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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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前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
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2公平公正原则。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3安全便捷原则。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生活护理
4.1.1基本内容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4.1.2服务要求
4.1.2.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4.1.2.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4.1.2.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1.2.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4.2 助餐服务
4.2.1基本内容
——集中用餐;
——上门送餐。
4.2.2服务要求
4.2.2.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4.2.2.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4.2.2.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2.2.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4.2.2.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4.2.2.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4.2.2.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4.3助浴服务
4.3.1基本内容
——上门助浴;
——外出助浴。
4.3.2服务要求
4.3.2.1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
4.3.2.2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4.3.2.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3.2.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4.3.2.5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4 助洁服务
4.4.1基本内容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4.4.2服务要求
4.4.2.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4.4.2.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5洗涤服务
4.5.1基本内容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4.5.2服务要求
4.5.2.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4.5.2.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5.2.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5.2.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5.2.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4.6助行服务
4.6.1基本内容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4.6.2服务要求
4.6.2.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4.6.2.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6.2.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
操作。
4.7代办服务
4.7.1基本内容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4.7.2服务要求
4.7.2.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4.7.2.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4.8康复辅助
4.8.1基本内容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4.8.2服务要求
4.8.2.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8.2.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8.2.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8.2.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4.8.2.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4.8.2.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4.9 相谈服务
4.9.1基本内容
——谈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