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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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
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规定。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介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一)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案例一:某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可全额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案例二:某企业2016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加上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1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
总额的12%,11万元可全额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案例三:某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企业当年未扣除金额8万元,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2018年开始,最长可以在2020年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案例四:某企业2016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加上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3万元,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这12万元里面,应先扣除2016年的5万元,余下的7万元归属于2017年,剩余未扣除的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最长可以在2020年扣除。
(五)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案例五: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万。解析: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2万元。由于6月发生的8万元已扣除,10月发生的6
万元中扣除了4万元,剩余2万元未能税前扣除。因此10月剩余的2万元准予结转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依次扣除。
案例六: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10月发生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万元,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解析:2016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万元。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12万元,剩余14万元(20+6-12)未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其中6月发生的20万元已扣除12万元,剩余8万元未扣除;10月发生的6万元未扣除。根据规定,6月剩余未扣除的8万元不能再扣除,10月发生的6万元准予结转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依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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