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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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生命保险中的一种特殊附加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患上重大疾病后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该种保险的具体规定,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1.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上了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额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会超过被保险人所保的保险金额。

通常重大疾病保险金是由一次性给付,不会根据治疗过程中的费用结算。

2.保险期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是通常以被保险人的整个寿命作为限制的。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的生命没有终止,就可以一直保障,没有任何终止时间。

但是,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何时能够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做出约定,例如需要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20周岁。

3.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合同中,通常列明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产品的设计,针对性的制定重大疾病的种类。

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如:癌症、肝炎、脑中风、心脏病等。

在购买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之前,需要仔细了解险种的范围是否和自身的需求相符。

4.定义和限制保险合同中会对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定义和一些限制。

例如:治疗或诊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疾病证明文件等等。

合同也明确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疾病不适用于理赔,例如:患病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者核辐射等造成的。

5.免赔额免赔额是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状态之前需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例如: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为30万,如果被保险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的费用小于30万,那么保险公司不会给付任何赔偿。

但如果费用高于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6.合同终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可以终身保障,不受时间限制。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引言:鉴于双方对金融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特定需求,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以达到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定义与释义(一)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特定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的协议。

(二)重大疾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经济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

(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重大疾病的认定与申请理赔程序(一)重大疾病的认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人的认定。

(二)申请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六、除外责任(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间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获得保险赔偿达到保险金额上限;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简介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广泛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它由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重大疾病保障,让投保人安心面对生活中的风险。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肌梗塞、器官移植等。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一般为20年、30年或者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周岁等,短期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一般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档次。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4.重大疾病范围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涵盖了我国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器官移植、严重烧伤、瘫痪等。

具体疾病种类和数量根据不同保险产品有所差异。

5.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下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确诊患有的疾病;(2)被保险人因犯罪、自杀、吸毒等原因导致的重大疾病;(3)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

三、购买注意事项1.投保人群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适合所有年龄层次的投保人,特别是面临较大生活压力、需要加强疾病保障的中青年人群。

2.投保条件投保人需符合保险公司的健康要求,如无重大疾病、无慢性疾病等。

同时,投保人需在保险公司的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

3.保险理赔流程投保人在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重疾险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应结合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投保人还需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重大疾病范围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购到满足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高保障保险产品,旨在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财务保障,以应对突发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

本文将就该产品的条款内容进行介绍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了解该保险产品。

保险范围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保险期限:购买者从购买之日起,开始享有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障,无任何时间限制。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购买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在风险因本和估价因素下的合理保险金额。

买方在购买前,应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额的大小和风险评估。

3.保险责任: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或赔偿金额,在保险期内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对于购买者被确诊为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向购买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以供应对购买者治疗和生活的支持。

保险费用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费用计算根据购买者的年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估。

购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次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如果购买者逾期未缴、缴付保险费不足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障。

理赔流程在购买者出现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事项导致需要理赔时,购买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须附带相应的医疗证明、报销单据等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购买者的理赔申请后,认真审核和处理。

如果其认为申请满足合同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将相应的赔款迅速支付给购买者。

注意事项购买者在购买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购买者应当根据自身遭受的风险和需求,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2.购买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并理解合同中的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内容,并认真阅读购买说明和相关文件。

3.购买者在交付保险费用之前,应确认保险费用的总额、缴付方式和缴纳期限等。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引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面临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在被诊断为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保险的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详细、全面的保险保障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限制。

第一章保险计划1.1 保险基本信息本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的个人或机构。

本保险最大的保险年龄与最低保险年龄均为50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为70周岁。

1.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而定,最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25 种绝症:如癌症、肝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2)开颅术或其他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3)意外纯失明或两耳失聪;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5)终末期肾衰竭或肝衰竭或肺衰竭或终末期肝硬化。

注意,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况,则本保险只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保险金。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期限、职业及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如果保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则本保险将被自动终止。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期限。

第二章管理规定2.1 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

被保险人因与相应的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保险范围内。

2.2 保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自杀,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被指示给予帮助;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非法用药等情况而导致的疾病、伤害;3)被保险人因从事危险运动、职业篮球、足球、橄榄球、摔跤等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疾病、伤害;4)被保险人参军、服役、出工作执勤期间死亡、疾病;5)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患有或已接受过保险公司所限定的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从未检查过的疾病或因隐瞒或不诚实回答问题导致的疾病。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希望拥有一份坚实的保障,为可能遭遇的重大疾病风险筑起一道防线。

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就是这样一份承诺,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长期的安心与呵护。

以下是对该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本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以上只是部分重大疾病的示例,具体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637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保障方式,它是指被保险人在人生不同阶段,通过向保险公司缴付一定保费,以获得人身保险保障,并在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发生时得到保险金或其他形式的给付。

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则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专门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长期保障产品。

本文旨在对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一、保险范围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含被保险人罹患的一系列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肝炎等。

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并以合同为准。

二、疾病诊断和理赔规定被保险人需在确诊后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和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赔付的依据。

同时,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并遵守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申请的规定和流程。

三、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一般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并确定。

保险金额可以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与被保险人的年收入、年支出等相关的金额。

赔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一次性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一次性获得全部保险金;分期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确诊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逐步获得保险金。

四、保费支付和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一般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选择。

保费支付时间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障时间,一般可以选择终身保险或特定期限保险。

终身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终生享有保障,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特定期限保险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享受保险保障。

