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薛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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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A.代理合同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C.代理订立遗嘱D.代理专利申请2.下列机构为法人机关的是(BC)。

A.某公司的销售科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C.某公司董事会D.某企业的工会3.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有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称画乃某名画家遗迹。

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

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B.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C.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甲乙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4.甲到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兵马俑,讯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

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

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C.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D.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5.12岁的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李某,但1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

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6.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BCD)。

A.自然人B.物C.智力成果D.行为7.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ABCD)。

A.甲所欠税款B.甲所欠债务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8.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是(CD)。

A.大米B.外币C.黄金D.矿藏三、判断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对)2.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须采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

3.亲属法和继承法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4.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四、简答题1.请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答: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知识构造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

法律知识构造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构造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律行为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内容提要: 物权行为理论深刻地影响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在进行该理论的决策时,应注意保持与现行相关立法的连续性,特别是要培育物权法面向未来的品质,对与决策有关而又不必也不能为物权立法所包容的其他民法制度应当成竹在胸。

本文集中考察了法律行为、公示公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他物权的设定等与物权行为理论发生重要关联的方面,认为即使不采纳该理论,也能够对民法制度进行精确完整地设计,而且使其更为和谐有序地运行。

一、引言物权行为问题是一个历经近200年争论而不休的问题、一个横贯整个民法制度构造的问题、一个具备相当理论难度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然而,我国学者关于物权行为的研究,一个显著的弱点是长期以来就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很少将物权行为理论与具体民法制度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理论研究的意义与说服力。

可喜的是,最近一段时间,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主张讨论物权行为理论应区分两个层面,即纯学术研究层面和立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上,无论对物权行为理论持何态度,都应提出与自身主张相应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方案。

〔1〕一些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提出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重要支柱和基本原则,这一制度的或缺将使物权法制度本身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将陷入矛盾。

〔2〕应当说,在德国等奉行物权合意主义的立法,其众多法律制度的确深刻地打上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烙印,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任何变动,都将“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导致从内容到技术,甚至风格的巨大法律变革。

正是基于此,虽然很多国家对立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颇多非议,但言及废弃时又特别小心翼翼。

然而,抛开已有物权行为立法的事实,从立法政策的角度观察,物权行为理论与相关民法制度存在何种关联,是否不采纳这一理论整个民法体系就不能构筑?如果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物权行为理论的命运必将发生逆转,一方面,从未承认该理论的立法在坚持其传统时没有丝毫的后顾之忧〔3〕;另一方面,又对变革既有物权行为立法凭添了勇气和动力。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_1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_1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一、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观点之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了一个草案制定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官方的草案,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草案。

但最终民法典会以怎样的形式面世,我们至今也无法预测。

这也是本文再探讨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一点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学界一直曾有不同的观点。

(1)采用编纂模式或者潘德克吞立法模式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有这一种观点。

这一种模式即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将相关的规则、制度加以整合,形成具有逻辑层次性和体系性的法典。

(2)采取汇编模式。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必要追求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分相互独立,相互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立法思路,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差异在于其根源在于采抑或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立法形态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仅仅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是否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

”二、我国民法典模式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借鉴必要性分析论文网潘德克吞体系自创立之今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法律生命力,笔者认为在于两点,一是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特质所具有的判例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二是它能够以一种开放的体系吸收其他因素以致于能够适应不同土壤。

所以,无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未来的体系模式是采用潘德可吞模式或者说是汇编体系范式,或者学界有学者提出的现实主义路线,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原因有二:(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也应该继续维持潘德克吞体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的作用。

因为,自上世纪初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废除了六法全书的体系,而引入了苏联的民法,但苏联民法也同样是德国民法的推崇者,所以这仍然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延续。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法学界对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争论日益激烈。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两种选择,根据这两种模式的历史、根源及现状,我国商事立法在当前应确立民商分立的模式,即民法典和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一、民商分立形成的历史根源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1、民商分立的最直接根源。

商法是在中世纪形成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1]。

当时商法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的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此外商人还自己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

因此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商法不是从普通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商法一经产生,它就自治自立,与普通私法平等发展。

可见商法的形成与发展,是民商分立的最直接根源。

2、是民商分立的自身根源。

近代民法与商法的重要区别在于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2]。

在传统上,直接源于罗马法的许多制度一向被认为属于民法规范,如物权、法律行为、债和合同、继承、婚姻等;而随着商事关系的发展,在商人团体之间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如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票据背书等,则构成新兴的商法规范的内容。

民商分立的另一根源在于在中世纪的商业关系中,各国对贸易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这使得民商分立成为一种自然的历史现象。

正如有的法学家所指出的:“民商分立的一个更深入的理由是,在中世纪,贸易倾向于严格的特许主义,而且通常只有那些被赋予特权的社团里成员,持许可执照从事这项活动”。

基于此,商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阶层,而不能普通适用于社会,这便为商法典与民法典分立准备了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因此,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的差别,是民商分立的自身根源。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形考任务11.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诉讼与儒家社会理想相统需要对诉讼加以鼓励正确答案:错误2.无过错责任的出现是私法社会化的具体表现的实例之一正确答案:正确3.法律实效等于法律效力正确答案:错误4.西方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正确答案:正确5.社会调査前期探究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査文献访专家和实地勘察。

