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基小律观点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的修改对私募基金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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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的修改对私募基金的利好基小律说: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前述四者统称“再融资新规”),并于官网公布了再融资新规。
本文将总结本次再融资新规的主要修改内容,并分析本次再融资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利好及影响。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作者:张泽传、夏斌斌、许旻斐目录一、本次再融资新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二、本次再融资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利好及影响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主板再融资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决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下称“《再融资问答》”)》(前述四者统称“再融资新规”),并于官网公布了再融资新规。
一、本次再融资新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一)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特定投资者(详见下文)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https://img.taocdn.com/s3/m/950320ecba0d4a7303763a02.png)
对应产品类型
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FOF)
私募基金-
有关私募投 资基金“业 私募股权/创 务类型/基金 业投资基金 类型”和 (FOF) “产品类型” 的说明
私募股权投资 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 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 权投资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
-
创业投资类 FOF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 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 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产品
分级
不分级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注: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分析
我们理解,资产管理产品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其以所持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在《资管新规》下已无法律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负债杠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管新规下私募合规要点分析-负债杠杆
产品
私募证券基金 新八条底线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第
16 页
负债比例上限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140% 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0%
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无负债要求 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 开放式 封闭式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总资产≤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bd5e38a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9.png)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摘要】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行业发展。
文章分析了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当前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预测。
探讨了不同机构在规则下的策略应对和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方向。
结论部分提出了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相应建议,并总结了全文论点。
文章旨在深入探讨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行业的影响,并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思路。
【关键词】资管新规、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影响、现状分析、发展趋势、应对策略、创新、发展方向、发展挑战、建议、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国家对于资产管理行业进行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规范资管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资产托管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新规的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托管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保管、结算、监督等服务,起到了保护客户权益和保障资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和实施,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要求资产托管机构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和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
新规也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机会,推动资产托管行业向着规范化、专业化和创新化方向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通过对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影响、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方面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势,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问题提出资管新规的实施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了哪些影响?在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将面临哪些挑战和机遇?如何更好地适应新规并促进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这些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资产托管业务的角色和职责也在不断演变。
如何在新的监管环境下确保资产托管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如何利用创新技术和服务模式推动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将成为资产托管机构和相关市场从业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bb58b722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9.png)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展开全文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
“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
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1ff21f6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6a.png)
关于资管新规的比较分析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内容,本文从业务模式、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运营管理、风险内控和销售管理共六个方面,对资管新规相关文本进行分析,并就新规的相关规定与既有规定进行比较,从而反映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业务模式1.禁止资金池业务,实行“三单”原则资金池业务是本轮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资管新规明令禁止的业务模式。
资管新规颁布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项文件中也曾三令五申禁止各类机构开展资产池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资管计划资金池、保险资金池等,但缺乏统一监管。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在具体规定上,资管新规对资管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于同一项目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从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比较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一是既有规定是各监管机构分别对职责内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而资管新规是从整体资产管理行业角度进行规定;二是部分既有规定,例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而对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没有明确限定,对保险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仅限于投资非公开市场的品种,而对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资管新规则是对整体资金池业务进行限制,不再区分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和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非公开市场与公开市场。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的解读兼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的解读兼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86ff0d35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e.png)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的解读兼评对私募基
金的影响
2015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统称为"资
管新规",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走入正轨。
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了私募资管领域多方面的规章要求,包括
基金经理资格认定、基金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信息披露、业绩
评价及赔付等。
资管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登记成功后,才
能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它也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管理
上的一系列责任,如遵守投资限制、规避内部交易、大额交易以及股
东会议的预披露等。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规范了私
募基金的运作,而且加强了监管,使投资者的资金得到更好的保护,
保持了市场的光明和公平,还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另一方面,资管新规也给私募基金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特别是
募集资金更加严格的要求,导致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信心有所下降。
此外,资管新规的实施也给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成本,
无形中也给私募基金的收益率带来更大的压力。
总之,资管新规为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一定的改变,有助于规范私
