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82号【发布日期】2005-05-18【生效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正文:----------------------------------------------------------------------------------------------------------------------------------------------------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
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
调整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家财力和人民的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附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
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
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
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沈阳市因继续实行从企业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建设资金,不得再开征这两项附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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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批复
【标 签】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批复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税﹝2008﹞22号
【发文日期】2008-03-21
【实施时间】2008-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
函〔2008〕11号)收悉。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你市拟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适用税额进行了认真审核,具体批复情况详见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太原市)》。
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没有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线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土地的范围。
自2007纳税年度起,严格按照本批复确定的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税款依法足额入库。
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及划分土地范围的批复》(晋财税〔2004〕47号)中对太原市的批复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太原市)(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晋建标定字〔2011〕7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的通知晋建标定字〔201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标准定额(建筑经济)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精神,决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税金进行调整。
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活动的,均按纳税人工程所在地不同进行税率调整。
调整后的税率为:在市区的3.477%,在县城镇的3.412%,不在市区、县城镇的3.284%。
计费基础见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了支持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征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照不高于实际入库额的3%予以拨付,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续费。
第四条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筹划方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筹划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在财政领域的两项重要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教育费附加是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别是税收的征收对象和标准、税收征收方式、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改进方案。
首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城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按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税额。
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居民收入、单位经济效益等来确定,以保证公平合理。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是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收入来确定税额。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都是按照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即时退税。
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纳税申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纳税申报中填写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缴税情况核对,确定退税额度。
再次,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非常重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应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保障等方面。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改善教育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育质量等。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税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用于合理的用途,并建立透明的资金流向,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根据目前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
在征收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增加税负的透明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在使用方面,应加强对税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真正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我国财政领域的重要税收,对于城市维护和建设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税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持续改进税收征收和使用方案,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74号文件解读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地税:⼭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阅读引语⼭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2014年7⽉1⽇起施⾏。
特此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2014年6⽉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纳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初始填报的《⼟地增值税项⽬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以分期项⽬为清算单位。
同⼀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有⾮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条例第⼋条(⼀)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增值额。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分期开发项⽬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的,应当督促纳税⼈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合理归集有关收⼊、成本、费⽤,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
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结束——。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引言1.1 目的使学生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和作用,掌握其财务处理及计算方法。
1.2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许多企业和财务人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及计算方法尚不清晰,本教案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第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2.1 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Urban M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UMCT)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要,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一种地方性税种。
2.2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3 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根据城市等级不同,税率分为三档:一类城市为7%,二类城市为5%,三类城市为1%。
第三章:教育费附加概述3.1 定义教育费附加(Education Surcharge,ES)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基础上,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加征的一种专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附加费。
3.2 法律依据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3 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全国统一,为3%。
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4.1 计算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4.2 举例假设一家企业当期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100万元,所在城市为二类城市,则: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万元×5% = 5万元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100万元×3% = 3万元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5.1 会计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是涉及税收征管、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的背景、具体内容、实施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的背景1. 税收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优化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不断调整税收政策。
在建设工程领域,税率法律规定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2.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对税率法律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建设工程中税率法律规定的内容1. 增值税(1)税率:我国增值税税率为13%,部分适用9%低税率,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
(2)计税方法:建设工程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2. 建筑业营业税(1)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计税方法:建筑业营业税采用差额征税方法,即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3. 个人所得税(1)税率: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7个级距,最高税率为45%。
(2)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计算。
4. 土地增值税(1)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
(2)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采用差额征税方法,即以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5. 印花税(1)税率:印花税税率为0.05%,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等。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第一章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和原则宣贯资料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
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
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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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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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教育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特发﹝1999﹞3号
【发文日期】1999-04-06
【实施时间】1999-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询问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办理。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政策只限于“三税”,对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退还“范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