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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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
1.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
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
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
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3.是文义证券
4.是金钱、债权证券
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A )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
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
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代替现金使用)(支付、汇兑、结算)
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
3.信用工具的作用(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
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
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要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
1.要式性
2.无因性(抽象性)
3.独立性
4.文义性
1.要式性
(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
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
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6条)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5条)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14条)
(一项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4.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前者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至于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应同于其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等四项。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共同的要件。票据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根据这些记载事项的不同效力,可以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以及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
(一)实质要件。因为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票据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二)形式要件。因为合法的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殊要件
(二)形式要件
1.书面
2.签章
3.记载事项
4.交付
1.书面
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的票据行为都是无效的。
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规定。
2.签章
(1)签章人的责任: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签章的意义:在于识别行为人,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并确定行为人的票据责任。
(3)签章的形式:
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签章+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单位: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
4.交付
交付: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承兑人及保证人——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以交付为要件,但10条使用:票据的签(章)发(出)、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一)出票
(二)背书
(三)承兑
(四)保证
(五)提示
(六)拒付
3、简述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的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票据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3.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区分的意义)
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
如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发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完成后,在基本票据关系的基础上,因各种辅助票据行为而后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如:在依法作成的票据上,根据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参加行为而产生的被背书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等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抬头人):票据到期有权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有时又是票据的持票人。
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有三种:
限制性抬头。(只对固定的收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不准转让)
指示性抬头。是指票据经背书后,可以转让。
来人抬头。一般“见票即付”,付款人认票不认人,谁持有票据,谁成了该票据的收款人。(3)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