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均匀性评价(高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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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均匀性评价
高大钊
1. 在8.
2.1条第2款“地基均匀性”评价是强制性条文,说明在勘察报告中必须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2. 但8.2.4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文,这条是如何评价均匀性的方法,规范做了概括,但并不是非用这些方法不可,用其他方法是不是就不行了呢?不是的,在这本规范之前,岩土工程师早就会评价地基均匀性了,而且各个地方也有不同的经验,是否可以呢?当然是可以的。
3. 条文说:“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的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怎样理解这一条?有人说,根据这一条就应该在勘察报告中计算差异沉降。但我实在看不出来,规范是讲分析评价,例如是岩土组合地基,那即使是体形非常简单的建筑物,荷载非常均匀的建筑物,还是会有不均匀沉降,而且肯定土基方向沉降大,那么采取什么措施呢?在岩基段采用褥垫是一种可以建议的工程措施。如果要你把差异沉降给计算出来,那可没有办法计算。
4. 从上面这条规定不能得到相反的结论,说如果评价为均匀地基,就不需要建议设计验算沉降了。因为引起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很多,除了不均匀地基的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很多的因素,例如,建筑物的层数或高度有比较大的差异,荷载的分布不均匀,荷载的重心与基础形心不重合等结构的因素都会产生不均匀沉降。因此,勘察报告的重点是要从地基角度发现不均匀性,建议设计采取工程措施,而不在于强调地基的均匀性,最多是说从地基角度来看,没有发现对建筑物变形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均匀性。
5. 这一条的第一款,是从地貌和地质单元的角度分析是否是不均匀地基,这主要根据工程师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
6. 第二款是从土层的厚度是否变化过大来判断,其中,第1点,持力层底面标高的坡度比较明确,但相邻基础底面标高之说在勘察阶段一般都是没有最后确定的,实在难以判断的。但第2点是用基础宽度表示,以0.05b为限制,实际上就是厚度的变化不大于5%,这里并不需要和基础宽度联系起来,勘察阶段一般宽
度也没有最后确定,同时这个规定与第1点的10%也是有些矛盾的,两种计算结果可能会不一致的。
7. 第三款就比较玄乎了,规范在条文说明中也认为是“定性评价地基不均匀性的定量方法”。首先,均匀性评价是定性的,为什么是定性的呢?因为无法准确定量,如果能定量那何必称为定性呢?既然如此,那么这种定量计算的结果究竟有多少的把握呢?因为这里涉及许多不定的因素,例如计算模量当量值时,应力面积A如何计算,从沉降计算公式可以知道,应力面积与基底附近应力的大小有关,应力的扩散与基础宽度有关,现在基础宽度、基底压力、埋置深度都不能确定,怎么计算应力面积呢?再说变形计算深度范围也不能确定,即使用最简单的经验公式,也需要基础的宽度多大。当然,对于与结构设计关系密切的勘察单位,可以得到比较确切的数据,但不是都能得到的,如果没有数据而胡乱计算,判断错了,那不耽误事情吗?因此如果岩土工程师发现土层的模量变化比较大,那就提醒设计注意计算差异沉降不就得了。
8. 均匀性评价实际是一个定性的经验判断,主要依靠工程师的经验,特别是地方经验。离开了具体地质条件的特点,希望用一种计算的方法来规范化,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地质条件千变万化,无法抽象到完全理性的程度。把某些地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应该慎之又慎,何况现在动不动就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更应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