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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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04015217 吕一坤
信息工程学院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04015217吕一坤
信息工程学院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
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从法的一般原理来说,法的形成固然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变迁的冲突与控制的结果。但历史发展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终极意义上的原因不能代替事物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事实上,不同的名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具体的说,中西方法律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不足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则是氏族内部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1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不限于“律令”。“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2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和荀子生活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发生剧烈震荡的社会转型期,原来西周礼治所维系的社会政治秩序遭到破坏。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如何面对传统礼治秩序与适应现实发展变化,成为当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诸子百家,应运而生。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为此宣传仁义之学,推行仁政王道,以济天下。○3德治是一种人治,即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国家和政治生活正的作用大于制度与法律的作用。儒家伦理使传统
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照儒家的说法,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法”。就中国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法律思想无疑是其深层次结构和核心内容。他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而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性状和风貌。即中国传统法律其实本质上为“人治”。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
三、西方法律传统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柏拉图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也提出“哲学王”的治国方略,其实也是一种贤人执政的观念。这是建立再其“善本体”的理论基础上的。但是在晚年,他改变了轻视法治的看法。他在《法律篇》一书中说到:“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恶。如果有人根据神的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它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这便是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制的思想萌芽。法制直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完善。《法律篇》对罗马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4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这一句名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在西方文化中,相对于人治,法制要更可靠。西方城邦国家地小人少,左右为邻,相互熟悉,易于实行议会制度,利于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全城邦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为了保障直接民主,即保障有关城邦公民资格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庭的选任与权限,继而产生了宪法。既然城邦是公民的团体,也必然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然信奉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空间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与精髓,而在法治理念与精神的熏陶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坚定的法治信仰。简而言之,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政体是法治萌生的体制前提。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与比较
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