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交易,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可能,出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网络买卖商品和接受服务,也是通常所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IT产业为基柱的新经济时代,网络以其跨地域、超时空的优势,逐渐成为商务活动的乐土,网络交易俨然已经成为21世纪主要交易方式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1月17日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2007年一年网民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参加过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466元。

一、我国网络交易现状

对于网络卖家而言,网络店铺的设立程序简单,无需支付高昂的店面费用,并且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耗费,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而

言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打破了空间限制,而且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显著增大,使消费者整体也从中受益。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由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与网络消费配套的支付系统、信用体系以及物流体系等还够完善和普及,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和高科技性、经营者的信息和经济优势地位,采取欺诈的伎俩肆意侵犯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下可能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制定的,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而言,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精神方面仍然适用,但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却面临着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行为

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二个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另外,与传统商场购物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

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诿扯皮。

(2)对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侵害。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Cookies的使用。引入Cookies 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Cookies,未经访问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

2.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以回答,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等等。而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

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3.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以致交易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了新的变化。

(1)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经常遇到的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格式合同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对于网上消费有着特别的意义,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由商家预先拟订,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加上网上交易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便随之而产生,还待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2)售后问题。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来鉴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便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涉及物流配送环节;再

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除此之外,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售后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等等,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4.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这是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后的一种物质救济。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

(1)难以找到侵权方。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素未谋面,卖家是个长什么样的人,其真实姓名是否和网络上注册的一致,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甚至很多网上交易的店铺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导致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即使找到了赔偿者,由于网购的跨地区甚至跨国的特性,管辖法院以及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2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模式、B2C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to-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

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马小庆 09级电子商务(2)班 2009305010210 摘要: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人们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场和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出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关键字: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来讲,是人们借助互联网络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消费者和商家凭借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是传统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网络消费也称为“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等,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消费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能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虚拟社区环境中自由地选择、购买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务,不再受制于各种现实、市场空间等外部因素。 网络消费具有无边际性、个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的网络消费者则具有网络消费者人文统计特征、网络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网络经验、消费者购物导向等特征。而在这些特征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4、追求变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7、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8、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等。了解消费者的这些消费特征有助于我们分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而现时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坏与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站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介绍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的基本义务有: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3、商品质量保障以及售后服务义务。4、不得不当免责义务。5、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行为中占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信任又是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消费者信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内容;第二,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也就是使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费者信赖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一样的保护。 现阶段通过法律构建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树立消费者的信心,这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经合组织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护,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关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希望本文档可以帮助您 本文下载后可以作为参考资料使用.文档所阐述内容只代表个人想法. 如果文档做商业使用.原作者不做任何承担权益说明.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完善与建议

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の旳. 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の旳. 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の旳. 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行为也有种种不同の旳. 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の旳. 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の旳. 法律体系保护の旳. 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の旳. 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の旳. 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の旳. 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法律责任制度.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の旳. .它の旳. 兴起是与世界性の旳. 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の旳. 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の旳. 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の旳. 一个重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の旳. 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の旳. 新情况.其中

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の旳. 误区和条文上の旳. 缺陷.加强这方面の旳. 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の旳. 事情. 目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历史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现状 (1)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の旳. 思考 (2)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意义 (4) 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不足 (7)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7)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8)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9)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の旳.“拦路虎”11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11)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2)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为契机,通过实证的角度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解决对策,力求能对新《消法》的修改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义务形态;网络交易平台 一、引言 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网以及天猫网的总交易额已经突破10000亿大关。而这10000亿的交易量,相当于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18.39万亿)的5.4%。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其在该排行中可排第五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由此可见,以淘宝网、当当网等为首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的分类 参考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这里把网络消费主要分成两种类型进行讨论,首先是网站直接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类型则是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 其中的第一种类型是最为典型的网络消费模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主体。在相关网站购买财产以及服务的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理应受到该法保护。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深入分析当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1 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速度快。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迅捷的电子技术,与传统交易相比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追求速度化的今天,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广为欢迎。 (2)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网络,所有商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无需再负担高额的广告促销费。同时还可以很好的实现“零库存”,什么时候卖出货,什么时间才进货,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3)交易安全系数小。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人工虚拟的空间,因而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同时由于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可能会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使得消费者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或并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安全令人担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的新问题 (1)信息真实完整问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交易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①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 ②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 (3)全面适当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

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 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Internet主要的安全协议、 UN/EDIFACT的安全、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越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分析】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二、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电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逐渐替代实体交易流行起来。但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常常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而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本文在分析现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给出相应立法制度的建议。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存在问题;立法制度 1.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侵害。网络经营商罔顾商业道德通过欺瞒行为获取利益,造成网络交易的诚信缺失,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隐私权问题。网络交易需要消费者上传很多个人信息,在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缺乏保护意识,或因网络监督、安全措施不完善,消费者信息泄露的现象严重。而我国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隐私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侵权现象经常发生。 (3)退货权问题。网络交易特点导致消费者无法当面验货,网络商家一般采取让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快递人员操作问题使得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先签字后验货,以至发现货物有问题时无法举证,从而导致维权困难。 (4)损害赔偿权问题。大部分网络交易都采用邮递的方式,交易过程也包括了第三方网络平台与物流公司。当消费者利益受损请求赔偿时,会出现产品损害责任与求偿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无地域性,即便能够确认商品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也不可能跨地域去找经营者索赔,从而导致消费者求偿权受损。消费者还会遇到举证责任的困难。我国法律支持谁要求,谁举证,但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电子的聊天记录、物流记录来体现,这些信息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求偿权得不到保护。 2.完善网络消费者保护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买卖双方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尽量做到信息充分共享,我们应该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强化对网络经营者个人信息的披露,如姓名、营业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详细联系方式等。 (2)建立第三方金融机构垫付及求偿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该将网络交易中的四个主体都涵盖进来,即消费者、经营者、收款金融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消费者因商品和服务导致个人利益受损时,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要求赔偿垫付,然后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向经营者进行索赔。若此经营者经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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