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有关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人和无单放货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 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中认为,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 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 无单放 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 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 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 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 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 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 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 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 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1. 2.
原因: 在交货时海上运输环节已经完成,不存在风险 无单放货属于海商法第五十九条所称的“承运人的故意 承运人的故意 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 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此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条款。
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例外
21
目的港当地法律、 目的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的要求
货运代理公司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
14
由于货运代理公司既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作为货运代理人,所以就 涉及到货代的身份识别问题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无船承运业 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 签发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 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向托运人收取运费 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 营活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识别 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收取海运费,而非代理费 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承担和承运人同样的责任。因此正本提单持有 人,可以直接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公司索赔。
23
承运人依记名提单托运人的指示放货 司法解释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 记名提单托运人 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 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和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相一致。 学理上称之为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目的 是保护托运人在收货人未付货款或者托运人将 货物转卖的情况下的权益。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
7
1.
2.
3.
4.
承运人明知他人不持有正本提单仍向其签发小 提单等提货凭证; 货物已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已经 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货物 可以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 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承运人无法向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无单放货的救济
11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正本提单持有人面临一个诉由选择的问题 违约和侵权的区别 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客观的违约事实存 在,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 事由; 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 或过失),才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
1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做出了解释。 出台背景:海事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对 无单放货案件的判决标准不统一,所以有制定 司法解释的必要。
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
无单放货的具体情况
9
1.
2. 3. 4.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货人凭副本 提单或复印件加保函交付货物的行为 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提货 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货 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的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
10
关于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以下几种观 点 违约行为:承运人有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将货物 违约行为 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无单放货是对该项义 务的违反,所以应视为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提单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凭证,承运人未 侵权行为 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对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对提单 项下物权的侵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无单放货行为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 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最高法院关于 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种观点。
提单的三大属性
4
提单是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仅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 合同内容体现在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提单的种类
5
提单按照收货人的记载,分为三大种类 记名提单 straight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的收货 人(consignee)栏填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 该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ill of lading:提单上的收货人 栏内仅注明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持有提 单的人都可以提货。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 让。 指示提单 order bill of lading:收货人栏填写凭指 示,指示人一般是托运人或者银行,指示提单可 以通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提单的概念
3
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款 汉堡规则第一条第 款
我国海商法第71条 我国海商法第 条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 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单 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 应按记名人的 指示交付、或者按照指示交 指示交付 付、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 的规定,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 交付货物或者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 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 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两者的比较:两个定义之间略有不同, 两者的比较:两个定义之间略有不同,该差异也导致在 记名提单是否凭单放货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记名提单是否凭单放货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司法解释第7条,第7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 卸货 港所在地法律规定, 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 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的民事责任。 委内瑞拉法律规定,所有应税货物在卸货之后,应该 寄存在海关仓库。 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 律规定:境内港口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 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 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 货物。尤其是记名提单。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6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体现在《海 商法》第71条,即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具体来说,就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签发 了提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在卸货港就应 将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且必须在收回正本 提单的情况下才能交付货物,否则将面临无单放货 的责任。 可转让提单(包括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应当 凭正本提单交货 在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必须凭正本 提单交货,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中 中 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 国法律和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规定,在使用记名提单 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该凭正本提单交货
目的港无人提货
22
司法解释第8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 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 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海关和法院的行 为超出了承运人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
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
港口经营人和码头保管人的责任
17
港口经营人、仓储保管人与承运人之间有合同关系, 承运人在启运港或者卸货港雇佣港口经营人完成港 口作业。而港口经营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之间没有 而港口经营人和正本提单持有人之间没有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 港口经营人听从承运人的指示,凭从承运人或者承 运人的代理人处取得的提货单交货。在这种情况下, 港口经营人不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如果港口经营人未听从承运人的指示,将货物放给 不当的收货人,并且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 责任。
18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货物被无单 放走是否需要承保?
这个问题,涉及到保险条款中的“提货不着”的解 释问题。 保险公司承保的提货不着与承运人无单提货导致提 单持有人提货不着存在明显的异同。两种提货不着 的共同点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均是正本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 不同点: 提货不着险是保险人的承保危险,无单放货导致提 货不着是承运人违约行为的结果; 保单上的提货不着是指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无单 放货所致的提货不着是承运人的主观行为; 造成保险单上的提货不着缘于海上和内陆运输途中 的不确定风险,船公司无单放货一般在目的港卸货 的不确定风险 后的确定性风险。
无单放货的具体情况
8
广义的无单放货和狭义的无单放货 广义的无单放货:提货人可能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以及其他人(包括伪造、变造 提单的人);其放货人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广义的无单放货 是指上诉任何放货人向任何没有持正本提单提货的 人放货的行为 狭义的无单放货: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记名提单收 记名提单收 货人或指示提单收货人或指示提单通知人凭副本提 货人 单或复印件加保函放货的行为
13
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 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 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既可以要求承运人 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第6条对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
1
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雷正卿 律师 2010年11月 年 月
主要内容
2
1. 2. 3. 4. 5. 6. 7. 8.
无单放货中的“单”——提单的概念、属性、种类 凭正本提单交货原则 无单放货的构成要件和具体情况 无单放货各相关方的责任 记名提单和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保函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情形 案例分析
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案件中能否享受赔偿责任 限制? 限制?
20
为什么要设定赔偿责任限制?因为海上运输业存在巨大的 因为海上运输业存在巨大的 风险,所以海商法规定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风险,所以海商法规定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险。 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也做了规定:
Biblioteka Baidu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 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15
在无单放货案件中,货代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 理人时,不需要就无单放货承担责任,因为货 运代理人的义务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已经履 行完毕。正本提单持有人只能向承运人或者无 单提货人索赔。
船舶代理公司在无单放货案件中的责任
16
概念:船舶代理人是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 概念 委托人办理与船舶、船员管理、商业运营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 的服务或从事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在航运实践中,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多见,一般由船舶 代理人进行。从统计资料来看,船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行为人 从统计资料来看, 从统计资料来看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一 一般来说,船舶代理人在得到承运人的指令或者授权而发生无单 放货现象,根据民法代理原理,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结果。 船舶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而擅自无单放货的,船舶代理人应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若船舶代理人签发自己的提单,且在提单中披露了其和承运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应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