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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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贷前调查工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各类贷款、融资、贴现、信贷证明、担保、反担保等。
第三条贷前调查是所有信贷业务的必经环节,任何信贷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直接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贷前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特殊信贷业务,应按照各业务品种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调查内容。
第二章贷前调查的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和分级别调查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笔信贷业务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实地查看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通过座谈、现场查看、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了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任何人员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确需作原则性修改,应另附说明。
分级别调查原则是指根据单户信贷业务余额的大小,分级组织信贷调查。调查权限如下:
1、所有信贷业务,主办、协办信贷人员必须赴实地考察(条件允许的由风险经理陪同);
2、申请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风险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3、申请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4、申请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单位总经理必须赴实地考察;
5、情况复杂、风险难以判断的,申报单位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邀请评审会
委员赴实地考察。
第三章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第六条贷前调查需收集下列资料:
(一)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属于特殊行业的,应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证书要在有效期限内(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开户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面签);
(九)申请人、担保人的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有效,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原件、面签);
(十二)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十三)抵(质)押品产权证明(验看原件、收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本公司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收原件);
(十四)申请人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尚在有效期内的购销合同;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水电费缴费凭证(至少近半年连续)、纳税证明(上年度及近期)、银行对账单或通过个人存折的流水记录(至少近半年连续)等,以核实销售情况;(验看原件,收复印件);
(十六)对于中长期信贷业务,还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评估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期计划、市场销售和财务效益预测等;
(十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上述资料中收执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页)或加盖骑缝章(多页),调查人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
特殊信贷业务须根据业务品种的要求对上述资料进行必要的增减。
非首次发生的信贷业务或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对上述资料适当简化,但资料简化不得影响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对申请人背景的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验看申请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
(二)通过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主导产品,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及关联企业;
(三)调查申请人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在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第八条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调查与分析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必要时通过政府机关、企业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调查企业在遵规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五章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与分析
第九条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要经营、主要投资等,下同)、市场营销、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主导产品的调查与分析。对于生产企业,通过调查申请人的主导产品及其构成情况和这些主导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获得原材料的难易程度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分析判断主导产品的生命力与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