五、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限制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保险事故的赔付限制。

常见的保险责任限制有等待期、有效期、免赔额等。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引言现代社会,慢性疾病日益增多,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保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保障人们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减轻压力,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重大疾病保险指的是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上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供其用于治疗和康复。

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卒中、肾脏疾病等。

三、保险责任根据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后,可以享受以下保险责任:1.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

2. 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以帮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3. 重疾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免除其后续缴纳的保险费,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保险责任的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也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限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疾病等待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患上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情况而获得不当利益。

2. 疾病种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重大疾病可能有不同的理赔标准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3. 保险金额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金额的上限和下限,被保险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五、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提交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保险申请表,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2. 审核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8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得到经济支持。

二、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本保险适用于符合投保条件的自然人。

投保人需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需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终身保险:本保险为终身保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定义及给付标准以本合同附件的《重大疾病列表》为准。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已领取全部保险金;(3)投保人解除本合同;(4)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等信息。

2. 被保险人应遵循医嘱,及时就医并告知保险公司病情发展情况。

3. 投保人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

八、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完整、真实的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作出核定。

九、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针对意外疾病和疾病的一种保险类型。

相比于医疗保险和失能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在面对特定种类的疾病时非常有针对性和重要性。

在现今的生活中,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健康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难以预料的慢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以及卒中等疾病,都会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困难。

因此,在保险的选择中,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了许多人的首选。

那么,这份保险的保险条款又该如何定义呢?一、保险责任的规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其主要特点是针对特定的疾病类型和病种开展。

因此,在保险条款的处理上,需要指明生效的疾病类型。

对于常见的癌症、肺病、心脏病以及肝病等危险疾病,都需要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予以明确。

在定义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人在承保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会采用“特定重大疾病及癌症”作为保险条款的标准。

同时,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对于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给付条件等进行详尽描述,以得出保险人在意外疾病发生后需要进行的理赔程序。

二、疾病范围和人员范围的界定在规定保险责任的过程中,其提供的重点不仅在于疾病的种类和范围,还包括了适用人群的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不适用于所有人员,只有在年龄范围、职业、健康状态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的群体才可投保。

因此,在保险条款中需要规定投保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另外,由于保险责任的性质,需要明确疾病发生后,保险期间已满约定的天数(例如90天,180天等),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保险赔偿的限额、给付时间、免赔额等方面的规定针对重大疾病保险的普遍情况,需要明确保险金赔偿的限额和给付时间。

在保险条款中,要详细说明了解保险金获得的途径、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细节,以确权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另外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保险免赔额的设定。

在保险的发生中,免赔额是指从事故或损失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也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约定的一项分担费用限制。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医药费用过高导致受益人过度索赔。

国华华瑞2 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华瑞2 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2 保 险 合 同 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9.1)、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 9.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 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 同继续有效。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 保 人 条 凡年满 18 周岁(见 9.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 保 险 人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条件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9.9)并被医院(见 9.10)的专科医生(见 9.11)确诊患 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 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 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本保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设计,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可靠的重大疾病保障。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构成1.1 本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个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文件。

1.2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即本人告知书)、理赔条款、保险费收据等组成。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理赔条款是本保险合同的主要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投保人应在投保前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及其附件,并在投保申请书中如实告知与本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有不实情况可能引起纠纷,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1.4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声明函》和《指定受益人申请书》。

如有适用,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和保障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在确诊或经调查鉴定后,符合国际或行业标准的定义:(1)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肿瘤、癌症、淋巴瘤等;(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4)脑卒中:(5)重大器官移植;(6)严重烧伤;(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肾病终末期、Ⅲ度或Ⅳ度烧伤、艾滋病等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疾病;(8)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Multiple Cystemic Chronic Ilnesses)。

2.2 保障范围:(1)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2)因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而由于投保人在国内合法就医产生的合理、必要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必须是属于社会医疗保障外的费用,不包含国家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部分,不包括原疾病治疗期间的日常医疗费用。

)2.3 不能享受索赔的疾病:(1)保单生效日前已患或证实患有或已引起或控制的疾病及其直接或间接的后遗症;(2)医生明确说明的非由保险所属的疾病而导致的症状、综合征或疼痛;(3)并发症、并存疾病、迟发症及其他继发病变;(4)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导致的后遗症及其后果;(5)重大疾病的大面积、集体爆发,如瘟疫、流行性感冒等;(6)其它从医学和法律上规定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疾病定义:明确列出了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例
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中风等。

2.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给予一次性保险金或分期给付保险金等形式。

3.免赔条款: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患病时间未满一定期限、疾病已知或相对已知等情况。

4.等待期:规定了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需要等待的一段时间,
通常为30天,若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重大疾病时给
付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

6.终止保险: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达到
合同规定的最高年龄、解除合同等。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
购买之前应详细阅读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具体保险责任和权益,以便做出明智的保险决策。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 引言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2.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患上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符合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

3.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费,作为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条件。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和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通常与被保险人的收入和身体状况相关。

4. 理赔条件和流程4.1 理赔条件为获得理赔,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 在保险期间内完成某种医疗手术; - 经保险公司认定,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

4.2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保和审核,确保理赔申请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予理赔。

5.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免除理赔责任: -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6. 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丧失保险标的等情况。

7. 其他事项本保险条款仅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约定,如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结论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安心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风险。

通过明确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相对公平和可靠的合同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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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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