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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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业务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控制担保业务风险,根据《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指担保公司对在担保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保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或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担保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帐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分类为便于管理和利用,担保业务档案可按以下三个部分内容进行分类:(一)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客户基本情况、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担保业务和反担保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各类具体担保业务以及接受客户为申请该担保业务所提供的反担保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业务。

(三)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档案资料。

即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各类具体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保后监督、检查以及担保代偿、追偿、解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业务档案由担保业务部、综合管理部分段分工共同管理。

即:在担保项目立项到审批实施阶段,由担保业务部负责管理;从保后管理到担保解除后阶段,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中,担保期间形成的权利证书,由综合管理部入保险柜保管。

第四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人员担保业务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即担保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担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期限向综合管理部移交。

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要求(一)保密性要求。

任何人对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担保档案资料均不得泄密。

(二)专门性要求。

担保业务资料必须由专人、专柜、专门用具进行保管。

(三)完整性要求。

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

(四)规范性要求。

建立担保档案要求科学、合理、规范、易于查找。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管理是一项涉及跨境金融业务的管理规定。

在跨境担保业务中,一方通常作为担保人,向另一方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一般来说,跨境担保管理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权限规定:规定哪些金融机构有资格从事跨境担保业务,以及它们的业务范围和权限。

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

2. 资本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参与跨境担保业务需要满足的资本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3. 风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如何评估和管理跨境担保业务的风险。

这包括对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信用评估、担保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等。

4. 报告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跨境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业务规模、风险情况等。

5. 监管措施:规定监管部门对跨境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的措施,包括检查、处罚等。

6. 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合作,加强跨境担保业务的监管和合作。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合作开展联合监管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跨境担保业务前,需要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担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担保合同、担保评估报告、担保凭证、担保登记证明、担保业务审批文件等。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

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安全性、耐久性。

4. 可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检索、利用方便快捷。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担保业务档案的收集应从业务发生之日起开始,直至担保期限届满。

2. 收集档案应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损毁或篡改。

3. 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程序:a. 业务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相关档案材料。

b. 业务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要求进行。

2. 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标准:a. 按照担保业务类型分类。

b. 按照担保期限分类。

c. 按照担保金额分类。

3. 档案编目应包括以下内容:a. 档案编号。

b. 档案名称。

c. 档案形成时间。

d. 档案页数。

e. 档案保管期限。

4.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结果进行。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保管场所1. 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等条件。

2. 档案保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温湿度控制设备等。

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结果进行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2. 档案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采取相应措施。

3.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4.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范围1. 担保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限于内部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第十六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3、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1、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2、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3抵押物估价报告;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权利证书移交信用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押手续后;应及时整理抵押文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抵押物权证、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需专门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他项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抵押物保险单;四公证书..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监管一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行业管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担保公司、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担保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

第三条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二)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四)鼓励创新,支持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担保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建立健全担保公司行业管理制度;(三)对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实施审批;(四)对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协调担保公司风险处置;(六)组织开展担保公司行业培训和宣传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一)为借款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担保;(三)为其他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担保等配套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慎经营,确保担保资金安全;(三)合理定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四)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五)不得为非法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六)不得损害被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

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

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依法设立.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规定(3篇)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稳健、高效的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注册资本证明;(五)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和设施证明;(七)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担保公司设立后,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业务规则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发行担保债券;(三)担保咨询;(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得为超过企业批复的年度授信预算范围外的融资进行担保(如有突发项目,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条 不得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融资、还债及履约担保。

第三条 不得为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不能完成预算利润)的公司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应逐步缩减担保额,直至退出担保。

第四条 不得为没有纳入企业资金系统管控、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不是由担保公司委派或聘任、对重大决策没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进行超股比担保。

第五条 不得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六条 不得为与其他公司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七条 不得为已经发生过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公司进行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客户的利益,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不得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定期公布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信息,维护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金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经营。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股份制为主,允许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融资担保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股东不得为虚假出资或者过度出资,不得将其股份出售或者转让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或者无资格进入公司的人员。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注明自有资金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融资担保客户明确担保范围、额度和期限,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风险可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利益平衡原则:担保行为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四)动态管理原则:担保行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

(二)被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业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法律部门对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被担保人无合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三)被担保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担保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担保操作。

(二)确保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确保担保物权转移手续齐全、合法。

(四)确保担保期限、金额等符合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一)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行为进行财务监督,确保担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提成管理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提成管理规定

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提成管理规定(2015年7月制订)为了确保公司总体目标实现,激励员工积极开拓业务,规范公司业务提成管理,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以及业务提成与业务量和风险控制挂钩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计提基数担保业务收入:包括评审费和保费收入。

