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

合集下载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ppt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ppt

⑻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树蔸
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⑼ 木材经营、运输行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政执法
国森林法〉办法、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
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执法
③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
⑶ 方法
①政处置
⑴ 概念 ⑵ 形式 ⑶ 主要特点
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或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封存
②暂扣 ①具有急迫性 ②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具有直接强制性
⒌林业行政许可
➢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 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⑶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
⑷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
⑸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实施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⑴ 执法主体 合法
⑵ 执法程序 合法
⑶ 实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分析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我国林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

如何保护好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同时又发挥林业基础产业的作用,提高林业执法效能,是林业工作者尤其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当前存在的问题1.1 管理体制不完善,缺少规范。

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我国执法部门有林政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等,这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受到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如果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未受到委托则属于超出职权和职责范围,因此出现了各个部门因管理职能权限交叠而互相推诿、疏于管理等现象,造成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分散,另外也会因为受经济利益的趋势争相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明确,使管理部门之间出现了矛盾,同时这种矛盾还使林政执法部门缺少了对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打击合力。

另外,在林政执法的团队建设中,监督机构也尚不健全,一般的监督机构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部或资源林政机构内部,此种监督方式很难起到真正的效用。

1.2 制度不健全,管理操作较难实施。

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管理的诸多制度、条例等,但是制度体系内部存在相对制约、疏漏、不适宜操作的问题,同时,随着森林违法方式不断的增加,原来的森林法和制度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导致制度体系不健全,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非法运输木材进行的规定。

《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案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而《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还有条款规定:“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d内及时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对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或根本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方式和强制措施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基层林业执法工作者在处罚案件时较难操作。

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ㄣㄣㄘ“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林业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现根据省林业厅林防函〔****〕**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代号为“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

为认真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意义、目的近年来,我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持续开展“林业检疫执法年”活动、“绿剑****”林业检疫专项行动,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有害生物侵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邻近地区已相继发生松材线虫病,对我县松林造成严重威胁,美国白蛾在我省北部周边毗邻地区发生,有随时入侵的危险,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虽然我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较大,但整体能力不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检疫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涉检单位和个人检疫意识淡薄,无《植物检疫证书》随意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个别相关单位对检疫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是控制疫情扩散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法规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事关森林生态安全和行业社会形象,意义和责任重大,必须将其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开展“绿盾ㄣㄣ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一是加大检疫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检疫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疫执法检查的常态化;二是总结我县检疫执法工作经验,查找突出问题,规范检疫监管,健全检疫工作体系,完善检疫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检疫执法水平、检疫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服务社会、服务林农、服务企业,加强检疫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提升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检疫执法环境。

二、行动的主要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ㄣㄣㄘ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ㄣㄣㄘ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号)、《松材线虫病防治(预防)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

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

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治林工作,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的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责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为依法治林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明析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通过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林业执法人员模范遵守各项林业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处罚等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为保证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朱家舜副组长:杜玉山成员:阚绪飞、沈开彬、董朝友、王献昌、费汪知、梁俊洋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及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秘股,阚绪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工作。

三、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木材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主管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主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森林培育行政执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主要内容一、林木种苗管理概述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是保证造林绿化进度、提高林分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林业的发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本节所讲的林木种子,也称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管理涉及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以及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等。

由于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加之林业行业内部和社会对林木种苗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组织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致使林木种苗市场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给林业生产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林农的利益。

因此,切实加强林木种苗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二、木种苗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1.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种质是指生物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

如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

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由于种质资源是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加之生物体种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所以保护种质资源是十分重要的。

《种子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非法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交流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地。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4 林业行政处置
(l)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① 具有急迫性,是在紧急情形下适用的 ② 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 具有直接强制性
(2)法律控制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 . 7 . 1 概念与作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 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 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预防、补救、改进作用。
1.7.2 监督的内容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1. 2. 3. 4.

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要求内容

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要求内容
3)接受行政执法监督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9
1.3 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要求
1.3.1 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是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 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 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义: 1)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2)是林业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得以充分运用 和实现的最有力的手段 3)有利于维护和平衡各方面权益
l)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 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业单位:植物检疫 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1.4.3 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概念:是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与林业行 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 或组织。 (2)权利:
l)提出申请的权利 2)知情权 3)要求听证的 权利 4)获得救济的权利 5)抵制违法行政的权 利 (3)义务:
1)遵从和配合行政执法 2)遵循行政程序
1.4.1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概念: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名义从事 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组织。 要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必须具备法人资主体的种类
1.3.2 林业行政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2)是林业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政行为。 3)林业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执法的内容是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行政相对 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_年终工作总结_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_年终工作总结_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根据陕西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为期2个月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开展**区“绿盾XX”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公安局、站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具体办公。

下设两个执法行动小组,执法一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x个镇、办事处苗圃和涉木单位;执法二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城区花卉市场、建材市场、公园、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涉木、涉苗单位。

成员由区森防站和各镇林业站执法人员组成,全区共召开执法会议x次x人次。

二、制定方案,确保行动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的开展**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我们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了**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以发〔XX〕96号文件发布实施。

