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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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摘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产品的特定信誉和质量,有着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开拓国际市场,改善出口商品竞争环境。但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在实践和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借鉴trips协议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

abstract: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 marks the credibility and quality of a product and has enormous economic and cultural value. china has vast land and long history, so there are many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esource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will be good for china to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our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has many problems, so we should study trips and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to establish a more perf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system.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trips协议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legal protection;trips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303-03

0 引言

我国疆域辽阔,物产丰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由各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甚多,充分利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对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将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形成产品信誉和产生品牌效应[1],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的:“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之一”。本文将从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着手,结合trips协议和国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经验,研究分析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更有效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

1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1.1 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又称原产地标记,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将其定义为:“地理标志系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对地理标志作了明确的定义:“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中可以

看出《商标法》与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十分相似。

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是用于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的标志,其所标示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者应该位于该地理名称所指示的特定区域,原产地不同,商品的内在品质往往也会不相同。其次,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等特性取决于该地的自然地理因素,其包含有“信誉”的内涵,具有产地标记所不具有的品质保证功能[2]。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往往会看重商品地理来源,比如提到枸杞,人们会认为宁夏的枸杞很好。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了商品的产地来源,而且还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使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原产地相联系,提供了商品的特定品质信息。

1.2 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1.2.1 地理标志是一项集体财产,具有共用性。地理标志具有公有性,属于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所有,各个经营者在使用该地理标志的同时可以有自己的商标以示区别。他不应为某一经营者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而被专用,而且以地名作商标,除不具有显著特征外,还可能造成对具有同一地理等自然因素或加工工艺的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1.2.2 地理标志是一项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在《巴黎公约》中就已经得到确认。现在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更是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明确表明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一,各成员国都

有义务制止滥用商业名称和假冒产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3]。当发生假冒、冒充地理标志行为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其提起诉讼。

1.2.3 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是不能被转让的。地理标志只能由该地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不能转让给该地域以外的主体,否则会引起公众误解,造成市场混乱,不利于商标的管理,也失去了将其作为地理标志的作用。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不是像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有时间的限制,而是可以永久享用,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4]。

2 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历史始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但《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于1994年通过的trips协议则对地理标志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包括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这体现在对误导公众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阻止,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对包含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其标志的地域的商标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5]。其次,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予以额外保护。在葡萄酒和烈酒的商标中,如果含有并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成员国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应依职权或者利益方的请求,驳回或者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此外,还包括对地理标志的例外保护。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包括对使用通用名称、善意或在先使用以及善意注册的的例外,还有关于姓名权的使用,规定不得损害任何人在经营中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最后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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