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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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态补偿类型与补偿强度
与资源产权相关的成本可以被归结为两种类型 : 其一 ,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其二 , 产权主体的机会成本 。 由此 , 生态补偿的类型也有两种 :其一 , 补偿产权主体 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 ;其二 , 补偿产权主 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 。
支付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这一方式难以实现 , 因为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难以准确计量 , 并常常是天 文数字 。 而支付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则 容易实现 , 因为财务成本可以通过市场定价进行评估 。 一旦确认所必须补偿的行为方式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 足够大 , 就可以根据该行为方式的机会成本确定补偿 额度 。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补偿水平实际上以 机会成本的补偿为准 :
3 补偿机制
3 .1 选择补偿机制考虑的因素 选择补偿机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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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年 第 4 期
补偿机制时须考虑的因素有 : (1)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生物和物理特征 , 包
括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影响之间的必然联系 ;是否明 确地定义了受益人 ;对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造成威胁 的各种因素的紧迫性等 ;
主体所造成的损害加以补偿 , 要么因要求 B 产权主体 将其产权的一部分转让(即通过市场交易重新划定产 权边界)而作出补偿 。 只有这样的补偿才是确定的 , 清 晰的 , 才是有意义的 , 公平的 。因此 , 笔者认为 , 生态补 偿应以资源产权的明确界定作为前提 , 在此前提下 , 通 过体现超越产权界定边界的行为的成本 , 或通过市场 交易体现产权转让的成本 , 从而引导经济主体采取成 本更低的行为方式 , 达到资源产权界定的最初目的 :使 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和利用 , 使经济发展与 保护生态达到平衡协调 。
1 .2 科斯手段与产权明晰 科斯则认为不能将外部性问题简单地看成是市场
失灵 。他认为 , 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 不清 , 出现了行为权利和利益边界不确定的现象 , 从而 产生了外部性问题 。 因此 , 要解决外部性问题 , 必须明 确产权 , 即确定人们是否有利用自己的财产采取某种 行动并造成相应后果的权利 。 他提出科斯第一定理 : 如果产权是明晰的 , 同时交易费用为零 , 那么无论产权 最初如何界定 , 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的配置达 到帕累托最优 , 即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 。 科 斯进一步探讨了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 , 并提出 了科斯第二定理 :当交易费用为正且较小时 , 可以通过 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实现外部 效应内部化 , 无需抛弃市场机制[ 9] 。
1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 .1 庇古手段与外部性的补偿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认为 , 引起Hale Waihona Puke Baidu源不合理的开发
收稿日期 :2002-07-26 作者简介 :毛显强 , 博士 , 副教授 , 主要从事环境经济学 、环境经济政策分析 、环境管理 、环境规划 、生态规划等方面研究工作 , 发表论文 20 余篇 。 *本文为世界自然基金会(WW F)资助的“ 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评估” 项目的部分成果 。
附表 湿地生态补偿(生态服务功能效益的内部化)的层 次
生态效益内化的主体/ 层次
生态服务效益类型 土地/ 湿地 省内
所有者
生态补偿 省外
全球 机制/ 方式 (国内)
农 、渔 、牧 、副产品

