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位透析

合集下载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法律特征、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或者影响公共利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和生态破坏侵权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征1. 涉及面广。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事侵权、刑法等。

2. 案件复杂。

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如化学、生物、环境工程等,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3. 损害后果严重。

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生态环境。

4. 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较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一)侵权责任1. 直接责任。

侵权方对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

侵权方虽未直接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经营活动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间接责任。

(二)连带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方共同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侵权方之间相互串通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替代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承担替代责任。

四、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起诉受害人应当向侵权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诉状,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破坏等现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给人们的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者民间规则,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的,造成了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损失的,依据民法分配一定的赔偿或者其他救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从概念上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涉及三个要素:一、侵权行为;二、侵权成果;三、侵权损失。

侵权行为即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侵权成果指环境质量下降或者损害环境资源;而侵权损失则指对其他人或者群众财产、人身、优惠利益等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的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等与环境有关的法律,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依据民法分配原则,造成环境侵权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赔偿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组织的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通常是:是否满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是否产生了负面影响、是否给公民、法人、组织带来了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以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为主,同时也需要加强惩罚性赔偿,引导环保责任更加明晰、严格。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其法律意义并不普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存在一定的缺失;2. 许多环境侵权行为被视为商业行为,难以界定其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3. 对于一些国有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侵权,赔偿额度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其环境和社会影响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定位研究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定位研究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定位研究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得到了更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定位。

本文将从诉讼定位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位《民法典》第六编第五章《侵权责任》规定,对于因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原告可以向被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定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

在具体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被视为环境保护诉讼的一种,即公益诉讼的一种。

环境保护诉讼是指当环境资源或者生态系统受到破坏、污染或者遭受其他损害,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起诉行为人为保护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是环境保护诉讼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以生态环境损害为案件的客体,以公民、法人或组织等为案件的主体,以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为诉讼的法律依据。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为具有法定资格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个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不可分割、合法、合理、真实的权益,权益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因果关系;2.未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足;3.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权益的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在选择起诉对象时需要考虑到其所代表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是否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

在起诉对象上,可以是任何与生态环境损害直接或者间接有关的人、组织或者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只要其侵害了生态环境权利。

同时,在诉讼中,生态环境具体的受害对象可能不仅是个人、团体等自然人主体,还有生态环境本身,即以生态环境的自然价值作为损害对象的诉讼主体。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与证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类似,包括立案、受理、组庭、开庭、证明、辩论、判决等环节。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如何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成为了社会的共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设立和适用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环境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

侵权人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害人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应立即停止环境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继续造成损害。

消除危害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修复环境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环境功能。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主要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通常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是个人、集体或社会公众,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权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和证明问题。

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环境侵权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或者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

还需要证明受害人与环境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证据的收集和证明的规范不仅对受害人主张民事权益有重要意义,也对确定侵权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违法成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赵倩倩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河南郑州450046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也不例外,在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使得环境侵权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环境侵权的外延范围窄、原告预垫诉讼费用制度不合理、诉讼周期较长、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应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简化司法救济程序、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基金制度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益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纠纷解决及环境改善,使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中良性发展。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1;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97-02作者简介:赵倩倩(1988-),女,河南兰考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一、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概述(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指的是由于人的活动导致环境受污染,进而给他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侵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会产生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相关规定,使环境受污染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关于环境侵权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而日本、德国等国家环境侵权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的外延比我国要广。

从广义的角度界定这两个概念,更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救济受害人的权益。

因此,我国也可以采用广义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即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环境、资源破坏以及其他公害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环境侵权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行为。环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类 型:
1、水源污染: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如化工废水排放、农业化肥和 农药使用等。
2、空气污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燃煤排放、汽车尾气排 放等。
3、噪音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噪音干扰的行为,如工厂机械噪音、建 筑工地噪音等。
1、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2、程序: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 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总之,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多方面的综 合因素进行考虑和解决。在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 则,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感谢观看
4、过错程度: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参考内容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 侵权民事责任也越来越受到。本次演示旨在比较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完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侵 权的定义与特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以及环境侵权民事赔偿机制。大多数文献都认为,环境侵 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 义。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 任制度的具体实践,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二是探讨如 何更好地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 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环境资源遭到污染破坏时,直接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主张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有助于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和活动的场所。