第二条计提比例按照单笔业务收入的8%计提。

第三条计提比例构成担保业务提成分为两部分:基本提成和风险提成,比例分别为5.5%和2.5%。

第四条提成兑现(一)基本提成兑现:确认担保项目完成后即可发放。

担保项目完成以办妥担保业务档案归档手续为准。

业务档案在银行出账后,由业务人员整理报风控部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然后交行政部归档保管。

业务经办人担保项目从业务拓展至银行出账全过程独立完成的,基本提成 5.5%全部归其个人。

若业务经办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独立完成担保项目的,按照协办繁简难易程度,基本提成中的1-3%分配给协办人或公司。

非业务人员提供业务来源,由业务人员完成项目的,基本提成的3%分配给业务来源提供人,其余2.5%分配给业务经办人。

(二)风险提成兑现:按照《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保后检查工作,在该笔业务正常解保后方可发放。

若该笔业务发生代偿或其他损失,在代偿或损失得到补偿之前,不得发放。

风险提成全部分配给业务经办人本人。

第五条提成发放周期按月统计发放。

每月10日前统计发放上月提成。

第六条提成发放流程每月10日前,风控部负责填报《担保项目业务提成审批表》和《担保业务提成月度台账》,并对表格内容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允许以发票报账形式支取提成(发票的内容需财务部做合规性审核),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剩余部分并入当月薪资所得一起发放。

相关税费由领款人承担。

第七条其他规定(一)若发生代偿,该笔业务提成将在发生代偿当月全额扣回。

代偿后二年内全额追回的,具体业务提成补发与否与补发比例根据代偿时间及追偿成本等因素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估后确定。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1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1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活动,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向法院出具公司自开的担保函,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先予执行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1—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与开展,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担保对象、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对象。

符合起诉要求和财产保全申请要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向我司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第五条担保条件(一)申请人有起诉资格;(二)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三)事实基本清楚;(四)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2—(五)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保全人所有或由其享有收益亦或保全的财产为申请人与当事人有争执的财产;(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七)保全的标的物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八)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九)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服务(一)根据案情分析,申请人处于不利地位的;(二)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另一个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我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一、对外担保适用范围对外担保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有实际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以及在境内纳税并且有还款能力的个人。

二、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1. 准入条件: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资产负债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2. 担保额度:对外担保应当符合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要求,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3. 担保方式:对外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应当符合相关法规。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债务的期限匹配,不得随意延长。

5. 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承担直接经济责任,确保债务的履行。

6. 担保的限制:对同一债务人的多次担保应当审慎,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三、对外担保管理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四、对外担保的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化解风险。

五、对外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

六、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对外担保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把关担保行为,减少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稳定。

愿每一家单位和每一个个人都能遵循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做到理性担保,规范担保,谨慎担保,让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定,经济更加繁荣发展。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规定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规定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担保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执行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三条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及个人提供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执行流程第五条担保业务的执行环节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履约监督与管理、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等。

第六条担保业务申请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履行预审程序,经业务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担保业务审批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程序,对申请方的资格、履约能力、风险评估等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八条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利率、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担保业务的履约监督与管理应做到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质押物抵押物定价、担保品管理等措施,规避风险。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纠纷的解决应遵循自愿、公平、快速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章担保业务执行监管第十二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及个人的日常监管,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及个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履行自律职责。

第十四条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担保信用评级机构应对参与担保业务的各方进行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评级结果。

第十六条担保业务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如果担保业务参与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稳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二、审批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在审批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确保风险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

2、合规合法原则:融资担保业务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3、独立公正原则:审批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做出合理的审批决策。

4、效益优先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注重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批机构及职责1、设立融资担保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作为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最高审批机构。

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审批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审批政策和流程;监督和评估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对融资担保业务中的争议和特殊事项进行决策。

3、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和监控。

其职责包括: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评估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审查融资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跟踪和监控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

4、业务部门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拓展和营销部门,负责融资担保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初步评估。

其职责包括:寻找和筛选融资担保项目;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基本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材料;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和审批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

四、审批流程1、项目受理业务部门收到客户的融资担保申请后,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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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范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 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名单;
(四)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七)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发展前景的说明;
(九)财务负责人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财务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董事会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调查完成后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条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责任人提交的报告认真审慎的审议,并就相关对外担保事宜最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担保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宜以外,其余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统计研究分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业务情况。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3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的有关资料应报公司备案,并按季度向公司报告有关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制定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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