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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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和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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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 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中认为,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 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 无单放 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 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 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 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 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 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 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 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 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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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在交货时海上运输环节已经完成,不存在风险 无单放货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九条所称的“承运人的故意 承运人的故意 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 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此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条款。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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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当地法律、 目的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的要求
货运代理公司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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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货运代理公司既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作为货运代理人,所以就 涉及到货代的身份识别问题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无船承运业 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 签发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 营活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收取海运费,而非代理费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承担和承运人同样的责任。因此正本提单持有 人,可以直接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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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依记名提单托运人的指示放货 司法解释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 记名提单托运人 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 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和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相一致。 学理上称之为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目的 是保护托运人在收货人未付货款或者托运人将 货物转卖的情况下的权益。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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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明知他人不持有正本提单仍向其签发小 提单等提货凭证; 货物已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已经 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货物 可以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 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承运人无法向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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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正本提单持有人面临一个诉由选择的问题 违约和侵权的区别 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客观的违约事实存 在,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 事由; 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 或过失),才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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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做出了解释。 出台背景:海事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对 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统一,所以有制定 司法解释的必要。
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
无单放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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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货人凭副本 提单或复印件加保函交付货物的行为 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提货 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的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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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以下几种观 点 违约行为:承运人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将货物 违约行为 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无单放货是对该项义 务的违反,所以应视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提单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凭证,承运人未 侵权行为 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对提单 项下物权的侵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 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最高法院关于 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种观点。
提单的三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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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仅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 合同内容体现在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提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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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按照收货人的记载,分为三大种类 记名提单 straight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的收货 人(consignee)栏填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 该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ill of lading:提单上的收货人 栏内仅注明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持有提 单的人都可以提货。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 让。 指示提单 order bill of lading:收货人栏填写凭指 示,指示人一般是托运人或者银行,指示提单可 以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提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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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 汉堡规则第一条第 款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我国海商法第 条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 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单 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 应按记名人的 指示交付、或者按照指示交 指示交付 付、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的规定,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交付货物或者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 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 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两者的比较:两个定义之间略有不同, 两者的比较:两个定义之间略有不同,该差异也导致在 记名提单是否凭单放货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记名提单是否凭单放货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司法解释第7条,第7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 卸货 港所在地法律规定, 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 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的民事责任。 委内瑞拉法律规定,所有应税货物在卸货之后,应该 寄存在海关仓库。 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 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 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 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 货物。尤其是记名提单。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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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体现在《海 商法》第71条,即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具体来说,就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签发 了提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在卸货港就应 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且必须在收回正本 提单的情况下才能交付货物,否则将面临无单放货 的责任。 可转让提单(包括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应当 凭正本提单交货 在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必须凭正本 提单交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中 中 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在使用记名提单 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目的港无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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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8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 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 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海关和法院的行 为超出了承运人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
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
港口经营人和码头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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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仓储保管人与承运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承运人在启运港或者卸货港雇佣港口经营人完成港 口作业。而港口经营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之间没有 而港口经营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之间没有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港口经营人听从承运人的指示,凭从承运人或者承 运人的代理人处取得的提货单交货。在这种情况下, 港口经营人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如果港口经营人未听从承运人的指示,将货物放给 不当的收货人,并且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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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货物被无单 放走是否需要承保?
这个问题,涉及到保险条款中的“提货不着”的解 释问题。 保险公司承保的提货不着与承运人无单提货导致提 单持有人提货不着存在明显的异同。两种提货不着 的共同点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不同点: 提货不着险是保险人的承保危险,无单放货导致提 货不着是承运人违约行为的结果; 保单上的提货不着是指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无单 放货所致的提货不着是承运人的主观行为; 造成保险单上的提货不着缘于海上和内陆运输途中 的不确定风险,船公司无单放货一般在目的港卸货 的不确定风险 后的确定性风险。
无单放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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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无单放货和狭义的无单放货 广义的无单放货:提货人可能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包括伪造、变造 提单的人);其放货人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广义的无单放货 是指上诉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正本提单提货的 人放货的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 记名提单收 货人或指示提单收货人或指示提单通知人凭副本提 货人 单或复印件加保函放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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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 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 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既可以要求承运人 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第6条对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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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雷正卿 律师 2010年11月 年 月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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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中的“单”——提单的概念、属性、种类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和具体情况 无单放货各相关方的责任 记名提单和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保函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情形 案例分析
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案件中能否享受赔偿责任 限制?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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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定赔偿责任限制?因为海上运输业存在巨大的 因为海上运输业存在巨大的 风险,所以海商法规定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风险,所以海商法规定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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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 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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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单放货案件中,货代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 理人时,不需要就无单放货承担责任,因为货 运代理人的义务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已经履 行完毕。正本提单持有人只能向承运人或者无 单提货人索赔。
船舶代理公司在无单放货案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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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船舶代理人是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 概念 委托人办理与船舶、船员管理、商业运营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 的服务或从事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在航运实践中,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多见,一般由船舶 代理人进行。从统计资料来看,船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行为人 从统计资料来看, 从统计资料来看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一般来说,船舶代理人在得到承运人的指令或者授权而发生无单 放货现象,根据民法代理原理,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结果。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船舶代理人应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若船舶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且在提单中披露了其和承运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应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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