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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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1月11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免征范围1、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2、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

四、收费单位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及以上,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

海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海南省水务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

海南省位于我国最南端,是我国最具热带海洋性气候特色的地方,良好的植被覆盖,举世闻名的生态旅游胜地,相对较低的水土流失面积,使水土流失通常被人们所忽视。

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热带特色农业、旅游业及房地产等生产建设项目的大量建设,水土流失面积和危害有扩大趋势,据2011年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结果,海南省有水土流失面积2116.04km2。

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1年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

海南省水务厅成立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编制工作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组织和实施主体,预防、治理的主要办法和重点对象。

规划着力贯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生态立省总体要求,系统分析了全省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存在问题,认真研究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分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措施体系,提出了预防、治理、监测、监管和近期重点项目规划,为海南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促进江河治理、保障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

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重点防治区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km2;到2030年,全省实现全面预防保护,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00 km2。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林业、交通、建设、计划、土地、矿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划定省级、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水系和大中型水库上游地带,五指山、尖峰岭、坝王岭和吊罗山自然保护区,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的主要分布区等区域应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资源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加强对热带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和各类防护林的保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营商〔2021〕2号)有关要求,决定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2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0〕1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环规〔2020〕1号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洋浦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根据磋商、和解、调解、判决结果向海南省政府及各市县政府缴纳的资金。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6•【字号】琼办发[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0〕3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六日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相互推诿和上访无序等弊端,逐步将全省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人民群众信访活动,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事项属于哪一级行政机关负有直接管辖权和直接处理责任,即由哪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在分级负责处理的基础上,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即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
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4.特殊事项说明:
4.1分部分项清单事项说明:
(必须表述的:1.改变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的,对其计算规则必须补充说明;2.特征描述无法表述但涉及到价格的,必须补充说明;3.主材规格型号参数设计未明确的,必须说明计价来源;4.结算编制时引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必须说明引用的清单编码;5.结算编制时无引用项,采用重新组价的,需说明组价方式沿用的合同条款及相应材料价格取定依据;6.招标清单编制时,对运距、机械类型(除大型机械进出场外无需描述)可增加说明为“清单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的,其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结算时不因组价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而改变擅自变更综合单价”;7.招标清单编制时对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必须说明,如暂定工程量的清单项有……;8.对单价不确定的,招标清单编制时宜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暂估价,由公司控标时就高不就低,尽量不放暂估价并作出说明计价依据来源市场询价或分包报价,留存询价函或报价单存档备查;)

水土保持费的征收原则,补偿范围及追缴时限

水土保持费的征收原则,补偿范围及追缴时限

水土保持费的征收原则,补偿范围及追缴时限贾立海【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年(卷),期】1997(000)012【摘要】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地开展了以审批、监督、收费“三权”为核心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及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自觉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有效地制止了人为水土流失现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进一步调动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开创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但由于收费工作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涵义、水土保持设施的范围及追缴时限等重要问题,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又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立法解释或者行政解释.基于不同程度的认识和理解,管理人与管理相对人在收费范围和时间上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收费难,既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加强这些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总页数】2页(P37-38)【作者】贾立海【作者单位】河北省水利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2【相关文献】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依法征收重程序强制执行显成效——荆州市沙市区强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办案实践与启示 [J], 韩庆年;3.以水利规费征收促进社会认可度——荆门市掇刀区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启示[J], 孙金桥;4.及时启动处罚程序是行政征收的保障——一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案思考 [J], 张炳彦;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水土保持的现状及对策

