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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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念误区及其修正

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念误区及其修正

On Concept Misunderstanding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rimes Commited by Unit and Its
Amendment
作者: 左坚卫[1];李会彬[2]
作者机构: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29-3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理念误区;修正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构建仍然受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

实际上,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罚单位犯罪,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时,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单位犯罪所处刑罚的合理性,其结论必然是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与理论应然状态的完全脱节。

要走出这一误区,就应修正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念,基于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刑法的简答题

刑法的简答题

简答题1 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单位犯罪一般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不是绝对的。

2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3简述不作为犯的概念和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数额究竟是多少?

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数额究竟是多少?

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数额究竟是多少?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数额,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一致不一致呢?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究竟是多少?这是本文探究的问题。

目前有效的主要是这两个司法解释: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存在矛盾的。

2004年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据2004年的司法解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个人犯罪的三倍。

然而,2007年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却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2004年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根据2007年的司法解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一致。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应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9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那么,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应该以哪一个司法解释为准呢?一、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应当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为准。

2007年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2004年司法解释与2007年司法解释发生冲突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不一致,则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为准。

二、从法理解释上看,新法优于旧法是基本原理。

根据这个原理,2007年的司法解释应当优先于2004年的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年04月01日生效日期:2002年04月0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二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一、司法解释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问: 单位犯罪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贪污罪概念与特征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的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其他货物、 品; 内海、 物 在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 购、 贩卖国家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品, 物 没有合 法证 明 , 情节 严重 的行 为 【l 2。
笔者认为 , 单位走私犯罪须满足 以下 四方而 的构成要件 : ( 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 单位的主体资格 , 即依法设立的公 司、 企事业 单位 、 机关、 团体等。这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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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5
总第 6 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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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4 06 期
No 4. 2 0 . 06
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 )
步 明确 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理解 单位走私犯罪 以及认定其 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 都 是值得探讨 的。

而组织其生产与经 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我国< 公 司法> 规定 , 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 关键词】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混合走私
【 中圈分类号】D61 【 F1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00 0 0 —74( 6 4 05— 6 0 0
19 97年< 法> 刑 第三 十条规定 :公 司、 “ 企业、
胡 平: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能否成为走 私犯罪 的 主体 资格存 在质 疑 。虽然 说若 干个 中央 文件 规定 机关不得从事经 商活动【 , 4 但现行< J 刑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单位 犯罪 的条 款 中则 明确包 括“ 关” 机 。笔 者认 为中央文件规定“ 机关” 不得经商并不影响其 成 为走 私犯罪 的责任 主体 。 国家机 关实施 走私 犯 罪活动的, 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于有些单位在 申请公司登记时有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 司登 记 主管 部 门 , 得 公 司登 记 的 , 公 司 发 起 取 或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者未 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等情况虚假注册的, 是否 以单位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虚假注册的单位 , 其在成 立之初就不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 , 扰乱 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 不符合上述 的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 , 所以对有证 据 证明是虚假注册的单位进行 的走私行 为 , 不能以 单位走私论处 , 而应认定为个人走私更为妥当。 (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 , 二) 该单位设 立 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以单位 名 义 实施 走 私 犯 罪 , 单 位 设 立 不 以 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就是说 , 以公司、 企业事业单 位、 机关 、 团体 名 义 实施 的走 私 犯 罪 , 以单 位 名 如 义对外组织货源、 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单 位名义报关等 。如果不是 以单位名义 , 而是以个 人名义实施 的, 就不能认定 为单位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 “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业 、 业 单位 实 施 犯罪 的 , 企 事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 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 频度 、 持续 时间、 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 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关总 署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事 案 海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照<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 个 人 为进行 违法 犯罪 活 动而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以单位犯 不 罪论处。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 活动, 应根 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频度、 持续时间、 单 位 进行 合法 经营 的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考虑 认定 。 那 么“ 人 为进 行 违 法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个

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反思

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反思

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反思曹富乐【摘要】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是,对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困境,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单位犯罪立法解释的出台为相关争议和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了规范性指导.通过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的考量,可以得出单位犯罪立法解释的实质是法律拟制这一结论,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属于类推解释.为了坚守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应当严格限制法律拟制的设置.法律拟制应当属于立法的范畴,司法机关并无设置法律拟制之权力.因此,也应当否认具有法律拟制性质的司法解释的效力.【期刊名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13)003【总页数】5页(P36-40)【关键词】单位犯罪;罪刑法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律拟制【作者】曹富乐【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长宁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一、困境与争鸣: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行为之定罪处罚《刑法》第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定罪法定原则,换言之,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某一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时,才能成立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现行刑法确定的单位犯罪罪名共有151个,约占罪名总数的33.4%。