由于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正是为了保护人与环境的关系,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环境资源受到实际损害、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资源的实际损害是指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和污染,包括水质恶化、空气浑浊、土壤退化等。

侵权行为是指污染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例如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直接、合法和连续的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了责任的认定、损害的界定、赔偿的方式等。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种。

直接损害指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因侵权行为而直接破坏和遭受的损失,例如被排放废水污染的河流、湖泊等。

间接损害则是指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例如人类健康问题和生态系统破坏。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赔偿直接损失、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

除了经济赔偿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弥补,如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

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位不清晰。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为破坏或污染环境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也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的类型与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与界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及弥补等方面对其进行探析。

一、环境侵权的类型与构成环境侵权主要包括物理侵权、化学侵权和生物侵权三类。

其中,物理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物理条件的变化,如建筑物挡住了他人的通风采光,降雨不畅导致水灾等;化学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化学物质的污染,如企业排放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致使土地、水源等被污染;生物侵权是指人为行为导致的环境生物种群的变化,如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种群减少等。

构成环境侵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其次,环境损害必须是可见并且是对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最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必须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为环境侵权行为人,而受害人可以是个人、机构、社会公众及其利益所在的生态环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公开道歉等。

具体责任的范围及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

例如对于导致土地污染的企业,其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污染影响等;对于因为大气污染导致身体健康损害的个人,其民事责任则应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要追究责任,以便形成防范环境侵权的有效威慑。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环境损害的评估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此外,环境损害的恢复工作同样十分重要。

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对于环境损害的恢复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对于土壤污染的恢复,要求进行污染土地的清理、治理及修复,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恢复及地下水的安全。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保障公民及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保障自身生存、发展环境有利条件的重要要求。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 是一种有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侵权,是 权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首先《民法 文明建设系列讲话中指出:“我们既要绿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也是破坏人 通则》第 124 条①对什么样的行为能被
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 类居住环境和给正当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认定为环境侵权进而要承担相应民事责
金瑞林两位先生就指出违法性是环境侵 权的要件。然而,对于什么是违法也存 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 法”是指违反我国的正式法律。对此王 卫国先生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 兴》中指出,即使施害者对受害者造成 了一定损失,但是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 律,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4]。第二种 观点认为“违法”也包括违反法治的精 神。王利明先生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 则研究》中,就以此观点进行了论述, 这也是较为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还有 一种观点认为,“违法”具有广泛性, 包括一切造成损害的事实,如张新宝先 生在《中国侵权行为法》中提出的,只 要对人的正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就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Public Management
公共管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沈 毅
(国网天津电力客服中心,天津 300000)
摘要: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对比,具有一定独特性。理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是环境侵 权救济制度的基石。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终实现为归依,对其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 及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立法之缺陷与完善进行了论述。当有危害行为、发生侵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 系三者均成立时,加害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过,若是危害事实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导致的,加害人可以免除相应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法律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足,还要逐步完善举 证责任倒置制度、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延长诉讼时效等,才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法理定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法理定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法理定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

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全人类的生存权益,各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受害者、责任人、公益诉讼参与人等,其法理定位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法理定位进行探讨。

一、受害者的法理定位受害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最为直接的当事人,他们是因为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而受到了实际损害的人,包括个人、团体以及集体利益。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者,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救济。

受害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理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主体地位:受害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享有主体地位,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损害赔偿。

他们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代表团体、集体利益的方式进行诉讼,向法院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益。

2.证明责任:受害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有责任证明其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受害情况,以便获得法院的赔偿支持。

3.赔偿请求:受害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有权主张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包括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损失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责任人的法理定位责任人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个人等。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责任人的法理定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地位:责任人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其在诉讼中享有被告的权利地位,有权进行辩护,提出抗辩意见和自证。

责任人也应当承担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特殊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证明义务:责任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有责任证明自己未尽到合理的环境保护义务,导致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2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2

杨芬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浮现而产生的。

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

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殊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

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普通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者“邻近妨害”。

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侵权行为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公民或者法人因过失或者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伤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生权和环境权”;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财产、人生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者其他财产、人身权益伤害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应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并于是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者公共财产造成伤害或者有造成伤害之虞的事实”;……以上表述都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环境权益。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根据其造成的危害,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惟独这样,才干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更为全面地认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同时防止和减轻侵权行为的伤害。