海南省水土保持的现状及对策
2 水 土保 持现 状
促进 了水 土保 持 工 作 的开 展 , 特 别是 推 进 落 实建 设 项 目水 土保 持方 案 报 告 制 度 取 得 突破 性 进 展 , 促 使 水 土
海南 岛 的土 壤侵 蚀 形 式 主要 以水 力 侵蚀 为 主 , 由
规范化。 于降 雨量 多 、 强度 高, 侵 蚀 沟下 切深 度 大 , 所 以 形 成 冲 保持 工作 法制 化 、 . 2 完善 管理 机 构建设 沟 的沟壁 向两 侧 扩 展 速 度 快 , 造 成 侵 蚀 量 较 大 。特 别 2
海南 省 地处 祖 国最南 端 , 所属 陆 地包 括 海 南 岛 、 西 省 现有 水土 流失 面积 2 1 1 6 . 0 4 k m , 比2 0 0 0年 全 国第
沙群 岛 、 南 沙群 岛 、 中沙 群 岛 等 岛 屿 , 陆地面积为 3 . 5 三 次土 壤侵 蚀 遥 感 调查 的 结 果 增 加 了 1 6 7 8 . 2 7 k m , 万k m , 海 洋 面积 超过 2 0 0万 k m。 。海南 岛 为海南 省 的 水 土 流失 面积 逐 年增 加 。此 外 , 随 着 全 省 农 业 产 业 结 主体 , 地处 1 8 。 1 0 _2 0 。 1 0 N、 1 0 8 。 3 7 -1 1 1 。 0 3 E; 东 为 构 的调 整 , 热 带 水 果 的种 植 面 积 逐 年 扩 大 , 2 0 1 2年 种 菲律 宾 的 吕宋 岛 , 西临北部湾 , 南 连西 、 南、 中沙 诸 岛 , 植 面 积达 1 7 9 7 . 8 6 k m , 造 成 了大 量 的林 下 水 土流 失 。
日, 省 政府 批 准实施 《 海 南省 水土 保持设 施 补偿 费水 土 山区地势抬升影响 , 岛内东部 、 中部雨量 多, 在五指 山 流失 防治 费征 收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海南 省 水 务 厅 、 发 改 脉 东侧 形 成 2 6 0 0 mm 的 高值 区 , 南部 、 西 南 部 沿 海 形 委、 国土环境资源厅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成小于 1 0 0 0 mm 的低值 区 。 项 目水 土保 持 工作 的通 知 》 。上 述 制 度 的 建立 有 效 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琼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3日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从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的全生命周期流程出发,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优化项目前期服务(一)绘制“产业地图”,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

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结合产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情况,绘制形成“产业地图”,明确区域发展方向、产业类型、产业布局、主产业链以及上中下游产业链目录等内容。

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在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统一组织完成重点产业园区或其他具备条件成片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形成评估结果和清单,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省政府对区域评估另有规定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琼府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4]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琼府[2003]27号),海南省水利局更名为海南省水务局。

省水务局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划入省水务局。

增加省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涝、中水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水土保持相关规范文件

海南省水土保持相关规范文件

海南省水土保持相关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为加强海南省水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本规范文件。

1.2 本规范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土保持工作。

二、防风防沙造林
2.1 海南省重点支持沿海及风沙频发区域的防风防沙造林。

2.2 规定新建和维护防风防沙林带的植被类型、密度标准等。

三、山地水土保持
3.1 加强海南省山区脆弱地带的整治修复,开展退耕还林等工程。

3.2 明确各类山区水土保持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四、农田水土保持
4.1 鼓励农民建设农田水保工程,如渠沟整治、植保沿农田等。

4.2 规定农田水土保持设施的标准与保养管理要求。

五、监测与报告
5.1 建立水土资源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水土变化情况。

5.2 政府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内容只是一个示例,未必能全面反映海南省水土保持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则。

但包含了水土保持的一些重要内容,希望能在一定范围内满足“海南省水土保持相关规范文件”的标题需求。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琼财资环〔2024〕746号
•【施行日期】202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预算部门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
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4〕62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具体项目、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主要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

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善项目绩效目标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9日附件1
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保府办〔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5〕1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各国营农场,省农垦科学院保亭试验站,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海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2号)、《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琼水资源〔2014〕605号)、《海南省2014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琼水资源函〔2014〕590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报送2014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标的函》(琼水资源函〔2014〕520号)要求,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全县水资源考核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我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任务按照《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琼水资源〔2014〕605号)中规定的4项指标与17项内容(见附件)实行。

二、领导机构按照《海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12号)精神,为全面落实保亭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我县决定成立保亭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符兰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盘仁进(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文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韦岳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周洪杰(县水务局局长)吴雄(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王志忠(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王小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郑纪杰(县规划局负责人)邓汉明(县科工信局局长)陈捷(县林业局局长)周贤亮(县农业局局长)陈进华(县统计局局长)陈达洲(县审计局局长)谭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林觉雄(县气象局局长)胡应武(县农综办主任)林凯文(县农机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周洪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琼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2021年5月前言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网是全省“五网”1基础设施之一,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重要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海南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

规划紧紧围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奋斗目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理念,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为海南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指导海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海南现代水网2建设成效凸显,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水生态环境质量、民生水务保障水平持续改善,重点领域改革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成效显著,总体完成全省“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水务基础。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琼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推进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建和谐海南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生态省建设为目标,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基本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遵循以下原则: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2. 明确责任、依法补偿、规范管理;3.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4. 强化森林保护,以开发促保护;5. “谁保护、谁受益”。

(三)总体目标。

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纲要》,规划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总面积13457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1%,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434% 。

其中,中部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屯昌、陵水、乐东、定安、昌江、东方等11个市县)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约109008万亩,占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81%以上。

在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已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675万亩;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8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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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6]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6〕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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