募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对私募基金带来了一定的不
利影响,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努力去应对这些变化,充分发挥私
募基金行业的作用,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https://img.taocdn.com/s3/m/3ecb8b53f61fb7360b4c65b6.png)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
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
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
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
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资管新规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
![资管新规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2ba949d4eff9aef8951e0675.png)
编者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企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其快速发展更是离不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管新规使十余年较快增长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一个蓄势期,长期资金占比较低的矛盾愈加突出。
作者在分析了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变化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对于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之上,着重讨论了如何拓展长期资金来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对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在私募股权投资进入我国的30余年时间里,我国股权投资行业有了巨大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PE)及创业投资基金(VC)管理人为14882家,较2018年底上升了199家;存续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28490只,较2018年底上升了4.8%;基金管理规模为8.59万亿元,较2018年底上升了11.4%。
存续备案创业投资基金为7978只,较2018年底上升了22.6%;基金管理规模为1.5万亿元,较2018年底上升了29.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占据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市场。
管理人数量占总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的60.8%,基金数量占到44.6%,而管理基金规模更是占到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的70.9%。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2018年底,2019年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管理基金数量还是规模,都发生了大幅度增长。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基金单个管理人管理基金数量为2只,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只基金规模约为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单只基金规模约为1.4亿元(见表1)。
表1 2019年底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截至2020年10月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规模为9.42万亿元,较2019年底增加了0.8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存续规模为1.55万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了0.4万亿元。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业务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7a383f49561252d380eb6ef0.png)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主要影响一、《资管意见》内容简介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资管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管意见》中所指的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具体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管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的实质:1、开展资管业务限于持牌金融机构;2、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即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禁止刚性兑付;3、资管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产品发行需做到充分的风险揭示,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4、严格限制资管产品采取过度结构化、高杠杆设计,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目前合规的私募资管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二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资管产品;二者受不同法规规制,监管标准不统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属于非金融机构,但私募基金与《资管意见》所指金融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
《资管意见》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做出的规范性要求,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投资行为与结果,间接影响私募基金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业务开展。
虽然《资管意见》并未明确私募基金是否适用,仅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有兜底性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根据2017年11月21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意见》答记者问中说明“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资管意见》的要求。
”针对《资管意见》出台后各监管条线的实际情况,央行也明确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资管新规对私募的影响及责任风险防范_-90页
![资管新规对私募的影响及责任风险防范_-90页](https://img.taocdn.com/s3/m/35c812dc0975f46527d3e18b.png)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及风险责任防范☐中国私募基金监管概览及主要法律问题☐《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任及风险防范目录Contents☐私募基金监管概述及主要法问题➢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况➢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框架与自律逻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主要法律问题➢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况➢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私募基金自律逻辑-信义义务➢私募基金自律规则(7+2+1+n)➢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主要法律问题•管理人登记•管理人入会•规范募集•基金产品备案•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管理•外包服务运作管理•特殊发起方•特殊背景投资人PE/VC 监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监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政策演进➢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十四项尽职调查➢管理人登记所需要填写的信息➢管理人登记反馈耗时协会在新系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7009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4次➢管理人入会2017年9月1日,协会在资管业务报送平台上线会员申请模块。
情形1: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申请机构——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申请机构及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及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历史经营情况说明、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资本金验资文件和根据协会要求上传的其文件。
情形2:登记较早因而未提交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入会法律意见书,入会法律意见书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格式和要求。
监管态度:2017年9月,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入会温馨提示”+《私募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规定“应当入会”。
会员分类:2016年12月3日修订并于201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普通、联席、观察、特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申请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规范募集《私募暂行办法》:调查问卷—风险识别/承担能力、书面承诺适格、书面的风险确认书《募集管理办法》:内容及格式指引、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宣传推介、媒介募资其他:有权募集—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协会会员(“募集机构”)、基金募集业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相关的执业培训一、非公开的募集方式: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绝对禁止媒介+部分禁止媒介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底线要求证监会《适当性办法》+协会《适当性实施指引》=适当性管理新规三、募资时应避免的法律红线——非法私募红线:1)未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或借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2)通过公众媒体或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3)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4)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5)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0d3adc68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61.png)
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自2018年4月底开始实施的资产管理新规,对我国基金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资产管理行业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资管新规对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制。
根据新规要求,基金不得再以过度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也不能以资金池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一些基金过度风险暴露的问题,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敞口。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避免了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的情况。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基金投资更加理性和谨慎,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资管新规对基金产品的分类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根据新规,基金被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类,分别受到不同的监管政策。