而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等行为造成了环境质量下降,影响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环境和公众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污染、损害预防和控制的义务,有权利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环境破坏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条规定从义务和权利两方面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破坏国家资源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有民事责任,即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主要责任是行为人责任,即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侵权行为中,除了承担行为人责任外,还包括对下级单位或个人的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民事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真实损失和合理支出两个方面的赔偿金额。

1.真实损失真实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损失的价值和丧失的收益。

如土地、水资源、空气质量等的受损、破坏和失去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合理支出合理支出是指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所花费的费用。

侵权人应对被侵权人的合理支出予以赔偿,如清理污染物所产生的费用、治理生态环境的费用等。

1.起诉环境侵权行为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是起诉环境侵权行为的审判机构。

2.诉因认定:起诉方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行为,即损害了被告的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

3.赔偿数额的认定:法院应当根据证据和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综合考虑损害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才能认定赔偿数额。

4.赔偿执行:侵权人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如不履行,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1.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成为热点话题。

环境侵权指的是对环境的非法侵害行为,而环境民事责任则是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等内容。

2. 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活动、生活消费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破坏、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工业排放污染、非法倾倒废弃物、毁坏自然生态系统等。

环境侵权不仅会损害自然环境,还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环境民事责任是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形成与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一般由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人的过错三个要素构成。

在认定环境民事责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等。

行为人如果故意或过失导致环境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环境民事责任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4.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需要对环境的损害结果承担经济责任。

侵权方需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修复环境、恢复生态系统、医疗费用、生活损失等。

4.2 效力消除责任效力消除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需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例如,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减少污染排放等。

4.3 暂时停止活动责任暂时停止活动责任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方在法院判决之后,需暂停相关活动,以避免进一步对环境造成损害。

5. 环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案例5.1 案例一:某化工厂污染环境某化工厂非法排放有毒废气,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居民健康受到影响。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活动中,违反了环保规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给予被侵权人经济补偿、修复环境等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推动环境侵权行为的纠正和防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环境侵权人和被侵权人。

环境侵权人指的是违反环保规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被侵权人是指受到环境破坏行为损害的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主体。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和修复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给予被侵权人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责任,以补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

经济责任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公众利益。

修复责任是指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将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或者尽可能接近原有状态。

修复责任是保护环境权益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重点保护公共资源和集体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停止违法行为、修复环境等。

经济补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环境侵权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因环境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停止违法行为是指要求环境侵权人停止对环境破坏的行为。

当环境侵权人继续违法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环境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即需要存在一定的实际损害。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程序也需合理有效。

被侵权人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变得愈发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公益性质。

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无可忽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常常不仅仅局限于某个个人或群体,而是影响到了更广泛的范围。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是公益性质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如企业与居民的利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利益等。

环境侵权行为的承担民事责任时,就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的公平和社会效益。

在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环境价值、经济影响、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以避免对任何一方利益造成明显的偏袒。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具备可追溯性。

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一定存在延迟性,一些环境污染行为的后果并不会立即显现。

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应考虑到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手段可以帮助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并对其后果进行评估。

在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追溯准则中,应明确有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时间、范围等要素,并确保责任能够得到明确追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加强法律保障。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影响范围,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需要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

应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环境侵权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概率,以提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性。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需要重视公益性质、平衡多方利益、具备可追溯性,并加强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合理的界定和有效的追究,才能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行为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只有个人或单位具有侵权行为,才能对其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特点体现了对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划定,使其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标准是行为侵权性和过错性。

行为侵权性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环境的污染或资源的破坏,是判断侵权是否发生的标准。

过错性是指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判断责任承担程度的标准。

侵权行为既包括故意犯罪行为,也包括过失行为,但是如果是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环境损害,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举证责任的特点。

原告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时,应当提供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的污染或资源的破坏。

被告则可以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没有过错。

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既包括个人受害者,也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等第三方。

个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组织则可以代表大众或公共利益的角度提起诉讼,纠正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

这一特点体现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多元化和广泛性。

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困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个人或单位的环境侵权行为往往会造成长期性、跨区域性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危害往往难以估计和计算,赔偿难度较大。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程序复杂,证据收集成本较高,加大了受害者或第三方维权的难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环境侵权责任的监管和追究力度,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机制,提高个人和单位侵权成本,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行为。

