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湘价医[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医〔2009〕122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工作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09年11月31日结束,请各地抓紧时间,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重新评定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价格类别,并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特一类、一类价格医院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为二类价格医院的名单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由省统一发文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和患者合理分流,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并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价格类别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组织医护人员利用医疗仪器设备和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所消耗材料、劳务技术的补偿。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震局,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湘价服[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2〕39号)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地震局二○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外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向湖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登记备案,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法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1999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及《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湘计投〔2000〕382号)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件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湘价函[2009]8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湘价函[2009]8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2009)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9]85号)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你中心《关于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继续执行2007年食品检测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你中心执行我局文件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收取食品测试分析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你中心开展食品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二、核定你中心食品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附表。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9年9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项号检验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元)备注1DE值项602N-二甲基亚硝胺项3003PH值项304β-苯乙醇项2005氨基酸项3006氨基酸态氮项907铵盐(以氮计)项8熬糖温度项409白度项3010包装饼干净重和公差项2011包装外观项1012钡项14013钡盐(以Ba计)含量项15014苯并[α]芘项60015苯甲酸项15016比重项3017比容项5018比旋光度项5019标签项1020不挥发酸项15021不挥发物项8022不溶度指数项20023不溶于水杂质项9024不完善粒项2025不皂化物项5026不整齐度项5027茶梗项15028起泡程度项5029成品粒度项3030澄清度试验项6031冲调性项8032臭和味项1033磁性金属物项6034粗蛋白(以氮计)项15035粗灰分项6036粗细度项2037粗纤维项10038粗脂肪项8039大肠菌群项10040代谢能项150041带壳稗粒项1042单件包装项2043蛋氨酸项25044蛋内品质项10045稻谷粒项2046等级项30047滴定酸项8048敌敌畏项14049典型性项1050碘项10051碘化钾(以Ⅰ计)项15052碘价项53碘酸钾项10054电导灰分项7055电导率项5056淀粉项8057对硫磷项14058口恶唑烷硫酮项18059二氯化硫残留量项80二氧化硫项10061二氧化碳项8062二氧化碳气容量项8063非糖固形物(总糖、固形物)项29064非脂乳固体(脂肪、固形物)项19065粉末项100风格项1067风味项1068氟项12069复原乳酸度项8070钙(Ca含量)项6071干浸出物项80干物质项8073干燥失重项8074感官指标项4075感面项1076高锰酸钾消耗量项5077镉含量项140铬的允许量项14079汞项14080谷氨酸钠项15081冠突曲霉项30082过氧化值项8083含砂量项100含皂量项11085还原糖项9086黄曲霉毒素B1 项20087黄曲霉毒素M1 项30088灰分项5089挥发酚类项200挥发酸项8091挥发性盐基氮项8092混合均匀度项11093混浊度项8094加工精度项2095加热试验项30夹杂物项6097甲醇项10098碱度项9099鉴别试验项200100酵母项200101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项140净容量项20103净重项20104酒精度项140105咖啡因项180106糠粉项10107可溶性固形物项110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含食盐)项180109口感项10110口味项10111矿物质项20112赖氨酸盐酸盐含量项180113乐果项140冷冻试验项50115粒度项30116劣蛋率项100117磷含量项120118硫酸根离子项100119硫酸灰分项80硫酸试验项100121硫酸锌含量项150122硫酸亚铁含量项150123硫酸盐项70124氯化胆碱含量项200125氯化钴(以Co计)项150氯化钠项380127氯化物项150128马拉硫磷项140129螨项160130霉菌毒素类项180131镁项120锰项120133面筋质项80134钠离子项120135尿素酶活性项120136农残滴滴滴项120137农残六六六项120泡持性项50139烹调损失项50140烹调性项30141膨胀率项30142皮胚含量项20143破次率项100气味项10145铅项120146氰化物项60147全氮项150148容量偏差项10149溶解时间项20溶解试验项50151肉眼可见物项10152乳化剂项50153乳酸菌数项120154三甲胺氮(以氮计)项150155三氯甲烷项150散装饼干块数和公差项20157色度项20158色素项40159色泽项10160色值项70161沙门氏杆菌项100砂分项120163山梨酸项120164砷(As)含量项100165食品添加剂项50166食盐项70167食用香精项50使用有机载体或稀释剂时的水分项300169熟断条率项100170双乙酰项120171水不溶物含量项150172水分及发挥发物项80173水份项40水浸出物项50175水溶性灰分项120176水溶性灰分碱度项120177四氯化碳项150178粟粒项20179酸(同总酸)项90酸不溶性灰分项120181酸度项50182酸价项80183碎末总量项20184碎末茶项100185碳酸钙(CaCO)含量项150糖精钠项120187糖水浓度项150188体态项10189甜蜜素项180190甜味剂项50191铁项100铜项100193透光率项100194透明度项10195外观项10196微量元素类项120197维生素类项150无虫害项100199无污染项100200无杂质项100201析水量项40202硒酸盐及硫酸盐含量项120203细度项60限期项50205香气项10206消化能项1500207硝酸盐项100208小碎米量项20209锌项140形态项10211形状规格项30212亚铁氰化钾项60213亚硒酸钠(以Se计)含量项150214亚硝酸盐项80215烟点项30盐酸不溶物含量项150217氧化钙项70218氧化试验项60219乙醇项100220乙氧基喹啉含量项300221已酸乙酯项140异硫氰酸酯项70223游离二氧化硫项100224游离氯项40225游离棉酚项60226原麦汁浓度项140227杂醇油项140杂质项90229皂化值项110230增白剂项200231折光指数项40232蔗糖项180233脂肪项80脂肪酸值项120235质地项20236致病菌(肠道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120237细菌总数项60238重金属(以pb计)含量项140239重量项10煮沸后肉汤及肉味项20241煮熟尝味项10242灼烧残渣项30243浊度项40244滋味项10245总二氧化硫项100总固形物项110247总灰分项50248总碱度项40249总磷项50250总酸项40251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项18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80253组织项10254最小单位包装项20255主含量项150256弯曲折率项300257色泽(植物油)项150——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湘价服[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湘价服[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湘价服〔2006〕163号)湖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下达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2003〕8号)文件精神,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