正确答案,正确6.社会调查必须执行被调查者自愿参与的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7.运用法律很难调节公交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问题正确答案:正确8.现代化是一个连续不断地历史过程正确答案:正确9.当前中国社会己经是“快速转型中的“社会,从当事人来看,弱势群体极易卷入纠纷,其权益往往被系统性、政策性地大肆侵犯,其权益表达和救济则受到体制性的障碍,导致纠纷主体诉诸非常规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救济往往带有保障生存权的性质,远远超出法律系统所预设的权利,/义务情境。

正确答案:正确10.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中存在着告状是为了讨个“说法“的含义,而现代法律价值追求不认可这种价值内涵正确答案:正确11.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的局限性在于人的理性非常有限,无法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正确答案:正确12.如果老百姓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或"打官司就是打金钱”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丧失正确答案:正确13.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着的)法(律)“的概念。

正确答案:正确14.错位论认为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认为国家法律符合实际贴近生活正确答案:错误15.以下哪种行为体现了励讼的社会舆论()正确答案:王海现象受到支持正确答案:一元钱官司受到支持16.测量效度的含义是()。

正确答案:工具精确度正确答案:工具适宜性17.相当数量的暴力犯罪起源于细碎的日常纠纷,这类纠纷在既往纠纷解决机制中长期被忽视并无法被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奚料整理于2024年6月;适用于河南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一平台无纸化考试。

作业练习1 试题及答案1.社会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性质可以分为(ABCD1.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B.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C.描述型研究和解释型研究D才黄剖研究和纵贯研究2,需要层次论是谁初次提出的(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米德B莱格U弗洛伊德D.马斯洛3.马克斯韦伯理论的核心问迤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喻答案)•A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东方B.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东方C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D.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西方4.作为社会学学科恢复重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开始就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学的学者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费孝通B严复C雷瞒D.皇太炎5.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壤或辅助,则0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j⅞须以法为依凰BjS治在上困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6.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B.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需口必要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7.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既得益不同,人民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不同的立场、态度,因此在采取某祜亍为措施改变某一社会现象时,常常会引起矛盾和冲突.这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篇正确答案).8.社会解组理论C社会失范理论D.利益冲突理论8.根据韦伯对合趣治的分类,世袭制属于(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治型B.传统型C.魅力型D.法理型9.基于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这三种渠道,纠纷解决方式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公力救济B集体救济U社会救济D.自力救济10∙从法律角度看,内部的人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律师B.法律制度中的人C.f⅛AD.法官I1.下列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刑法B.治安管理处罚法C.劳动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12.(ABCDI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认为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白我利益的权衡,如果月因λ法律所获得的利益大,就会选择服从法律。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的启示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的启示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的启⽰2019-06-27【摘要】民法典的制定⼯作在我国已有数年之久,但⾄今仍未⾯世。

这也反映了民法典的制定是⼀项极其复杂与庞⼤的⼯程。

民法体系的庞杂和民法精神的深邃曾让德国民法家有⼀个世纪的困惑,他们前后经历了⼀个世纪的探索,才制定出了《德国民法典》。

所以对于我国民法典⾄今尚未⾯世,我们也应该持有⼀种理性的看待态度。

【关键词】潘德克顿体系;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法模式观点之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了⼀个草案制定的阶段,到⽬前为⽌,已经有了官⽅的草案,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草案。

但最终民法典会以怎样的形式⾯世,我们⾄今也⽆法预测。

这也是本⽂再探讨我国民法典⽴法模式选择的⼀点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学界⼀直曾有不同的观点。

(1)采⽤编纂模式或者潘德克吞⽴法模式我国⼤多数学者都持有这⼀种观点。

这⼀种模式即是按照⼀定的逻辑结构将相关的规则、制度加以整合,形成具有逻辑层次性和体系性的法典。

(2)采取汇编模式。

这⼀思路的特点是,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必要追求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分相互独⽴,相互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法思路,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差异在于其根源在于采抑或⼤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法形态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仅仅是成⽂法与判例法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是否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模式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借鉴必要性分析潘德克吞体系⾃创⽴之今天在⼤陆法系国家的发展,⼀直保持着旺盛的法律⽣命⼒,笔者认为在于两点,⼀是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特质所具有的判例法所⽆法⽐拟的优点,⼆是它能够以⼀种开放的体系吸收其他因素以致于能够适应不同⼟壤。

所以,⽆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未来的体系模式是采⽤潘德可吞模式或者说是汇编体系范式,或者学界有学者提出的现实主义路线,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原因有⼆:(⼀)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也应该继续维持潘德克吞体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的作⽤。

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9选5)

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9选5)