由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探析。

1. 环境资源的法律性质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不可再生性和生态性等特点,对社会和个人以及进一步人与自然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

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资源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财产,国家依法保护。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损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1. 违法行为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未经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环境进行污染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

2. 直接损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要求存在直接的损害行为和具体损害结果。

直接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比如环境污染导致水源受到污染,进而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3. 因果关系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并且该损害结果在正常条件下是可以预见的。

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要求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有过失或疏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1. 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施中,诉讼双方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

环境侵权案件属于事实特殊、证据难产的案件类型,通常需要通过复杂的专业鉴定来证明环境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位透析摘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对因此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概念的定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能否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关健。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以此概念定位为基础,科学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

2008年12月23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其第八章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旨在通过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救济受害人,预防并制裁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章的规定,[1]实际上是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依然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范围之内。

这种概念上的定位,既未顺应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有碍于我国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因此,本文旨在遵循环境科学发展规律,彻底厘清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科学定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科学构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为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尽绵薄之力。

二、立法与学说上的理解在我国立法上,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由《民法通则》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如此,被认为具有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还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妨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外,针对污染环境之外的破坏自然资源的环境侵权行为现象,《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其他环境保护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8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等也作了类似规定。

[2]以这些法律规定为根据,我国法学界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进行了具体分析。

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在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认识上并不一致,我国法学界在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问题的认识上,也产生了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广义说。

广义说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民事责任两方面理解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3]或“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4]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民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与我国广义说相类似的是,尽管英美、德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在其范围理解上也存在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采取的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措施也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从英美、德国、日本等代表性国家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来看,这些国家的法律规范并未采取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仅仅限定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狭窄范围之内的立场。

恰恰相反,从有关立法规定来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还包括了诸如振动、地面下沉、压力、病源菌、动植物、日照和通风妨害、风害和光害、眺望和景观破坏、填海破坏海岸、文化遗产和舒适生活环境破坏、放射线危害等环境破坏现象所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法中,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扰他人享有或利用土地等权益的行为,如排放煤烟、灰尘、臭气、噪声、高热,遮挡阳光、污水、电流以及妨碍土地利用的其他类似侵扰等损害他人财产、权利或利益,妨害他人平稳生活的行为,统称为生活妨害(Nuisance)。

对于这种生活妨害,英美法历来采用侵权行为法加以应对,并且将生活妨害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分为以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对私人生活的妨害(Privatenuisance)和公法上的以刑罚处罚为中心的对公众生活的妨害(Publicnuisance)。

其中,后者是指对社会公众享有的健康、安乐、便利等权利进行妨害。

通常来说,对公众生活的妨害,被看作是刑法上的犯罪(轻犯罪)行为,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一般可处以2年以下的拘役。

在因对公众生活的妨害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只有在证明其受到特别损害时,才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救济。

[6]可见,对公众生活的妨害只是刑罚制裁、行政规制的对象,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英美法才承认以侵权行为构成为依据的损害赔偿救济。

[7]所谓特别损害,具体来说,通常是指对公众生活的妨害,包括噪音、恶臭、煤烟、振动、违法停车、公众游行等造成的交通妨害、储藏爆炸物等危害公众健康或公众道德的行为,包括危害社会共同利益的妨害行为在内。

由于对公众生活的妨害是对公众利益的妨害,英美法不承认特定个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作为相应的解决方法,要求应当由检察长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由检察长或公共官员代表政府提起停止侵害请求命令,并决定损害赔偿。

与此相对,对私人生活的妨害,是指对他人土地本身或者土地利用的非直接的妨害,是对他人所具有的享受土地或者与土地结合着的权利的不法干涉。

如排放废水、烟尘、气体、热、振动、电、病源菌、动植物等并对该排放置之不理的行为等。

在英美法上,对私人生活的妨害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英美法承认了基于对私人生活的妨害的损害赔偿,并对排除诸如噪音、振动、煤烟等妨害以享受土地的自然利益的侵权行为,认为行为人可以被请求排除侵害。

