1.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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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1、政府安排建立节能资金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 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 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的开发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理用能专题 论证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
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 措施,降低能耗。
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
准;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节 能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节能管理方法
2.用能单位应当做好节能管 理基础工作
能源计量管理 能源消费统计 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国家节能法律法规介绍
第一节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六项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职责 四、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工作职责 五、生产用能产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性规定
七、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确立了六项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
通过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得出某统计期的全 社会能源利用状况,为分析能源利用水平、研究 节能潜力、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制定节能规划和 计划、实施节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10、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 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4、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 和推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研究、开发、 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是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
5、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 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通过对节能法的宣传、教育的有效贯彻 实施,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形成全社 会合理用能的风气,推进节能工作的顺 利进行,创造了节能工作良好的社会环 境。
8、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制度
具有法定认证资格的质量认证机构 对产品的节能性能和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和质
量认可
经认证合格后,可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和
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9、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 公布制度
目的: 及时、全面地了解能源生产、加工转换、消 费、库存增减以及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 等能源利用状况。
超过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或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则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按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7、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建立定期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社会机制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淘汰目录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节能放 在首位的方针
节约能源具有能源开发所不可替代的节省资源、 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增强竞争能力等 综合效益。 节约1吨标准煤的资金投入比开发1吨标准煤可节省 1/3,因此,在能源需求平衡中,要把能源节约放 在首位,这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 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节能方针、政 策、标准、规范、制度、方法和技能 。
5、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规定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应开展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规定。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 业项目的规定。
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转让他 人使用的规定等。
二、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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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机制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节能标准的制定 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 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能源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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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机制
二、有关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
1.政府安排建立节能资金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制度 3.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 源的工业项目制度 4.制定节能标准制度
5.对生产量大面广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 促其逐步提高其产品用能效率制度
二、有关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
6.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限额用能制度 7.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 制度 8.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制度 9.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公布制度
五、生产用能产品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提高用能产品设计制造技术,提高用能产品的能 源利用效率 。 2、根据自愿原则参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 3、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违者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4、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公布用能产品能耗指标。 5、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质 量认证标志,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生产量大面广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 督,督促其逐步提高其产品用能效率制度
生产量大面广用能产品有:锅炉、风机、
水泵、车船、电机电器和家电产品 。
对以上产品用能效率进行监督
6、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限额 用能制度
限额是国家执行合理用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限额界定用能单位是否违法
省级节能单位制定限额
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按照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2)企业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6、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 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 制度和奖励制度
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取得的成绩有
奖有罚
责任制可使工作落实到人,形成用能单位节
能工作稳定的保障机制
奖励制度可调动职工节能的积极性
4.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
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培训是增强企业全体工作人员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能意识,
2.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划分
作本主政县 行管府级 政部节以 区门能上 域主行人 工管政民 各政府县 自管及级 的理其以 职部他上 责门有人 范,关民 围在行政 监部府省 察门节和 机设能设 构置行区 的政人 节主民 能管政
节能监督管理
节能监察
3.强调节约能源责任和义务 的社会性
节约能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用能单位应当完善节能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 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定期对本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进行 技术和经济分析。 3、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 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 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合理使用能源
4、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单位,其单位 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5、生产、销售、进口用能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6、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 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 7、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制定节能措施,降低空 调、照明、电梯等办公电器的能耗。 8、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 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履行义务: 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节能工作职责
1.国务院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职责
3.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 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 理、 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2.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 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
具体的项目名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如果违反本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 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 产或者停止使用。
4、制定节能标准制度
制定节能标准基本原则:
制定有关节能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
4.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职责
四、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和 工作职责
1.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 2.用能单位应当做好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度和奖 励制度 4.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培训 5.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规定的其他 有关规定
1.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
节能是全社会国民经济发展 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节约能源是政府宏观经 济管理范畴
节能可保障国民经济 可持续发展
节能
节能可以缓解能源 供应的短缺
节能关系到用能单位 经济效益的提高
2、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⑴ 什么是新能源?
新能源是指采用新技术或新材料而获得 的区别于常规能源的其他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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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节能计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 全民的节能意识
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节能放在首位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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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 义务性规定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
提供能源 。
七、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履行节 能义务,并有权检举浪费能源行为。
2
任何公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 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 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地方政府节约能源相关条 例介绍
一、总则 二、节能管理 三、合理使用能源 四、节能技术进步 五、节能保障 六、法律责任
一、总
1.节能工作方针原则
则
2.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划分
3.强调节约能源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
1.节能工作方针原则
节能工作方针是: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 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并 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 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各 项经济政策中。
7、能源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
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 期发布公报,并根据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人 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节能统计资料。
三、合理使用能源 ——合理用能的八个要求:
1、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 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合理用能标准和 节能设计规范,否则不批准,未达到 的要限期改造。
4.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 行监督检查
政府委托具有监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 行节能监测,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 测。
5、节能标准的制定
1)地方节能标准
⑵ 可再生能源有哪些?
14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太阳能、 风能、地热能、水能、沼气能、波浪能、 海水温差能、薪柴、木炭、生物质能、 畜力、油页岩、焦油砂、泥炭。
3、节能计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
是节能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
2
是使节能工作有序进行的保 障;
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 然要求。
3
对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所选用的用能工艺、 技术、设备、材料以及所选用的能源品种 等内容,对照国家制定的有关合理用能的 标准、设计规范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 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要求的,不予验收。
3、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 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