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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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三)处罚
从一重重处断
三、法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形式的数罪)
(一)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
3、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4、数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
(四)处罚
可以从重处罚
五、牵连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的异质性 3、数行为的牵连性
(1)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例如,为了诈骗钱财先行伪造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和诈骗罪两个罪名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 例如,盗窃枪支后私自藏匿于家中,触犯 了盗窃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个罪名。
(二)特征 1、主观特征: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
“同一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相同;
“概括的犯意”是指故意的形式和内容有一定差异 两层含义: • 行为人自始就有连续实施数行为的总犯意; • 行为人实施每次行为还独自具有单个犯意。
2、行为特征 (1)数行为的独立性;(2)数行为的连续性; 3、罪名特征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追诉期限
(三)法条竞合犯的表现形态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
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四)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补充) (五)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竞合成因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四、连续犯(本来的数罪,处理的一罪)
(一)概念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
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
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
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
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
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 柴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 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 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B
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的 座位下安放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 死了乙,同时也炸了乘客丙丁,还炸 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 A. 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 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总论-各论)人大版

刑法学(总论-各论)人大版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 (2)领水 (3)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 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二)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 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 与司法基 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 巨大的指导意义。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 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 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 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 刑罚。

刑法ppt课件

刑法ppt课件
执行程序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刑 法 学

刑  法  学

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

罪刑各论概说学习目标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学习重点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以及法条竞合。

第一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历次刑法修正案二、总论与各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

三、罪刑分则体系及其特点1、犯罪分则体系(十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

2、罪刑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总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大体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法益或者较为重要的法益予以归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3、比较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二、罪名1、概念: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可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2、13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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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刑法各论第12章刑法各论概述12.1 考点精讲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作出成文的、明确的规定,刑法各论就是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罪质界限以及法律后果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是总括性的抽象的规定。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包括:①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包括: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和制约作用。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1.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1)从刑事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2)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对犯罪人能够准确适用刑罚。

(3)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提高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罪状与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1.罪状的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分论各章节题目直接带答案

刑法分论各章节题目直接带答案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C )。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C)。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A)。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C)。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D )。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C )。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B )。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ABC )。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ABCD )。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填空题1.我国刑法典主要由和组成。

2.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由和组成。

3.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对犯罪进行排列的主要依据是。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主要是。

5.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主要是。

四、名词解释1.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5法定刑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8宣告刑五、简答题1.简要说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2章 罪数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2章 罪数
连续犯 继续犯
犯罪行为均在一段时间之内处 于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连续犯
数个行为 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时间间隔 性或以时间为标准的可分离性
具体犯罪行为必须终了之后,才可能 使该行为单独构成的犯罪达到既遂
犯罪行为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终 止是不同步的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且基本性质一致的危害行为
盗窃枪支后私藏枪支
吸 收 犯
构成特征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彼此形成一种 吸收关系
盗窃枪支罪
侵犯客体的同一性和作用对象的同一性
处断原则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 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实 质 的 一 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概念:
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 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非法拘禁罪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继 续
构成特征
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
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存在 例外


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

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的 形

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 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 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刑法学(2)刑法分论

刑法学(2)刑法分论

16
九,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3)重法由于轻法
17
十,以法条竞合的观点检视刑法
1)1987年9月5日最高检《关于盗伐林木的解 释》:“盗伐数额巨大,按刑法152条量刑,罪名 仍定盗伐林木罪”→重法优于轻法 2)97刑法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所规定犯罪,同时又构 成140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为何不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全文192→452;分则
103→350
2、条文的表示方式=罪名仍采用隐含式,即包含在罪状 表述之中。Ex:危害税收征管罪→209-4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3、条文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Ex:308=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
1、按照刑法典体系研究:416种,10类犯罪 2、学习掌握重点犯罪和疑难问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经济犯罪;
金融诈骗;侵犯注册商标权;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侵占罪;盗窃数额的认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律师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7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一 刑事法律
1 2 3
4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订)
3

1 2 3 4
刑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学课件:刑法分论

刑法学课件:刑法分论

4
三、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从79到97刑法法条的变化:
全文192→452;分则103→350
条文 = 罪状 + 法定刑
Ex:308(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一)罪状
1、什么是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描述形式
(1)叙明罪状:详细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Ex: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 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7
(二)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单行刑法(9个)
一个补充规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 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八个刑法修正案 2.立法解释(9个) 3.司法解释(200多个)
18
(三)法条竞合问题
1、法条竞合的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
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况。
侵吞单位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3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0类犯罪 每类一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2024《刑法》完整课件