[8]具体而言,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LawInstitute)在第一版《侵权行为法重述》(Re-statementofTorts)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了私人生活妨害的一般原则、原告适格、责任发生原因之类型、成立要件等。

其第882条规定:“在满足以下要件的场合,加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诉讼上的责任:①妨害受害人对其土地的使用或占有,以及财产权和其他特权;②该侵害实际存在;③加害人的行为是侵害法上的原因;④侵害是故意的并且不合理的;或者虽无故意,但存在过失、不注意;或者由于存在非常危险的行为而根据特别责任规则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形。

”由此可见,英美法中的对私人生活的妨害,包括侵害土地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享有财产的舒适或便利权利等类型。

作为对私人生活的妨害的救济手段,通常包括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衡平法上的侵害排除、代替侵害排除请求的补偿、自力救助。

1977年美国修正公布的第二版《侵权行为法重述》,仍以条文形式对私人生活妨害的类型、责任要件、侵害排除命令(injunction)等作出了修正规定。

其中,关于侵害排除命令的第930条规定:“(1)就实行或威胁之侵权行为,是否准予发布侵害排除命令,应依第936条所列因素之比较评估,以决定侵害排除命令之救济方式是否适当。

(2)就争执之事实有由陪审团审查之必要性或较妥当之侵权行为,法院以侵害排除命令作为救济,并非不适当。

”第934条规定:“(1)就侵权行为所发布之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是将侵害排除命令救济方式之可能后果与依其他替代之救济方式之可能后果,作一比较而决定。

(2)就侵权行为而请求发布侵害排除命令之申请人、无须先行诉诸其他救济方式,以证明其他救济方式不适当。

”此外,该法第936条还对是否适用侵害排除命令和中间侵害排除命令的判断因素作出了具体规定:“(1)就侵权行为所发布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依该案件之所有因素之比较评估而定;其因素应包括下列之主要因素,a.应受保护利益之性质;b.侵害排除命令及其他救济方式,对于原告之救济之相对适当性。

c.提起诉讼之原告任何不合理迟延。

d.有关原告之任何不当行为。

e.如准发布侵害排除命令对于被告,及如驳回请求侵害排除命令时,对于原告可能发生之困苦之比较。

f.第三人及公众之利益。

g.命令或判决之设计与执行之实行可能性。

(2)就侵权行为发布之中间侵害排除命令是否适当,应就前项所列之因素于最后言词辩论前提出者,决定之;但主要是就下列特别因素而定:a.如不准发布中间命令,b.对于原告之无法回复之伤害之威胁程度。

c.中间侵害排除命令之救济,对被告可能发生之后果。

d.原告胜诉之可能性。

e.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生活妨害行为的原因事实所具有的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以及公共福利性受到社会关注。

鉴于过重保护受害人有时反而存在妨害企业及科学进步之虞,在应对具有高度社会利益乃至公共性的事业带来的生活妨害行为的过程中,侵害排除请求权开始出现了动摇与混乱局面,其结果是围绕是否成立侵害排除责任的判断标准,产生了“均衡的衡平”或“均衡的便宜”(balancingtheequities)的双重衡量法理,旨在对被害与加害两当事人的一切事情进行双重比较衡量,以决定违法性的强弱。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损害赔偿之法理(damagesinluieofinjunction),即对于成立有继续性、反复性的私人生活妨害,在依据“均衡的衡平”原则而不准发布侵害排除命令时,原告应承担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赔偿。

法院也可就原告请求的一部分,准许发布侵害排除命令,而其余部分准许代替侵害排除命令的赔偿。

[9]从英美生活妨害法的发展来看,作为对私人生活妨害的救济手段的法学理论体系,Nuisance是基于侵权行为法法理,被当成是侵权行为责任的一部分予以处理。

[10]在德国法中,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将煤烟、蒸汽、烟尘、臭气、热气、噪声、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类似影响,称为干扰侵害(Immission),并根据相邻关系法律构成加以解决。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对来自近邻的煤气、蒸汽、烟气、臭气、煤烟、热气、噪声、振动等不可称量物质,以及其他来自邻地的类似影响,在其不损害或轻微损害土地利用的范围内,根据相邻共同体关系,认为土地所有者负有忍受义务。

但作为其代偿,德国法承认了与加害者的故意、过失无关的无过失补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