公募基金要求更加透明,投资者参与度更高,而私募基金则相对灵活,适合高净值投资者。
这一分类有助于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资管新规还规定了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作等方面的细节要求。
例如,新规限制了基金募集资金的用途,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标的,不得用于信贷、融资等非投资性质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基金募集资金的滥用和风险暴露。
同时,新规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机会。
资管新规对基金行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了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同时,新规还促使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基金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尽管新规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调整和挑战,但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https://img.taocdn.com/s3/m/ed52a40edd36a32d72758119.png)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 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管新规
委外机构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 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 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 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
理财产品 不得分级
• 风险程度
15
商业银行 设立
商业银行 资管子公司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
√
投资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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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
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 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公募封闭式(固收) 公募封闭式(权益) 公募封闭式(商品) 公募封闭式(其他)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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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自发型FOF:可探讨 对于有一定个人和企业客户积累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自发型FOF是征求意见稿许 可范围内且相对限制较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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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运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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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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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PartTwo
私募基金对资管新规的适用性
Financial Knowledge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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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规定将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
私募基金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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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私募FOF/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不行 根据【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目前市场通行的“银行理财私募FOF模式”违背了 资管产品只能嵌套一层的规定,应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然到期终止,这将直 接导致当前大量以该模式存在的私募FOF规模收缩,进而影响私募基金管理规模。 由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只能投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无法直 接投资作为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产品,因此该模式也无法进行。 与银行理财类似的,目前通行的“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的FOF模式受到同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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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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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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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私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私募股权、债权投资基金受到了
较大影响。
资管新规从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营、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进行了提高。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更高的准入门槛和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以筛选出有实力和专业素养的管理人。
同时,私募基金产品也需要符合更为严格的投资标准,避免风险集聚、资金汇集等问题。
其次,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限制。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更加明确,避免投资方向过于聚焦、风险过高的问题。
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比例也受到了一定限制,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资管新规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需要充分披露投资风险、费用及收益等相关信息,使投资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产品和投资方向。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总之,资管新规的实施为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全方位的规范和管理,对于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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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管新规细则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论资管新规细则对私募基金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28977608e45c3b3566ec8b3e.png)
论资管新规细则对私募基金的影响作者:巩晓青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7期过去几年,私募基金在政策推动、行业需求的双重影响下,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快速融资等方面亦体现出了优越性,截至2018年9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25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4337只,管理基金规模12.80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61万人。
然而,私募基金飞速发展的背后同样隐藏着诸多隐患,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违法事件频发,比如通金投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控制利用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及其他1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操纵了“永艺股份”股价,严重扰乱市场公平公正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
富立财富作为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予以公告,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增持“新大洲A”,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诸如上述违法行为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损害了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权益,严重阻碍了私募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018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51号令),同时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31号)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
资管新规细则从统一法律关系、界定业务形式、统一监管标准、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落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风险防控、强化一线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了资管新规,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运作做出了细化指引。
资管新规细则适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产品,本次资管新规细则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十大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十大影响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26e8b7a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6.png)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十大影响分析引言此前,我们的对私募基金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问题作了专门的分析,并认为除了在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私募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以及是否托管等属于“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的情形外,其他方面诸如嵌套、通道、结构化设计等私募基金均应当遵守资管新规的规定。
我们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此次新规未将私募基金纳入正文内容中,而是通过最后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方式确立其适用规则,主要原始是因为国务院的《私募条例》正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正式出台。
