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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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二)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方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翻 译与传播、法学教育的交流与 合作以及法的融合对于促进 全球法治发展、推动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 动全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和丰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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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西方法律比较案例(3篇)

中西方法律比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日益深入。

在婚姻法领域,中西方法律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法律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比较,分析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提供借鉴。

二、中西方法律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异同1. 离婚原因(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死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西方国家的离婚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感情破裂、通奸、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经济问题、宗教信仰差异等。

2. 财产分割原则(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财产价值等。

(2)西方国家的财产分割原则较为灵活,主要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进行。

3. 财产分割方式(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协议分割、法院判决分割、拍卖分割等。

(2)西方国家的财产分割方式较为多样,包括:协商分割、法院判决分割、调解分割、财产分割协议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提出离婚,原因是乙在外有婚外情。

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甲认为乙的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要求乙承担更多财产责任。

2. 案例分析(1)离婚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甲乙双方的离婚原因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离婚条件。

(2)财产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财产分割方式: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西方国家财产分割案例假设甲乙双方在美国离婚,根据美国财产分割原则,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贡献: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店铺,双方均有贡献。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背景介绍法院文化是法院内部员工以及法官公共的价值观、观念体系及日常交往行为的家族。

法院文化具有维持法院秩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跨越不同国家或者文化区域的法院之间,文化差异不容忽视,这不仅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交流不畅,也会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工作效率。

因此,比较研究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对于不同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文化差异中最明显、基于国别际的差异是西方强调个人的价值观和独立思考的文化,而中国在文化上更重视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在法院文化方面也有着这样的差异。

具体如下:法律体系不同目前中西方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法律文化的不同,制定法律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过程,甚至对审判程序有着重大不同的影响。

中西方法院在审判流程、诉讼程序和审判文书本身上的差异很大,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更无法借鉴对方的模式。

法官权力差异西方的法官拥有更多的自主判断权,而中国法官有更多的指导和对照,西方法官可以主导整个判决流程,在很多司法程序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西法院在审判权利的分配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影响了法官对待申请人及诉讼事项的态度,本质上也因本质上不同的审判工作机制和审判文化而存在着差异。

价值观念法官和员工的普遍态度,社会形成的不同反思、责任和价值观等等因素,都是法院文化差异的重要诱因。

在对待纠纷事件上,西方法院更侧重于维护个人的绝对自由,个人的自由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重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

而中国法院更多偏向于依靠制度机制的保护个人,更重视协调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法院内部的办公文化也会因此造成巨大的差异。

如何解决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两个法院之间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宣传项目、互相借鉴甚至粘用是否将形成相互适应?如何获取双方的认同、展示双方的利益和策略,是日益关注的问题。

互相了解对方文化中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模式,有利于互相了解和适应对方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价值的学术课题。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阅读了相关研究文献后,我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渊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源自古希腊罗马文明,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源自古代礼法制度,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稳定,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历史渊源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其次,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治和司法独立,倡导法律的普世性和人权的普遍性。

而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注重德治和家族伦理,倡导法律的灵活性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最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以法典和判例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倡导法官的独立和裁判的公正。

而中国法律文化以律例和裁量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倡导法官的廉洁和裁判的公平。

这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存在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多元发展和共同进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学者和专家投入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共同探讨和分享中西法律文化的精髓和价值,为构建更加公正和和谐的全球法治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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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从法的一般原理来说,法的形成固然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变迁的冲突与控制的结果。

但历史发展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终极意义上的原因不能代替事物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

事实上,不同的名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

具体的说,中西方法律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不足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则是氏族内部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不限于“律令”。

“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

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

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

○2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和荀子生活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发生剧烈震荡的社会转型期,原来西周礼治所维系的社会政治秩序遭到破坏。

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如何面对传统礼治秩序与适应现实发展变化,成为当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诸子百家,应运而生。

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为此宣传仁义之学,推行仁政王道,以济天下。

○3德治是一种人治,即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国家和政治生活正的作用大于制度与法律的作用。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照儒家的说法,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法”。

就中国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法律思想无疑是其深层次结构和核心内容。

他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而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性状和风貌。

即中国传统法律其实本质上为“人治”。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

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

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

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

三、西方法律传统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

柏拉图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也提出“哲学王”的治国方略,其实也是一种贤人执政的观念。

这是建立再其“善本体”的理论基础上的。

但是在晚年,他改变了轻视法治的看法。

他在《法律篇》一书中说到:“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恶。

如果有人根据神的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它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这便是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制的思想萌芽。

法制直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完善。

《法律篇》对罗马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

○4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

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这一句名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

”在西方文化中,相对于人治,法制要更可靠。

西方城邦国家地小人少,左右为邻,相互熟悉,易于实行议会制度,利于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全城邦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为了保障直接民主,即保障有关城邦公民资格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庭的选任与权限,继而产生了宪法。

既然城邦是公民的团体,也必然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然信奉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

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空间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与精髓,而在法治理念与精神的熏陶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坚定的法治信仰。

简而言之,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政体是法治萌生的体制前提。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与比较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法治”,而西方却出现了“法治”,跟中国的自然条件有关。

然而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在西方普遍存在着城邦社会。

古代中国疆域辽阔,加之山川江河阻隔,人们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不可能实施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民族文化、语言等各个地区差别巨大,难以形成希腊城邦那样的公民集团。

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散居在全国各地,加上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很少有经济往来或文化交流。

在如此庞大的国家之内难以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

反之,中国古代的地缘、经济环境更像是培育专制政治的温床。

为了维持这个庞大国家的运转,自然而然的选择了专制政治,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从此长期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

如此文化传统中其对于法治的需求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政治就完全可以为其民众提供一切之所需,只是在另一个价值层面上。

即使有那么一点对于法治价值的呼唤也为强大的政治公权力的压制所湮灭。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法治传统的形成是遥遥无期的。

中国社会没有基督教精神传统。

基督教在漫长的中世纪 ,对塑造欧洲人的人格上的平等观对于表面四分五裂的欧洲版图的道德文明共同体的维系,都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十六世纪产生的新教对于塑造西方市民社会的性格,所起作用十分巨大。

而中国传统的儒学思想,多位读书之人所求,对于普通的以农耕社会为基础的其他百姓而言,并不能理解太多其深层次的理念,只有对至高无上权力的畏惧与拜服。

对王权的服从是民众头脑里不可替代的观念,这在无形之中不断挤压和蚕食人们精神领域本来就已不断消解的宗教信仰空间。

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宗教虽然在对于人们思想领域的规制方面发挥一些作用 ,但是对于市民社会法治传统意义上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

而传统中国社会基督教精神的缺失,无疑极大地限制和束缚了法治传统的形成。

五、结论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与西方社会一样优秀的法治传统,是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

两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社会诸多不同的根本原因。

正式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路径在造就和催生了中国社会的独特历史文化传统。

虽说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但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尤其二者都在某个时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的演进。

礼乐文明是一种明显直接的宗法伦理政治,但将其置于三千年前的历史环境中,礼乐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文明性和先进性,尤其是它基于人之为人的德性而蕴涵的人文性,的确是中华民族远离野蛮、奔向文明的伟大创造。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的基本法律方式、政治与法律相分离的二元体系,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推动了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进程。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2(《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余荣根)○3(《中国法律思想史》王立民)○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崔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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