实施方案明确了行动的时间、检查的内容、组织的形式、整治的重点,确保**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有序开展。

三、开展培训,确保行动效果质量。

5月21日,我们组织站等执法人员x人进行“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培训。

会上,区**局传达了陕西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文件精神,解读“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通报了前期对各加工企业、育苗户的调查摸底情况。

局领导强调,在统一执法行动中一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二要突出重点,抓出成效;三要形成制度,加强监管。

针对商州区大量外来苗木、花卉、木材、包装物流入的现状,要求联合执法队伍重点抓好松木运输、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违法收购、无证加工等违法行为,确保无疫木流入,防止松材线虫病在我区发生,全区共举办执法培训班3次72人。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是保护森林资源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加强执法行动,能够更有效地遏制病原物传播和外来入侵物种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危害。

下面是一个关于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的示例(____字):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中,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

我们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向群众普及林业植物检疫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对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我们开展了宣传活动和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看守员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在宣传教育工作中,我们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森林人员、律师、媒体等进行广泛沟通和合作,形成了合力,提高了宣传教育的效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大家自觉维护植物健康的意识。

二、加强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在执法行动中加强了检疫监管力度,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进出口木材和苗木的检疫监管。

我们对进出口木材和苗木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确保了进出口木材和苗木的质量安全。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植物疾病和虫害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我们建立了植物疾病和虫害的监测网络,加强了对森林植物疾病和虫害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植物疾病和虫害的问题。

再次,我们加强了对非法采伐和销售珍稀濒危植物的监管。

我们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采伐和销售珍稀濒危植物的案件,并且向社会公开通报了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执法力量的建设是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的基础保障,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们注重队伍建设。

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力。

其次,我们完善了执法装备。

我们采购了一批先进的执法设备,提高了执法的便捷性和效率。

再次,我们加强了执法协作。

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了合力,提高了执法行动的效果。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冀林森防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冀林森防字[2006]9号)有关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局:根据河北省政府纠风办等10部门印发的《2006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工作,有效实施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河北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必须在批准设立的检疫检查站执行检疫任务,不得乱上路和乱查车。

第三条在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资格。

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检疫员协助专职检疫员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持有《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要持有《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活动时,还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执法能力。

第五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查疫情,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热情服务。

第六条专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兼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检疫员证》。

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局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

背景目的检查行动的背景和目的工作范围时间表工作范围和时间表本次检查行动由林业局总体负责,下设检查小组、督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等工作机构。

各小组之间密切配合,形成了高效、有序的工作氛围。

参与人员和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参与人员方法流程检疫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流程现场检查情况:本次检查共检查了XX个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面积XX平方米,检查的品种包括XX、XX、XX等。

发现问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内容与实际不符;•部分林业植物存在病虫害、杂草等危害,未得到有效防治;•个别单位存在违规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执法措施和处罚情况违规行为查处协作与联动行动规模与覆盖范围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成果跨部门协作重要性通过行动,我们意识到加强对涉林单位的宣传和教育至关重要,可以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宣传与教育技术手段升级行动中获得的经验教训监管漏洞行动中发现部分涉林单位存在逃避监管的行为,暴露出我们的监管体系还存在漏洞,需进一步完善。

执法力量不足目前,我们的检疫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应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

处罚力度不足对于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当前的处罚力度尚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应考虑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善的检疫执法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强检疫执法力度和效率的措施提升检疫执法水平的培训和建议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实践锻炼建立交流平台1 2 3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区域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合作与建议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林业植物检疫法规,制定详细的检疫操作手册,明确检疫执法的程序、责任和权益,为检疫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更新和完善检疫标准根据国内外林业植物疫情动态和科研成果,及时修订林业植物检疫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成林发[2004]79号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成林发[2004]79号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成林发[2004]79号)各区(市)县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全市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成都市林业局决定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现就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是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

通过开展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带有共性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促进全市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法经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林,依法保护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我市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全市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我市林业的快速发展。

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2004年,我市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内容是:1、各类林地的征占用管理。

2024年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范本(2篇)

2024年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范本(2篇)

2024年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范本一、概述____年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是一年来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植物检疫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的生物安全和林业发展的需要。

本次行动以加强检疫监管、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检疫风险防控能力为主线,针对林业植物疫情防控、市场管理、物资配备和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二、工作亮点及取得的成绩1.加强检疫监管措施。

在行动期间,我们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检疫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大对疫源地的监测力度,严格查验疫源地的物资、植物进出口,并配备了专业的检疫人员进行现场监控,确保植物进出口过程中没有潜在的危险病原体。

2.强化执法力度。

我们在行动中注重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销售和种植植物的行为。

我们组织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行动,对植物种植基地、销售渠道、物流运输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惩处,起到了警示作用。

3.提高检疫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当前疫情形势,我们加强了检疫风险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植物检疫制度,加强对植物病害的监测和防控,做好植物病原体的快速检测和诊断工作。

通过加强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了检疫人员在病害防控方面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林业生物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4.加强市场管理工作。

