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优才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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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东府办〔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18〕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本土人才是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本土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外有吸引力、内有凝聚力、更有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本土高层次人才队伍,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我市关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相关部署,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统筹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两种资源,坚持立足本土、突出重点、靶向支持的原则,培养支持本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批扎根东莞的科技、企业经营管理、金融、社会建设等领域的领军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遴选数额与基本要求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每年集中遴选约60名市内高层次人才进行培养支持。

申报人不受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须在莞工作或创业满3年,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

培养对象包括4类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金融领军人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

(一)科技领军人才。

每批20名左右。

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0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名。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潜心应用研究,在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项目,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粤府〔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四章办理程序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高层次人才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以下简称人才优粤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申领范围。

第三条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和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四条申领人才优粤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四)符合在粤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我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我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 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东府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5〕1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为规范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企业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申请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自评资格: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

3.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4. 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5. 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

6. 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 镇街重点发展企业。

第1至6类企业名单由相应主管部门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局,第7类企业名单由各镇街确定。

要求每年1月上旬前提供和确定。

(二)个人条件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其员工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提出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

(1)基本条件。

参评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②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东府办[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东莞市鼓励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鼓励我市户籍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储备,为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每年在“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专业人才到国内外著名大学进行硕士研究生或以上的学历进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进修期间的学习费和生活费补助,以及宣传费、专家评审费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东莞市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历进修补助办公室”),负责专业人才学历进修补助的具体实施。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年度培养计划、发布年度申请公告、受理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二)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评审;(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承担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实施对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名额第五条申请人进修的学科、专业应紧紧围绕我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科技专项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东府〔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规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资助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成长型企业新引进人才扶持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科技、经信、商务、科协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核企业的资质条件。

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户籍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落实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扶持政策,加强对辖区内成长型企业人才生活补贴申领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标准第四条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范围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扶持范围:(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四)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五)经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东府办[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东莞”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6〕29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华技能大奖、南粤技术能手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和东莞市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财政、教育、经信、外经贸、科技、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东莞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2021-12-07•【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章日常管理服务第四章附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东府〔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第四章入户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积分制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

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是指具备自评资格的企业,对申请入户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企业自评且公示无异议的员工,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卫生和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入户资格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对接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负责做好入户有关事项的资料审核,并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东府[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0〕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

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

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

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2021-12-07•【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5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配套服务内容第四章资格确认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型城市,强化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及生活配套服务,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服务以服务人才,促进发展为宗旨,坚持业绩导向,归口管理,统一服务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配套服务对象指的是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项目和工程入选者,分为A、B、C三类,具体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和管理,并适时进行更新。

其中属名称变更或删减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公布;属新增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配套服务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配套服务的统筹协调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配套服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配套服务的资金落实及监管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东府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奖补措施第四章奖补申报流程第五章重点举措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域创新和全链条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支撑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研发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培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及协同倍增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建有研发平台的企业等)和经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广东省实验室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法人单位除外):(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7%,且营业收入总额增长比例不低于我市同期GDP的增长比例(且须为正数),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比增长不低于5%;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试行办法

关于公开征求对《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文件出台,东莞入围第三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为响应落实新政策,加快我镇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现将《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2日前,将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镇政府大楼905室,邮政编码:523846传真:85534511电子邮箱:fzb@附件长安镇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2—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东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04]16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事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日东莞市贯彻《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市公安局“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

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

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二月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自评情况汇总表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长安镇申报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复评验收分项自评说明及资料目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4]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4]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4〕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一)基本条件。

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

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东府[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东府[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对企业人才迁入进行计划调控。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入户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企业人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人才迁入调控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迁户职业工种目录,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审验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入户工作。

乡镇2021年“优才卡”发放抽签活动方案2021

乡镇2021年“优才卡”发放抽签活动方案2021

乡镇2021年“优才卡”发放抽签活动方案2021一、抽签范围根据《长安镇“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20xx年修订)》规定,并按长安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公共服务的能力,每年发放“优才卡”300张,其中,投资纳税型占20%、学术技能型、企业推荐型分别占40%。

(一)第一类“投资纳税型”申请人数超出发放名额,全部纳入抽签范围。

此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计107人,按“优才卡管理机构可根据当期急需的特殊技能人才适当调整比例”等规定,将从107位申请人中抽取67位(中签率为%)作为第一类“投资纳税型”优才卡的获得者。