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一律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报批。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行为。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湘价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3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

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

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

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

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1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湘价费[2011]184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1〕184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烟花爆竹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此次批准的收费标准,仅限于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参照执行。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收费台帐,配备专兼职收费员,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
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9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91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精神,并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现就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项目及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住宅常规检测,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范围,其检测项目、内容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行业规范规定为准。

按照2005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目前住宅常规检测就是指“见证取样检测”,具体项目为: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5、简易土工试验;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常规检测收费标准按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节能、基桩等专项检测,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均无规定的,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年检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年检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年检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1.18
•【字号】湘价费[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年检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费〔2013〕13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各部门年检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的年检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取消和免征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年检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严禁年检时“捆绑、搭车”收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明文规定外,不得利用年检时强制企业缴纳由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的任何费用。

三、各市州物价局要加强对年检收费,特别是年检“捆绑、搭车”收费的清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迅速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湘价费[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9〕173号)省委组织部:你部《关于核定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161号)已过试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考虑你部试行情况良好的实际情况,同意你部继续按原核定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为省委组织部考评中心在为有关单位提供领导干部考试命题、制卷、评卷、面试等考务服务,及向需要测评服务的单位提供的任职测评、竞职测评、在职测评、个人测评、经营管理者资质评价等服务中所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由试卷命题费、印卷阅卷费、组考费、测评费、委派及培训考官费等构成。

二、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资金用于组织考试、测评等各项工作的合理开支。

三、收费对象:试卷命题费向购买单位收取;印卷阅卷费、组考费、委派及培训考官费向委托单位收取;组考费中报考费向参考者收取,其他向委托单位收取;测评费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

省内公开选拔省管领导干部不得收费。

四、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你部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评中心,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4〕60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的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了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收费对象及范围分类计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城市规划区内(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大学校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长沙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1800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1400冷水江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800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800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三、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2]18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2]18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2]182号2002年7月30日)湖南通达报验服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2000]湘价费字79号文件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开展进出口商品报验代理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

在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报验代理服务费。

报验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公司收取报验代理服务费后,应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提供报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应代委托人填写各种报验单(表),复印、传真并理齐报验的各种证单,向商检部门提出报验申请并代缴检验费、联系检验员,将商检报告送到商检局签发《通关单》,并联系、协调此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代领取《通关单》。

三、报验代理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

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须经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附表:报验代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略)——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函[2010]19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91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7〕112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省交通厅: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局湘价服[2006]66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适用于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从事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不实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标准见附表。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附: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七年九月十二日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土工试验项目二、集料试验项目三、岩石试验项目四、砂浆试验五、水泥常规试验六、水泥砼试验七、无机结合料试验八、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九、金属试验十、橡胶支座十一、交通安全设施试验项目十二、通信管道试验项目十三、桩基检测项目十四、路基、路面现场检测项目十五、桥梁静、动载试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
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

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
证》,持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购票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样品分析收费标准
(系指送检在实验室内进行监测的,不包括现场采样部分)
1.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个项目的一次分析数据。

2.每次每个测点每个项目监测10个以上分析数据或需提供10个以上分析数据的,按应收标准的60%收费。

2.空气和废气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3.土壤、固弃物、生物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4.放射性元素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5、污染事故监测样品中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剧毒、致癌、放射性物等)的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提高3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