资管新规只是央行等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效力等级低于国务院的条例,如果新规对私募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规定导致和即将出台的私募条例冲突则将非常“尴尬”。
二、此次新规是资管业务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而私募也属于资产管理的范畴,因此私募基金不可能有“网开一面”的特殊待遇,但在具体细节上,私募基金或许有差异性规定。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将继续探讨《指导意见》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从总体上来看,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如下三点:1、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这对于目前银行理财、自营资金等通过嵌套资管计划进入产业基金的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2、分级产品设计。
此次资管新规对产品分级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了四种不能分级的情形,严格限制杠杆率,并同时禁止为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如果按照资管新规转系那个,目前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大部分存在问题,对银行、保险等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通过私募进行权益类投资也将产生影响。
3、打破刚兑。
打破刚兑的核心措施是净值化管理;具体实现上这要求一定的系统提供支持,这对大部分私募而言,选择银行托管、券商PB 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估计服务是成本更低的选择。
另外,净值化产品如何宣传,尤其是股权类和其他类私募基金否能有预期收益率,还存在一定的疑问,这些将对资金募集产生一定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8d7e69f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b.png)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影响陈标冲;翟琳【期刊名称】《国际融资》【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3页(P34-36)【作者】陈标冲;翟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私募基金作为此次资管新规下最受冲击的机构之一,所受影响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其一是投资门槛的提升,这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其二,受到消除通道服务和多层嵌套的影响,传统的私募基金模式也需要相应调整。
北京股权投资协会推荐的这篇文章将从本次资管新规的发布对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规则、细化监管标准、规范投资收益、保障底层资金安全及完善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等五个方面来说明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的目的在于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制定统一适用的监管原则和指导意见。
其核心是打破刚兑,实施净值型管理;禁止期限错配和资金池模式,限制非标资产投资;破除多层嵌套,限制产品分级,统一杠杆要求和风险计提要求;清理理财乱象,统一合格投资者认购标准。
完善监管规则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作出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类型说明》),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等。
此次资管新规的出台,将私募投资基金和其他资管产品相区别,私募投资基金有条件地适用自己独立的规则,即“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
结合资管新规规定与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划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外,现行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暂时缺位,有待国务院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出台。
目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则,大部分仅仅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者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资管新规对投资理财市场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投资理财市场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87021220912a21614792935.png)
资管新规对投资理财市场的影响2018年4月2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对资管业务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文,机构第一时间开展学习研究活动,力图全面精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
一、资管业务开展情况。
(一)按资管业务主体不同,机构资管业务分为自营产品和代销产品。
自营产品由总行统一立项研发,专门团队管理,募集资金起点一般客户为5万元起,辖属被授权机构只负责按上级行下发的产品说明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销售工作。
代销产品由总行或省行根据不同权限实施准入,各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只负责按上级行下发的产品说明书开展销售工作。
辖属机构一般无自营产品开发权限,无代销产品准入权限。
(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情况。
以本级机构为例,2017年末、2018年4月末、2018年6月末自营资管产品余额分别为118908万元、139802万元、128337万元,三个时点余额均未出现巨大波动。
二、资管新规学习情况。
(一)上级行组织培训情况。
总行组织视频培训1次,培训对象为各级机构管理人员和网点业务骨干。
省分行组织专题培训2期,培训对象为辖内各级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理财师和业务骨干。
(二)监管部门组织培训情况。
省银监局组织1次视频培训会,培训对象为机构业务管理人员。
市人行组织1次研讨会,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参加。
(三)本级机构组织培训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统一安排,结合机构实际情况,本级机构集中组织开展了资管新规培训活动。
辖内分支机构理财业务管理人员、理财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柜面经理等368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资管新规解读》等三个学习资料。
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各网点在“每周一学”时间,采用幻灯片投影,专家老师讲解和现场辅导等形式,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参训人员全面掌握了资管新规政策背景、五个原则、六个统一、七条核心条款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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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募投管退运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1、截至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法规)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依据,而资管新规生效之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调整适用的
规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注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适用
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据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仅有原则性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
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实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明确适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
2、同时,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普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适用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产品类型如: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监管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故在私募基金备案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应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性质甄别及定位,以明确不同的监管规则。
同时,因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银行
自营资金通过嵌套资管计划进入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影响较大,笔者认为对此“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缓释目前基金产品架构设计压力的空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寻找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的“政策红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据此,若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殊规定,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模型为委托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尤其是受到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一十三条的规范。
以此与实务中部分主张“信托法律关系“区别开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不同法律性质收入,实务中业绩报酬是属于投资性收益还是服务性收益存在争议,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于税务筹划目的将业绩报酬定性为依其普通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获得的投资收益,从而不需要就该部分所得缴纳服务性收益的增
值税。
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入账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入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普通合伙人身份取得投资性收入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以及能否享受税前抵扣优惠均存在差异。
同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收益净值化估值的要求,使得私募基金产品收益固定化预期化模式难以为继,间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后端浮动业绩报酬获得大部分投资收益的模式面临挑战。
资管新规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
该规定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财务架构调整产生影响。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相较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序号《资管新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规定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
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经验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
历无法律形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个人资产规模(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投资规模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资金来源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