我们积极参与市场管理,推动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和监督,对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并加大对市场上的植物产品和用具进行监管,确保市场上的植物产品安全可靠。

5.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我们广泛开展了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大家的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了公众参与到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来。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检疫监管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

虽然我们在行动中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流程,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机制建设,优化检疫监管流程,提高检疫效率和准确性。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xx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2x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xx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2x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xx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xx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xx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2x0104)。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涉及执法机构旳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节选如下:一、执法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旳管理,增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旳全面、正旳确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本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有关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告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筹划〉旳告知》(大政发〔〕37号)及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规定,结合我局旳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涉及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旳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旳重要制度,有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旳建立,有助于保障“构造合理、配备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旳权力运作机制旳完善,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旳水平和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旳滥用和行政责任旳缺位。

第三条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目旳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本,建立和完善有关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旳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波及旳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承当旳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林业检疫执法是森检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感染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外传和扩散蔓延,防止生物灾害的发生,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目的的一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

加强森检执法工作,是认真贯彻全国依法治林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要十分明确行政职权法定职权法定,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

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的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

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责任。

例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小偷的权力,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小偷,公民不抓捕小偷并不违法,但警察必须履行抓捕小偷的义务,否则构成失职。

《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赋予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有:罚款(50元至2000元);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

我们应当正确行使这些权力,象木材检查站不得实施检疫、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和不得收取植物检疫费一样,植物检疫机构或人员也不得代行木材检查站的职责,如不得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

(二)要始终坚持法律优位的原则法律优位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我国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从其出生前至其死亡。

可以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可见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行政机关这么大的权力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侵犯。

而法律优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我们少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

所以我们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含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位的原则。

(三)要合理公正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等方面所享有的选择决定权。

如《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等的,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和任何权力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会被滥用,也具有破坏性,因而必须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畴,即要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规制自由裁量权。

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当代中国也有特别的必要性,那就是由于中国人受传统和计划体制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向来很大,对行政活动的有效规制一直是一个难题,行政权的难以驯服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一个痼疾。

要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适当以达到行政合理性、公正性,需要在如下方面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1、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法律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

除了一般的目的之外,法律授予每一项自由裁量权还有其特定的目的。

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

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没有这种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成为随意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该项权力的目的。

2、裁量行为有事实根据并合乎情理。

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有事实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证据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与案件裁量结果有逻辑协调性;还要求行政裁量行为要尽可能充分考虑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诸因素而排除与其无关的诸因素,即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能力所应当考虑或不考虑的诸因素。

总之,行政裁量行为应符合情理、常理、公理。

3、裁量过程公正。

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结果是合理的,而且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和方式具有合理性。

具体说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时,行政主体应尽可能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符合社会的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

例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不损害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有利的行政方式等等。

4、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实质是禁止行政机关超过必要的限度和度量而进行裁判,因而也可称之为禁止过度原则。

具体而言,该原则有如下要求:适当性,即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方式,应当选择可达到行政目的方法;必要性,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用于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法中,只能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比例性,即行政主体应斟酌选用方法与目的之间关系,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社会所将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禁止采用那些对个人损害超过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

(四)要高度重视行政程序,维护程序公正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法和时限。

面对行政权力日益扩张和强化的现实,为了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使其保持在符合人民意志的轨道上运作,许多国家都用法律形式规定了行政程序。

行政执法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该遵循程序法。

如果说,行政实体法规定的是行政职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目标,那么,行政程序就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

为达到行政目的,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否则,再美好的目的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看得见的正义。

如两个人分一个苹果,无论怎么切,都不容易达到完全公平,因而难免抱怨,但如果让切苹果者后取苹果,就不再会有抱怨,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长期以来,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许多人看来,实体法直接关系到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必须予以重视。

而程序法不过是一些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问题,都是些形式上的东西,可有可无,不仅执法者有这种思想,而且普通老百姓也不重视程序问题。

所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实体处理正确,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人们普遍持一种宽容态度,这样更加助长了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程序的轻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

违反法定程序与违反实体法从表面上看虽有不同,但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的要求是:不经过法定行政程序,任何个人或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决定无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相对人,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依照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而进行分类,可分为: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理、林业行政处置、林业行政强制执行和林业行政处罚。

而林业行政处罚是在林业行政执法实践中运用最广,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知识(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

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

在按照法定依据由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应当公开。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都要公布,实施行政处罚都要公开,以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因此,公开是保证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必要条件。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保证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最后手段。

因此,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最佳效果。

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使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避免以后再犯。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行政处罚依照法定原则按正当法律程序对相对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诸多权利。

主要有:相对人的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等。

5、行政处罚职权分离原则这种分离的主要形式有:(1)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分离。

行使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应实施行政处罚,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原则上无权设定处罚。

目前,除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又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外,其他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违法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分离。

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和适当,有必要将调查权与决定权进行分离。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某些地区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将罚款的决定权与收缴权进行分离。

在极少数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做出罚款决定的同时当场收缴罚款,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只有权做出罚款决定而无权收缴罚款,罚款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银行收缴。

(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划分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以下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