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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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62号1994年12月28日)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这一工作收到好的实效。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行。

1994年度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活动一并展开,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

这一工作在1995年3月底前完成。

1994年年度考核奖金,按鄂人薪[1994]97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发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工作逐步完善。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概要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概要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人[20XX]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XX年11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平、倾斜基层、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1、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在岗承担的工作职责大小和岗位差异。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津贴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

2、完善职务(岗位)变动工资正常晋升制度。

根据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其工资标准,实行定期晋升制度。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满符合晋升上一级职务(岗位)条件时,及时予以晋升。

3、完善年度考核奖励制度。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适当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奖金标准根据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4、建立加班加点补偿制度。

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的,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加点工资补偿。

5、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单位艰苦边远程度的不同,适当给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完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

对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7、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按照规定给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8、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并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薪函[2007]18 号) 鄂人薪函[2007]1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时遇到的具体工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计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数额问题1、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五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工资五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2、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问题。

工改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职工作考核年限达不到两年的,可按每工作一年(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增加本人应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差金额二分之一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时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工改后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 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资问题的处理工改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增加1 级薪级工资,其数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实施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原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仍可发放,当年退休的人员凡按规定参加了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也可享受,其计发办法仍按鄂人薪函(2005)6 号文件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是国家安置老弱病残工作的基本办法,是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并认真落实好退休人员应享受的退休待遇,使广大退休人员退有所养,安度晚年。

湖北省人事厅二00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改革【颁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文 号】鄂人﹝2006﹞17号【发文日期】1995-08-19【实施时间】1995-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二、三、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意见【颁布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文 号】鄂人﹝2006﹞18号【发文日期】1995-08-19【实施时间】1995-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黑体 size=4>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 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 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 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元,高 中、中专毕业生 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 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 710元。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我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 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 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 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附表四至六)。任职年限,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 至2006年6月30日。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

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政府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变得越发迫切。

湖北省政府也在此背景下于近日发布了《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旨在改善公务员的待遇和激励机制,提升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下文将对该意见进行详细解析。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的制定背景是当前人才竞争激烈、公务员队伍建设亟需改进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而制定的。

意见一的实施意义在于,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解决政务繁琐等问题,提高公民满意度和政府信誉度,同时也为湖北省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措施。

二、具体内容1. 统一制定政府工作计划预算实施意见一首先明确了在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需要制定政府工作计划预算。

在预算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公务员经费预算,明确支出项目和资金来源,保证政府工作计划实施。

2. 薪酬结构调整和激励机制建设制度实施的重点之一是调整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为了促进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实施意见一规定了新的考评方案,不仅关注工作完成情况,也涉及到工作的创新以及反映对外服务水平等方面。

3. 调整上梁镇下梁过程制度实施的第二个重点是对公务员工资体系进行调整。

实施意见一为现行工资系统的计算标准制定了新的指引,并逐步应用到各部门中。

此外,公务员职业发展机制也被纳入到了考评体系中,这有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和精英化发展。

三、建议与展望在实际推行时,湖北省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公务员队伍自身特点,制定出针对性、可行性、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此外,应该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同时,湖北省政府也应密切关注改革实施的效果和经验,推动系统的优化升级,迎接新时代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挑战。

鄂人薪函[2007]1号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

鄂人薪函[2007]1号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

鄂人薪函〔2007〕1号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二○○七年一月八日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对象问题1、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或招录(聘)的人员是否列入套改审核名单?答:原则上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办套改事宜,特殊情况由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2、原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能否按职级工资套改?答:这次工改,只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号)明确的单位可先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外,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3、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答:工改文件规定,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4、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了岗位工资,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记载。

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否一定要改变单位自己执行的工资分配办法,能否仍将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继续计入档案?答: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5、单位的杰出人才实行年薪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这次工改后,他们的年薪是否不再执行?应从什么时间起执行新工资?答:这次工改,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等,其收入分配有关规定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职务、岗位认定问题6、1993年工改时,对1990年前后的中级职称比照正、副科套改,现在这些人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否按原比照职务套改?其任正科和副科的年限如何计算?此次工改能否继续延用这种比照关系?答:1993年工改时,已按鄂人薪〔1994〕33号文有关职务比照规定执行了的,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暂按原比照职务执行,其任正、副科的时间按33号文规定从聘任当年开始计算(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它待遇问题)。

关于通过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来促进政府廉洁行政的探讨

关于通过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来促进政府廉洁行政的探讨

从38岁的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开网约车事件中,笔者想从另外一个角度针对目前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部分现状入手,通过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来促进廉洁行政进行一些探讨。

事件中洪升副镇长工资不够用,如果没有家庭背景支撑,同时背负房贷,偶尔有疾病发生,会令他感到生活吃力,但是他不贪不腐,凭辛勤劳动拉活赚点小钱贴补家用也是廉洁的表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防控行政腐败、建设清廉政府的政治愿景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国家反腐斗争体系中,公务员薪酬水平在薪酬制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清廉政府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廉洁状况不但影响国家建设的繁荣昌盛,而且影响领导阶级的执政基础,腐败已经成为关乎我国执政根基牢固的重大问题。

在薪酬无法又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质量时,利用个人职权谋取私利变成为一种选择。

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隐患和亟待解决的需求,构建一套更为贴切实际、更满足各级公务员需求的薪酬制度,对促进政府廉洁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顺应社会发展各方需求的,不仅能够推动公务员队伍优质化建设,还能够促进廉洁行政,获得更好的社会效应和群众口碑。

1 基本概况公务员薪酬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相关准则、程序的总和。

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总体按照“按劳分配”这一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级别相匹配的工资制度。

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同时,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还有以下两点很重要:第一,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间的报酬不同,私人间的报酬可以根据工作的内容、时间和工作量,双方协商进行确定。

而公务员的工资除了要考虑这些因素以外,还必须注意与职务和职级的关系,必须提供其维持与其身份相当的生活水平。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鄂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06]40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30日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政办发[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鄂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最新)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最新)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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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李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雪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l月l日起在所任级别对立工资标准自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中,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其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二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至两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主资。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1、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技术工人学徒郑和普通工人熟练期制度,学徒期为两年,熟练期为半年。

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70元,第二年每月59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第一年每月590元,第二年每月61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610元,第二年每月640元。

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定为初级工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初级工2档,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定为初级工3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待遇,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570元,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59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610元。

熟练期满合格后,初中及以下毕业生定为普工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普工2档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定为普工3档。

四、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仓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

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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