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潮府[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潮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我市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划定城市绿线,并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为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的压力和资源的紧张逐渐加剧,城市绿化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绿化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日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意义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面貌的美观度。
因此,影响城市绿化的各类因素应该得到有序管理。
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城市绿化的正常发展,强化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使城市绿化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该参与其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还可以规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行为,加强城市绿地与其他城市发展因素的衔接,使城市发展具有生态可持续性。
最终,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将会得到显著提升,同时也推动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
内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需要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标准主要考虑城市人口规模、用地性质、城市地形和生态环境等因素。
建设要求则包括城市绿地的功能定位、景观要求、绿化设施配置和养护管理等方面。
管理责任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城市绿化建设的责任在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绿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居民。
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分别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特殊绿地和小区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
绿地保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规范绿地保护的管理流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规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拆除责任和惩罚责任。
绿化设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应该推崇可持续性发展思想,促进城市与生态环境的融合。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对城市绿化设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
推广绿色植物和生态建材,促进建筑外观和外立面绿化,提升城市空气品质和景观品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专业企业,双方为共同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区域的城市绿线建设与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用以保障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游憩需要的绿化用地控制线。
(2)“绿化建设”是指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的植树、种草、造景等绿化活动。
(3)“绿化管理”是指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设施进行养护、保洁、保护等管理工作。
1.2 本协议中未作定义的术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通常理解执行。
第二章:合作内容2.1 乙方负责的城市绿线建设内容包括:(1)按照甲方的规划要求,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2)负责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保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景观效果达标。
2.2 乙方负责的城市绿线管理内容包括:(1)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养护、保洁、保护;(2)及时处理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止植物疫情发生;(3)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设施进行巡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合作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三年。
3.2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四章:质量标准与监督4.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绿化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证绿化工程质量。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整改。
第五章:费用及支付5.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绿化工程投资估算标准,编制投资预算,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5.2 甲方应按照绿化工程进度,及时支付乙方绿化建设和管理费用。
5.3 乙方开具合规发票,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4〕10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1日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管、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邵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建、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一般有七线,其中“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下文是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
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潭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引言:城市绿线作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城市中的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海口市的城市绿线,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海口市政府确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明确规范城市绿线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定义和范围海口市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地带,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的景观、文化和历史遗迹等。
城市绿线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海口市境内,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海口市将城市绿线划分为主干线和支线。
主干线主要连接城市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绿地资源,而支线贯穿城市的各个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
城市绿线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合理的绿地比例:海口市政府将确定城市绿地占用比例,确保城市绿线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
2.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海口市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绿线区域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在城市绿线内部建设适合居民休闲娱乐的绿地公园和活动场所,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完善城市绿线网络:通过合理的绿地规划和道路共享,形成系统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休闲路径。
三、城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线,海口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详细的保护与管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城市绿线保护与管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城市绿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生态环境和绿地资源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绿线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各方行为。
4. 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绿线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违法建设和破坏城市绿线的行为,保护城市绿线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市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6日晋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以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内的各类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建、国土、林业、农业、环保、水利、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城市绿线。
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版)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3-7-14 16:51: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己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4日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应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合理配置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发挥城市绿线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绿化带、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以及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及主要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即城市绿线。
三、任务和目标1、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营造宜居生态环境,加强城市防护及景观建设。
2、加强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使其成为城市文化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主要组成部分。
3、严格城市绿线的使用,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同时推广城市文明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四、管理职责1、市政府对城市绿线进行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城市绿线的标准和评估方法,对整个城市的绿线质量进行监管。
2、市城市绿地管理局承担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城市绿线的保护、修缮、绿化、管理、执法等工作。
3、各区、县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绿线的状况、修缮和养护,并会同市城市绿地管理局建立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补救低效、矛盾和问题状况。
4、广大市民及企业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的使用规范,加强城市绿线的保护,督促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对侵犯城市绿线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建设管理1、城市绿线的规划、建设需经市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规划和建设应保护自然环境、尽量保留现有植物和地形特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
2、城市绿线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绿化、养护、保密等具体措施。
对城市绿线的绿化工作,应科学选取植物,精细种植,强化养护,及时修剪,保持绿化良好。
3、城市绿线的建设资金应由市政府负担,在规划建设中,应征求市民、专家和各类团体的意见,确保建设方案透明、合理、科学,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完整与质量。
4、道路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改造,要注重对绿地的保护,尽力保证绿地的完整性,减少对绿地的破坏。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
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城市绿线。
市、区县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结构性绿地、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布局,一并提出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地和有关绿化指标要求。
第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不断拓展绿地面积,提升绿地质量。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岳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1)
岳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岳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岳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城管、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绿线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p1Ea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地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地规定进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地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地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地权利.DXDiT。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TCrp。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4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东来2022年1月10日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线划定第三章绿线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城市绿线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绿线划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二)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规定;(三)城市绿线的划定应当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和范围。
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韶关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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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见第四条)。
3.绿线的划定(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见第五条至第七条)。
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7)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十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3.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
4.划定城市蓝线的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2)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3)控制范围界定清晰;(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见第六条)。
5.蓝线的划定和调整(1)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3)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见第七条至第九条)。
6.城市蓝线内所禁止的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见第十条)。
7.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1)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四、《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见第二条)。
2.列入黄线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2)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见第二条)。
3.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4.城市黄线划定的原则(1)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2)控制范围界定清晰;(3)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见第六条)。
5.黄线的划定(1)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5)城市黄线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6)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7)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见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6.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的要求(1)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2)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7.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见第十三条)。
十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于1997年10月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见第二条)。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见第三条)。
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1)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见第五条、第七条)。
(2)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五条)。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见第六条)。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