可以说,单位犯罪在刑法规范上的确立,是立法者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危害行为性质等综合考量得出的立法结果。

虽然说,151 个单位犯罪已经涵盖了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行为,但现实生活的光怪陆离是远远超出立法者可预知之范围的,更毋论在以“保守”著称的刑法领域。

不可置否,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困境:单位实施了单位不能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如单位实施贷款盗窃、故意杀人等行为,对单位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对此,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名词术语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名词术语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名词术语参考答案
B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C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D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F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 罪的刑事处罚 问题
黄 烨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 0 1 ;象山县人民法 院,浙江 象山 35 0 ) 10 8 1 70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和 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 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 出与单
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 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 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
能对单位的活动进行 限制 , 更不必谈取缔单位实体 。 三是数
额限度无标准 。 刑法 关于罚金数额限度 的规定采用得是无限 额罚金立法方式。由于无限额罚金没有数额的上、下 限 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 自由裁量权极易 出现尺度不一、 量刑畸 轻畸重的现象,从而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 的原 则 , 损害了刑 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发挥 。( ) 3
我 国刑罚体系中只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 这便 导致它在实践中
我国 17 9 9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因
为当时在现实 生活 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 n19 】 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相互照应地对单位犯罪加 以 9
规定。 3 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 第 1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成员处 罚存在 的缺陷 。 表现为对 单位成员的处罚规定
杂乱而又模糊。( )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套制度的缺乏。 4
自然人规定何种形式的罚金, 对单位都只规定无限额罚金。
我 国刑罚也规定了对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或分器缴
现行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除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与 处罚原则外 , 没有规定其他总则性 的条文 , 比 自 对 然人则有 较全面的刑罚配套制度 。 例如 自然人的 自 首立功制度、 缓刑 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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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龚培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认定中,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四卷曾刊登了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长篇调查报告,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统计数据和具有实证材料支撑的分析意见。

本文则立足于单位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地区规范文件,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解释、规范的研究意见。

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现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为研究的全面性和充分反映司法实际情况,我们在此所界定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正式颁发的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解释、批复、座谈会纪要,以及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意见。

对这些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我们在分类的基础上,以时间先后顺序展开:(一)“两高”有关解释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

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 月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4、《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这次会议研究了刑法修订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了座谈会纪要。

该纪要对于单位犯罪问题形成了如下几点意见:(1)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

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2)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

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3)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认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

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

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

(二)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意见2002年4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制定《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其中第一条便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解答》在“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个人承包企业。

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

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

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

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

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从上述列举的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是相当关注的。

上述有关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既有有关实体问题的解释,又有程序方面的解释;既有总则性的解释,又有具体分则性的解释。

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解释,则在“两高”解释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明确了单位犯罪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

但是,不容否定的是,现行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全部问题,对这些司法解释在具体理解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在此,我们着重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表象上的区别是:单位犯罪由单位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自然人犯罪则是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由此似乎可以认为,任何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同样能够构成。

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更在于法律的限定性,或者说是犯罪范围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

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

在刑法分则400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

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

许多常见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刑法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那么,能否因此认为,那些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果由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且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就一概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呢?对此,笔者持否定的态度。

因为从逻辑上讲,现行刑法在犯罪主体上分别设定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且明确了各自的犯罪范围与构成特征。

因此,对于某种犯罪行为的判断,第一层面考虑的问题是,此种行为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

第二层面考虑的是,对这种行为刑法有无相应的规定,并据此确定具体的罪名。

如果对某种行为的刑法适用,不是首先区分自然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甚至对于明显属于单位行为的却适用自然人犯罪的条文,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从正面回答了单位的范围,即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该解释第2条、第3条采用排除法对单位犯罪的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解释,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上述解释基本明确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尤其是第2、3条的规定,对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的情况作了明确,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中还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

例如,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但公司设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依法经营。

后该公司被他人承包经营,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但是,对于承包经营,座谈会纪要明确,承包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样,就发生适用上的冲突。

此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解释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但是,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具体界定上同样会存在分歧。

有观点认为,应以公司、企业成立后实施的正当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例作为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划分标准。

对于“主要活动”的把握,不应仅仅局限为“数量”、“次数”等简单的量化指标,还应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以作出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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