(二)第二类“学术技能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计101位,未超出发放名额。

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直接获得优才卡,不纳入抽签范围。

(三)第三类“企业推荐型”申请人数超出发放名额,全部纳入抽签范围。

此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计584人,按“优才卡管理机构可根据当期急需的特殊技能人才适当调整比例”等规定,将从584位申请人中抽取132位(中签率为%)作为第三类“企业推荐型”优才卡的获得者。

二、抽签编号本次抽签采取使用摇珠机随机摇出号码球作为中签号码的方法来确认中签人。

(一)第一类“投资纳税型”将根据申请人资料录入优才卡管理平台系统的先后顺序排列,按照自然数列1、2、3。

107的顺序编号,经编排好号码后,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二)第三类“企业推荐型”将根据摇珠机每次最多可放置200颗号码球的实际情况,将全部纳入抽签范围的584人分成A、B、C、D四组,A、B、C、D每组146人参与抽签,每组抽出33人作为中签人。

具体抽签编号以申请企业名称的拼音第一个字的字母先后顺序排列(如申请企业名称的拼音第一个字的字母相同,以第二个字的字母先后顺序排列,如此类推;同一申请企业有两个以上推荐人的,以录入优才卡管理平台系统的先后顺序排列为准),第一组按照A1、A2、A3。

A146的顺序编号,第一组排满后排入第二组;第二组按照B1、B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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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核心内容,吸引客商前来长安投资置业,让更多的优秀人才留在长安、扎根长安,增强对长安镇的归属感,促进长安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结合长安镇实际,特制定长安镇“优才卡”(下称优才卡)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东莞市“一中心四组团”新型城镇化格局的总体要求,为更好地实施长安镇“一改两区三提升”发展战略,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外来人口发放优才卡,推动外来人口市民化,使其可凭优才卡享受子女入学教育、医疗、住房优惠、就业、投资创业、文化、政治待遇、户籍、退休托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从而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

(二)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优才卡的申请对象(一)基本条件1.在长安镇投资、经商、就业的非东莞市长安镇户籍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二)申请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优才卡”。

1.投资纳税型(1)在长安镇拥有房产,持有时间在6年以上,且房产购买价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2)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3)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纳税累计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经营户负责人;(4)近三年内,在长安镇连续纳税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股东(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2.学术技能型(1)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3)取得科研成果、并获得省级以上颁发证书的专业人才;(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仍在有效期内)一项以上的人才;(5)经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6)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7)拥有国际通用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8)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

3.企业推荐型长安镇规模以上大型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的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才。

三、优才卡的主要功能优才卡仅限于在东莞市长安镇范围内使用。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一)教育服务持卡人子女在义务教育的起始年级阶段(不含插班),可优先安排入读镇公办小学、初中或给予6000元/学年的民办学位补贴。

学位由镇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二)医疗服务1.医疗卫生服务持卡人可享受与长安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手术项目服务。

2.医疗救助服务长安镇设立“优才卡”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持卡人在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可向长安慈善会申请专项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可申请最高金额5万元。

救助费用由长安慈善会设专项科目列支,具体条件参考长安慈善会专项基金的救助标准。

重大疾病范围参见东莞市社保局编制的《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

(三)住房优惠服务1.购房补贴持卡人在长安镇新购置房产的,我镇对其实行购房补贴:按其新购置房产缴纳契税的镇级分成部分80%的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如果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还可获得其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全额补贴。

2.租房补贴持卡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在长安镇没有房产,并低于东莞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20元),我镇将为持卡人提供租房补贴或周转性住房,补贴标准参照长安镇户籍居民租房补贴待遇。

(四)就业服务1.持卡人可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和就业服务;2.持卡人所在单位可优先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人才招聘、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等项目服务;3.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免费享受镇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服务。

(五)投资创业服务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综合协调解决持卡人在投资创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争取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等服务;2.根据持卡人在长安投资的企业需要,可协调银行提供融资服务,协助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合法社会筹资;3.持卡人合法自主创业经营、依法纳税的,可享受创业奖励金5000元,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长安镇的纳税金额,最长申请时间为三年。