2024《刑法》完整课件

《刑法》完整课件•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犯罪各论目录•刑法各论热点问题探讨•刑法前沿问题研究01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作用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等一般性问题。

总则分则附则规定各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等附属性问题。

030201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犯罪论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与分类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

犯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等。

03刑罚论刑罚的概念与目的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

刑法总则12(新)

刑法总则12(新)

问:赵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为什么?
分 析
赵某因转正不成,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 但是其所采取的杀人方法却是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爆炸方法,并且赵某在实施其杀人行为时 ,在主观上也明知其爆炸杀人的方法会危害公 共安全,但赵某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仍实 施爆炸行为。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一方面触犯 了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同时又触犯了危害公 共安全的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赵 某的行为不构成数罪,而应以爆炸罪论处。
3、想像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要点是一行 为还是数行为。 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 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 大财物的,是数行为。
(二)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 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之中的情况。 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
常见的继续犯有: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 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 (2)不作为的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 兵役罪。
10、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 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 严重后果的; 1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 人重伤、死亡的。 这些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 赵某,男,31岁,某水电厂临时工。 赵某于1996年从部队复员回乡后,同年2 月被安排到水电厂当临时工(炊事员)。1997 年以来,赵某多次到县水电局和县劳动局要求 转为正式工,由于没有招收农民的指标,所以 未被批准。1997年6月,县水电局根据系统的 实际情况,上报包括赵某在内的一批农民临时 工转为正式工,县劳动局因为指标有限,决定 对1995年以前上岗的临时工予以转正。赵某因 年限不够未能转正。

第十二讲 罪刑各论

第十二讲 罪刑各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 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根据司法解 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违反规章制度行 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法分则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 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和社会危害程 度大小,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 反职责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这里的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都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 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 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 法定刑。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二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二章
1.罪数的概念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者个数,在刑 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2.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准确定罪 (2)正确适用刑罚 (3)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 (4)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1.行为标准说 2.法益标准说 3.犯意标准说 4.构成要件标准说
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 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 )。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2004-7


单选(在职法硕)
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 罪,是因为( )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 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 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 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1)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 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 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2)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 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 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3)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 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符合某种 情况的连续犯,应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 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 态。 区别: ①不法状态的存在时间 ②犯罪行为是否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 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区别: 在构成要件上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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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另一方面,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运用。

在认定和处罚犯罪过程中,必须既考虑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也要考虑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各国刑法中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1.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3.对此应当正确理解。

“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并不表明排在第八类的贪污贿赂罪就比排在前几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小;同样,“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也不表明排在故意伤害罪之后的强奸罪就比前者轻。

一定要从立法的精神上去理解和把握刑法各论的体系。

注意选择题和辨析题4,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各论的体系是依据刑法分则的体系构建而成的。

刑法分则将各种具体犯罪划分为十大类,与此相适应,刑法各论也在十大类犯罪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体系。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刑法分则的条文有两种形式。

1.一种是规定有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这是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和基本形式,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

2.另一种是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这样的条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3.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是指刑法分则中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的基本结构,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二、罪状1,罪状的概念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2.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

罪状的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3.但需要注意,要掌握每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把罪状的规定与刑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2,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选择题案例分析题根据刑法分则性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

这是因为,这类罪状都为人们所熟知,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一看罪状就知道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

简单罪状的形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较小。

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这类罪状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

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对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几个条件做了详细的说明,以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这种犯罪。

叙明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

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28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第322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

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该犯罪也就不能成立。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

如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刑法分则条款之间的不必要重复。

三、罪名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在概括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确定罪名的时候,一定要反映该种犯罪的本质特征,使人们从罪名上就能够了解该种犯罪的法律意义。

罪名的使用要规范,一定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罪名规定中的名称。

在确定罪名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准确、简明、以罪状为基础的原则。

2,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1,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例如,《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一罪状中,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或同时实施的多种行为方式与任何一种犯罪的对象的结合都可以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等,这种罪名可以根据行为方式与对象的结合而确定具体的罪名。

在适用选择罪名时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同时实施的任何方式与对象的结合都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即使同时针对多个对象实施了多种行为方式,也仍然只构成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辨析题2,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它们所表现的是一个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

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毫无疑义地构成一罪。

四、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中极少数犯罪在其加重罪状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基本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的好处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轻重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刑罚的个别化。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包括:(1)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2)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3)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4)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这种法定刑的规定方式称为选择法定刑。

此外还有一种是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

如《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4,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1.法定刑与宣告刑不是同一个概念。

2.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3.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4.如果说,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作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那么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作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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