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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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研究

赵山2008-11-20

摘要:中国保监会近期颁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巨灾和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巨灾和农业风险的可保性研究,提出了巨灾和农业再保险的风险分担方式的特殊性,根据巨灾和农业风险对再保险公司资本的要求,提出了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再保险,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农业风险

中国保监会近期颁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巨灾和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多层次的巨灾和农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优化风险组合,抵御和化解保险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因此,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巨灾和农业风险主要是指并不常见的飓风、地震、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农业损失等,以集中化的财产损失为特点。对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高的巨灾或农业损失事件,由于各种风险组合的协方差很大,一般对于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说,无法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原则来实现保险交易。因此,需要通过重新设定保险条件以及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来为这类风险进行保障。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方法是通过资本市场、政府补贴共同参与到保险体系当中来,从而完善整个巨灾和农业风险的保险体系。再保险处于保险产业链的末端,它不仅对整个保险体系起到最后保险人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再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整个保险业发展起着促进和约束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再保险往往会成为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组织者和保障者。

一、巨灾和农业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从保险学的视角来看,我们在讨论是否需要新的风险管理理念来为巨灾和农业风险提供保障之前,必须从根本上确定该类风险是否可保。在大多数国家,巨灾和农业损失以往通常是标准财产险、营业中断险、人身险保单的一部分,实际上并没有单独为其计算保费。这反映出对巨灾损失的风险管理评估结论,即就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而言,这种类型的损失并不是太重要,而真正的巨灾或农业损失发生后,损失的严重程度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从巨灾保险的角度考虑,往往在巨灾和农业损失事件发生后,人们不得不从根本上重新修订这些估算。一般性的,讨论损失严重程度的传统衡量方法,例如最大可能损失(PML)和估计最大损失(EML),大都量化了"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损失,即由于通常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损失,计算保费时采用的基础通常并不是一栋建筑物或厂房的全部损失。因此,风险分析和保费计算通常基于一个比全损要低一些的损失额。当然,这有助于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估算他们的最大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因为发生全损的可能性几乎被排除在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也更低。因此,对于巨灾和农业保险来说,往往会出现保险条件不充足、保费结构不合理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巨灾和农业风险成为不可保风险的主要原因。可见,从商业保险的原则来看,解决这种不可保风险的最主要方法就是重新设定保险条件,重新厘定保费基准。

风险的可保性是根据一系列因素确定的,包括容易被量化、不存在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被保险人间分享的共同利益、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可行性等。由于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和统计数据可以给出有关未来的灾害发生的风险损失信息,而且巨灾风险又是与其他风险不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或是在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只能为巨灾风险提供有限的保障。因此对保险业而言,开发出至少能估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的模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这将是量化这一风险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使巨灾风险能在保险市场展业的最重要的条件。创新的方案大多采用了新的保险形式(如有限再保险合同),并采用共保体系和金融市场共同参与,从而实现风险的广泛分散。而且,一些国家政府至少在短期至中期内扮演最后的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如果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用一个限定的价格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那

么突然发生的灾害将会造成一场破产浪潮,这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要远远高于政府临时扮演最后再保险人的成本。

除了针对风险可保性设定保险条件外,为保证这种机制的发挥,并保证足够的资金为风险进行保障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为这些风险进行保险融资,无论是保险产品融资还是资本市场的融资,无论是政府事前的资本金投入还是事后的财政补贴支持,确保足够的资金沉淀在这类风险保障上,至少比事后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结果要乐观的多。

二、巨灾和农业再保险的风险分担方式的特殊性

(一)巨灾和农业风险经营原则

与一般风险不同,巨灾和农业风险打破了保险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大数定律的一些基本假设条件也被破坏。保险人的一般经营理念是,只要风险单位数目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但这些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只有满足这个条件,集合众多风险单位才能起到降低风险平均损失程度的作用。一旦这些风险单位同时受到某种风险的影响,如地震、台风、恐怖袭击等,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具备统计学上的独立性了。这在统计学上称为相互依存或相关。如果风险单位处于依存关系,那么风险单位的集合不仅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反而使得集合后的风险载体处于更加不利的风险财务状况。

由于巨灾或农业损失发生的频率很低,很多年的低损失或者是无损失会使得投保人对巨灾风险的意识变小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识逐渐减弱。就保险产品供求双方来看,由于保费很难定价,会使得双方很难达到相互满意的交易结果,一方面保险人不愿意负担足够的保费,另一方面原保费常常不足以弥补巨灾风险的损失。另外,巨灾保险保费的价格竞争,也会因为缺乏监管机制而变得日益激烈,进一步降低了保费来源,从而改变了原有的合理保险条件。

(二)巨灾与农业保险的保费结构与保险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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