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规条款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资源林政管理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时空跨度等方面1.事实: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应予以考虑。
2.性质: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恶意侵犯生态环境。
3.手段: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特点。
4.后果: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5.时空跨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持续时间应予以考虑。
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持续时间等1.种类: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2.浓度: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3.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4.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
三、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等1.类型: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如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
2.程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3.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范围,包括对局部地区还是全局的影响。
四、当事人整改的态度和措施,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等1.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2.整改措施: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此前是否有同类违法行为等1.信用状况: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2.同类行为: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
在裁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裁量依据,统一裁量标准,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在裁量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河南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旨在规范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活动,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以下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环境治理的不断加强,一些地方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也不断暴露出来,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河南省政府积极采取行动,出台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一法规文件。
二、内容《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标准和裁量原则。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行政处罚种类和裁量原则。
该文件明确了对不同违法类型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裁量原则,即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限、频次、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
(二)情节分级和裁量标准。
该文件将违法行为情节分为六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处罚幅度和裁量标准。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对于一些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裁量原则。
(三)处罚组成和裁量原则。
该文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中的不同构成部分可以进行不同的处罚,并根据不同难度和维权成本确定了相应的裁量原则。
(四)社会影响和情节处罚。
为了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该文件还规定了社会影响和情节处罚的具体标准和裁量原则。
三、意义该文件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为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治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它也能够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压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空间,有助于切实保护公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总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是河南省政府在加强环境治理、保障人民生命权、健康权和环境权的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文件的精神,共同努力,推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
河南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引言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则的背景、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
背景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是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确定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适用范围河南省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工业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行为;2. 城市建设、道路施工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3. 涉及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如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等;4.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行程序河南省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执行程序如下:1. 环境监察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将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环境监察部门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进行裁量,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 环境监察部门将裁量结果通知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支付相应的罚款;4. 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标准河南省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区分,确定不同的处罚标准;2. 对违法行为的程度进行评估,使用不同的罚款额度进行差异化处罚;3. 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能力,确定合理的罚款额度,避免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4. 对多次违法行为进行累计处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论河南省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罚款基准200元
致使标志内容不完整,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
罚款基准200—500元
造成标志严重损害
罚款基准500—1000元
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
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1.5倍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15%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0%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0.5倍以下
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0.5—1倍
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1—1.5倍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
面积在5—10亩 (含1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
面积在10—20亩 (含2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
面积在20亩以上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下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
违法所得5—25万元(含25万元)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德15%—30%
违法所得25—50万元(含50万元)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罚款额为40%—5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25元
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30元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标准。
它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详细讨论。
首先,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厉而公正。
对于特别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适用刑罚。
例如,非法排放有毒废物、非法破坏自然保护区等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其次,根据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处以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湿地、擅自修建违章建筑等行为,应当责令停工停产,恢复原貌,并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具有震慑力和警示作用。
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追责。
特别是对于那些重大生态环境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名单,以限制其在相关行业从事经营活动。
此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仅要考虑到违法者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兼顾到违法者的社会责任感。
可以采取一些鼓励和奖励措施,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例如,对于自愿整改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免罚款、优惠贷款等支持和帮助。
最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公开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违法行为者感受到舆论压力和社会谴责。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它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公正的量刑和处罚。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一)环境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适用罚则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4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第(四)项 (1)Ⅴ类水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Ⅳ类水域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Ⅲ类水域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Ⅱ类水域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Ⅰ类水域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被询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电话:被询问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电话:所在单位:住址:与本案关系: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确认(出示证件)。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林业行业的违法行为,本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地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吊销许可证、执照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四、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警告(1)对于一般性质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
(2)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
2.罚款(1)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定罚款金额。
(2)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分别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1)对于从事非法林业活动、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相应罚款。
(2)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特定财产,可以予以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1)对于严重违法的林业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相应罚款。
(2)对于严重危害林木生长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相应罚款。
5.吊销许可证、执照(1)对于严重违法的林业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执照,并处以相应罚款。