(六)文化服务持卡人可免费参加在长安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文体活动、文化培训,可享用长安镇内文体设施及场馆(图书馆、公园、体育馆等)以及免费办理借书证等优惠服务。

(七)政治待遇1.持卡人可作为长安镇党、团、工会等组织的优先发展对象;2.持卡人可应邀列席参加长安镇的有关重要会议;3.持卡人中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经组织部门考察推荐,可委任为社区党工委委员;4.持卡人可参选镇党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长安镇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研究。

(八)户籍服务1持卡人可免费办理居住证,并享受我镇有关部门提供的便利服务;2.持卡人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九)退休托管服务持卡人退休后可以享受居住地社区退管站的免费退休托管服务,包括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参与退管站组织的老人活动、退休异地生存验证等退管服务。

(十)公共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父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享受长安镇内公共交通服务,向镇社会事务局申请免费乘车卡后,可免费乘坐镇内公交车。

四、优才卡的发放规模和分配根据长安镇经济发展水平和承载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优才卡实行“总量控制、逐年调配”的发放原则,每年由优才卡管理机构拟定优才卡的发放数量,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首年发卡数量500张)。

优才卡分配比例如下:第一类人员占20%,第二类人员占40%,第三类人员占40%;优才卡管理机构可根据当期急需的特殊技能人才适当调整比例。

优才卡的发放坚持“先分类后抽签”的原则。

申请人选择一种类别进行申请,如该类别申请人数超过该类别的分配名额,则实行“抽签”,以确定优才卡的发放对象。

“抽签”由我镇委托独立第三方和公证机构具体实施。

五、优才卡的申办程序优才卡的申办工作,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文件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申请、“一口”受理、集中评审、网上公示的流程办理,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向长安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基本资料(1)中国内地居民,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中国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持有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交护照,以及已取得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5张。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2.证明材料(1)投资纳税型:①在长安镇投资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完税证明、长安房管所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证明;②个人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缴税证明材料;③个体经营户负责人、企业法人或股东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缴税证明材料。

(2)学术技能型:①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提供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出具的职称证书;③取得科研成果的,需提供省级以上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④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证书;⑤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的认定资料;⑥拥有国际通用执业资格的,需提供国际通用的执业资格证书。

(3)企业推荐型:企业推荐资料(含学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每年4月、5月(三)审核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协同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资料进行审核。

(四)发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发放优才卡。

六、优才卡的管理服务(一)管理机构长安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受理优才卡的申请和审核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信息变更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变更时,持卡人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办理信息变更。

(三)遗失、挂失、补办持卡人持有的优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长安人力资源分局申请挂失、辛卜办手续。

(四)注销管理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应当收回“优才卡”,并做注销处理,同时取消优才卡的相应待遇。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且有刑事犯罪记录的;2.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的;3.持卡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4.持卡人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剿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5.持卡人不在长安镇投资、经商、就业的;6.持卡人丧失优才卡申请资格的;7.发卡机构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服务平台长安人力资源分局建立优才卡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内部功能包括:1,人员信息库。

信息库涵盖持卡人申请优才卡时所提供的信息情况;2.实现优才卡的申报、受理、审核、管理、使用、变更、注销等功能;3.查询持卡人的相关详细信息、使用记录等信息;4.优才卡承载的公共服务功能。

七、优才卡的设计1.优才卡上载明持卡人的有效身份信息;2.优才卡具有防伪功能。

八、职责分工长安镇建立优才卡统筹协调机制,具体由长安人力资源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如下:(一)教育服务由教育卫生局组织实施;(二)医疗卫生及救助服务由教育卫生局、社会事务局负责;(三)住房优惠服务由财政分局、住房建设管理局、房管所负责;(四)就业服务由人力资源分局负责;(五)投资创业服务由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六)文化服务由宣传文体局负责;(七)政治待遇由人大、组织、团委、工会、妇联、统战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八)户籍服务由公安分局和新莞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九)退休托管服务由社保分局负责;(十)公共交通服务由社会事务局、公汽公司负责;(十一)持卡人信息管理由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十二)建立优才卡制度涉及的投入资金由财政分局统筹安排。

九、监督检查(一)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发放优才卡;已领取优才卡的,收回其优才卡并注销,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接收其领卡申请,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审核监督机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优才卡的手续,严禁弄虚作假、拘私舞弊,并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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