调节气候

矿产资源

航运
X<

水量的调节
X<

供应下游清洁水源 X< X<

净化环境 维持生物多样性 自然观光 、旅游 、
对有利的环境经济行为 :环境经济行为的受益主 体(或其代理人)对行为过程中的利益受损主体(或其 代理人)进行赔付 , 以便使其维持其有利的环境经济行 为模式 。
对不利的环境经济行为 :环境经济行为的实施主 体(或其代理人)对行为过程中的利益受损主体(或其 代理人)进行赔付 , 即支付利益受损者的机会成本 , 以 便补偿其行为带来的环境经济损失 ;或使其放弃该行 为模式 。 由于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通常远大 于此财务收益 , 所以要求赔付额度至少大于等于其预 期财务收益 。
态补偿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环境经 济手段 。
对于生态补偿 , 国内外至今未见明确的定义 。 《环 境科学大辞典》曾将自然生态补偿 (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定义为“生物有机体 、种群 、群落或生态 系统受到干扰时 , 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 、调节自身 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 , 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 的还原能力”[ 1] ;或是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 、经济 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 2] 。 但最一般地 , 则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 的经济手段 。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积极 性 , 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 、激励机制和协调机 制[ 3] 。章铮认为狭义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为了控制生 态破坏而征收的费用 , 其性质是行为的外部成本 。 征 收的目的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 4] 。而庄国泰等将征收
庇古认为 :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 必须 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 。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 补贴 , 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处以罚款 , 以使外部性生产 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 利水平 。但是对于政府能否有效地校正外部性 , 西方 经济学界存在争议 , 就连庇古也怀疑道 :“确定恰当的 补助金和课税标准 , 实际上有很大困难 。 要做出一个 符合科学的决定 , 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材料可以作为 概括[ 8] ” 。可见 , 要准确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十分困难 。
关键词 生态补偿 ;资源产权 ;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 :X171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2)04-0038-04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在中国的深入和完善 , 人们越 来越倾向于用经济手段来对人们的生产 、生活行为进 行调控 。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手段相比 , 经济激励手 段具 有成 本 ———效益 优势和 更强的 激励 ———抑制 作 用 , 因而在环境保护领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青睐 , 生
(2)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1977 年 , 美国国会通 过的《 露天矿矿区 土地管理及 复垦条例》(SMCRA)。 根据 SMC RA , 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天矿的开采 , 都必 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 押金制度 , 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 第三方进行复垦 ;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 , 要缴纳一定 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 , 用于 SM CRA 实 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 13] 。英国 1995 年出台 的环境保护 法[ 14] , 德国的联 邦矿产法[ 15] 等也都作了 类似的规定 。
1 .3 生态补偿的内涵 庇古和科斯 手段的目的都 是为了解 决外部性 问
题 , 使社会成本内在化 ;两者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 应用即为生态补偿手段 。 在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 下, 由于无法决定谁的行为妨碍了谁, 谁应该受到限 制 , 因而也就不能作出谁应该补偿谁的决定 。 而在界 定清楚产权的基础上 , 即 A 产权相对于 B 产权而言 , 其所界定的行为权利与利益边界是十分明确 、无交叉 含混的 , 此时 , 若 A 产权主体的行为超过了其产权所界 定的行为或利益边界时 , 他相对于 B 产权而言 , 就是非 产权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 , A 要么因其行为对 B 产权
生态环境补偿费看成对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进行
补偿 , 认为征收生态环境费(税)的核心在于 :为损害生
态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 , 这种收费的作用在于 它提供一种减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 5] 。 在上世纪 90 年代前期的文献报道中 , 生态补偿通常是 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 ;而 90 年代后期 , 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者的财政 转移补偿机制 , 例 如国家对实施退 耕还林的补 偿等 。 同时出现了要求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 促进西部的 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的呼声[ 6] 。
娱乐 、休憩 教育和科学研究
固碳复氧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对农民损失 进行补贴
押金制 航运部门
收费 水利防洪
部门收费 基金/ 下游
补偿上游 排污费

基金
相关产业的
附加收费

基金
√ 基金/ CD M
注 :①√表示补偿充分 , X <表 示实现 不充分 ;②CDM 表示 清洁发 展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 年 第 12 卷 第 4 期 CHIN A POPU LA TION , RESO U RCES A ND EN V IRO N M EN T V ol .12 N o .4 2002
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 *
毛显强 钟 瑜 张 胜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 北京 100875)
(2)手段实施的具体环境 , 包括经济状况 、制度状 况 、政治状况 ;
(3)操作成本 , 即经济成本 、管理的复杂性 ; (4)公平性 , 即政策手段的实施对弱势群体 的影 响[ 10] 。 3 .2 利益相关方与生态补偿实现的层次 一般来说 , 围绕资源及生态环境效益的利益相关 者有三类 :包括 ①资源的所有者 ;②资源的开发使 用 者 ;③资源的管理者 。而由于生态环境效益的受益者 处于不同的区域层次 , 因此效益内化载体(或支付者) 也处于不同层次 :当地(local)、省内(provincial)、国 内 (count ry)、全球(g lobal), 它取决于资源及生态环境效 益影响涉及的范围[ 11] 。附表以湿地生态系统生 态补 偿为例反映出湿地生态补偿的层次 。 而不同层次的补 偿以不同的方式或机制加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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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显强等 :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
利用以及环境污染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部性 。 外部性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 , 最早是由马歇尔提
出 , 庇古则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7] :“此问题 的本质是 , 个人 A 在对个人 B 提供某项支付代价的劳 动过程中 , 附带地 , 亦对其他人提供劳务(并非同样的 劳务)或损害 , 而不能从受益的一方取得支付 , 亦不能 对受害的一方施以补偿 。”经济学家对外部性产生的原 因和解决办法有不同的认识 , 其中 , 最著名的是庇古税 和科斯定理 。
综合起 来 , 可以 认为生态补偿 是指“通过 对损害 (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 提高该 行为的成本(或收益), 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 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 外部经济性), 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 但是关于生态 补偿的三个基本问题却从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谁补偿 谁 , 即补偿支付者和接受者的问题 ;补偿多少 , 即补偿 强度的问题 ;以及如何补偿 , 即补偿渠道的问题 。
摘 要 本 文深入探讨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 , 认 为生态 补偿是 一种使 外部成本 内部化 的环境 经济手 段 , 其 核
心问题包括 :谁补偿谁 , 即补偿支付者和接受者的问题 ;补偿 多少 , 即补 偿强度的 问题 ;以及 如何补 偿 , 即 补偿渠 道
的问题 。 本文认为 :生态补偿的实施应以产权的明晰为 基础 , 补偿额度须以资源产 权让渡的 机会成本为 标准 ;进 而 对生态补偿机制设计进行了探讨 。

3 .3 生态补偿的途径 (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 。从一般意义上说 , 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税收是政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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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 凭借政治权力 , 按照一定的标准 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 具有强制性 、无 偿性 、固定性特征 。对于某些公共产品 、公共服务成本 的补偿 , 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 , 政府便采用较为便 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 , 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 补充 。 它包括使用费和规费两种[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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