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以达到依法防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附件:1.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2.执法记录仪录像、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森林: 指陆地上有森林树木,以及植被覆盖植物体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土地。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林业资源破坏行为(一)故意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重要森林生态功能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林业防治害虫病行为(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导致虫害扩散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虫害病情,拒不配合林业部门防治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传播虫害,致使林区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林业种植管理行为(一)未按照森林法规定进行合理疏伐、更新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病虫害防治,导致病虫害扩散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履行林木抚育管理责任,导致林木生长不良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林木采伐运输行为(一)采伐林木未依法取得采伐批准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采伐标准进行采伐的,一般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运输规定,擅自运输采伐的林木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恶意破坏林业资源、防治害虫病、种植管理、采伐运输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冲突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 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当年度再犯危害后果严重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 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 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 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逾期未 拆除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用规则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用规则第一章:总则1.1 引言本旨在规范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合用规则,以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参考,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2 合用范围本规则合用于河南省范围内从事林业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划分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林业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普通违法和重大违法三个档次。
2.2 处罚种类根据不同档次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2.3 处罚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应的处罚依据,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4 处罚限度根据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应的处罚限度,确保处罚的公正和适度。
第三章:处罚裁量情节3.1 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程度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程度,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包括明知故犯、重大错误、普通过失等情况。
3.2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对公共利益的伤害程度等。
3.3 违法行为的经济性质根据违法行为的经济性质,确定处罚的数额,包括对林产品的非法采伐、销售、储运等情况。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4.1 立案与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4.2 公示与听证依照法定程序,对处罚事实和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并根据情况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4.3 处罚决定与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五章:附则5.1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则的相关主体,将依照像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附属细则更详细的裁量标准及实施细则将另行发布,并作为本规则的附属文件,统一合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
2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一)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适用罚则条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见下表XXX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 、_______ 请确认(出示证件)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
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不需要回避。
问:请你介绍一下个人基本情况。
答:(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答:(是劳务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的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问:你单位(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范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答:(写明全称,写明证件号码)问:你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答:(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问:你单位建设有哪些项目(生产线)?答:(记录项目全称)问:XX项目(生产线)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答:(如实记录)问:XX项目(生产线)试生产是否经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文号多少?答:(记录审批试生产批复单位、文号、时间)问:现场检查发现,XX项目(生产线)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但是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还未建成(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你单位作何解释?答:(认真听取企业原因,并索要相关证据)问:XX项目(生产线)开工建设时间、建成投产时间?答:(记录到年月,完成全部百分比,已建成内容名称)问:XX项目(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哪些?答:(记录已安装的生产设备名称、台数、型号)问:主要生产工艺?答:(记录主要工艺流程)问:XX项目(生产线)主要产品、产量有多少?主要原辅材料消耗?答:(记录产品总产量和主要原料水、电、煤等物质消耗总量,生产报表、财务报表等反应产量的凭证)问:XX项目(生产线)的吨产品原辅料消耗量?答:(如实记录)问:XX项目(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那些?产生量有多少?答:(记录产物环节,污染物名称,产生量)问:你单位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开工建设时间,建成使用时间,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等,并对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记录)问:环境监测人员(或有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XXX XXX于X年X月X日X时X分于项目(全称)X处(能证实是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依法提取废水样本(或其它样本),(描述污染物性状)有录像、照片为证(或你公司XXX咅同),你有无异议?(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答:无异议(如有异议,应记录其表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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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
—河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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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11)
二、水污染防治类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8)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
三、大气污染防治类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 4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4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5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1)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2)
五、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0)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71)
— 5 —六、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类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2)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2)
七、排污收费类 (76)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6)
八、污染源与环境监测类 (7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77)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78)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79)
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类 (80)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80)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80)
十、减少污染物排放类 (82)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82)
—
6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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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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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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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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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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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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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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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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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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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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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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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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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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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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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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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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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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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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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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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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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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