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9选5) 人大法学考研《官方版》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 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理论【科目三】真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性规那么3、集体人权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扩充解释6、法制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2、简述民主立法的原那么及表现形式3、简述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三、论述题(共三题,任选其二,其中第三题,报法理学专业的考生必选。

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2、论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意义3、评述法家“威势可以平暴,厚德不足以止乱”的思想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综合【科目四】真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科目代码:807报考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注:本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人大法学考研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法学理论专业任选五部分,其他专业必选一部分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科目,再任选四部分。

每部分30分,其中名词解释每题5分,简答题每题10分。

本科目总分150分,多答不得分。

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4*5)1、五听2、化外人3、编敕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简答题(1*10)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宪法一、名词解释(4*5)1、宪法规范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家结构形式4、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二、简答题(1*10)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刑法一、名词解释(4*5)1、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2、行为犯3、防卫过当4、玩忽职守罪人大法学考研二、简答题(1*10)简述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民法一、名词解释(4*5)1、隐名合伙2、身份权3、留置权4、合同解除二、简答题(1*10)简述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主要判断方法知识产权法一、名词解释(4*5)1、网络传播权2、著作权法定答应3、发明的创造性4、商标异议二、简答题(1*10)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诉讼法一、名词解释(2*5)1、禁止双重追究原那么2、专属管辖二、简答题(2*10)1、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那么人大法学考研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经济法一、名词解释(4*5)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经营者集中3、契税4、资本项目二、简答题(1*10)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国际法一、名词解释(4*5)1、法那么区别说2、公共秩序保留3、CIF4、特许协议二、简答题(1*10)简述条约的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名词解释(4*5)1、生态中心主义2、海域使用权3、水土流失4、巴赛尔公约二、简答题(1*10)人大法学考研简述环境管理答应证种类人大法学考研《官方版》2022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 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入学考试法学理论【科目三】真题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性规那么3、集体人权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5、扩充解释6、法制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的价值冲突2、简述民主立法的原那么及表现形式3、简述法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的关系4、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三、论述题(共三题,任选其二,其中第三题,报法理学专业的考生必选。

《民法典》评注的技术运用与知识创新

《民法典》评注的技术运用与知识创新

作者简介:丁圣芸(1986—),女,山东青岛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付梦华(1992—),女,山西大同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2022 8No 8,2022 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2年8月Aug.,2022《民法典》评注的技术运用与知识创新丁圣芸,付梦华(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生效是我国法律史上的大事,相应地,“民法典评注”也必须提上日程,在法学理论、司法活动以及法学教育等方面这种评注的开展是必然的,同时鉴于民法典本身已经颁布,加之我国民法学界和民事司法实务界近年来的发展,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去对民法典的文本、体系和法理的揭示也是可行的,且有法学方法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指导。

就技术方面来看,要严格遵守法教义学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理论,坚持从文本出发,以“注”为主,兼顾立法者意图与立法客观目的,以“注”带“评”,也要协调各方资源,把理论学说、经典判例加以整合,更要坚持官方统一评注,鼓励私人评注,完善学科教材体系和普法宣传资料体裁。

可以说“民法典评注”是功在千秋的重要之事,既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实践,也是一个砥砺各方智识,形成法律共同体的通说的重要机会,更是向世界展示中国当代法文化的基本环节,不仅在学术理论上有积极作用,更有强化民族法律自信的政治功效。

关键词:民法典评注;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2)8-0067-13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民法典》的实施日期。

推行《民法典》后,现有的民事法律系统空白得到填补,也是国际民法典创新突破的经典之作。

《民法典》在我国实施后,《民法典》评价和标注工作随之展开。

有学者表示,《民法典》涉及的内容复杂,包含多种专业术语,相关理论过于抽象。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

2021年9月第23卷第5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Sep.2021Vol 23No 5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崔拴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㊀㊀[摘㊀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法律行为归入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存在着争议㊂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归入前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但是,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也存在若干不足㊂如果从 民法对相关行为的态度 等角度出发,把 合法/被许可行为 违法/不被许可行为的二分法改造为 民法许可/倡导的行为 民法既不倡导㊁也不禁止的行为 民法完全禁止的行为 等类型系列,则可克服前述二分法以及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弊端,能够合理解决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关键词]法律行为㊀法律事实㊀合法行为㊀违法行为㊀类型化[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19FFXB067)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崔拴林(1977 ),山西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㊂①㊀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②㊀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㊂③㊀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㊁95-97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3页㊂④㊀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4页;崔建远等著‘民法总论(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152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34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0页㊂⑤㊀参见薛军‘法律行为 合法性 迷局之破解“,‘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㊂⑥㊀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0,90页㊂一㊁引言在我国民法学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聚讼纷纭,甚至被认为是 我国民法中最大的谜团之一 ①㊂这一争议实际上形成了 问题束 ,涉及三个方面的子问题:第一,有效法律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本质?这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㊂第二,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是否妥当?这涉及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㊂第三, 法律行为 概念的内涵之中是否应含有 合法 这一本质要素?这涉及 法律行为 概念的界定问题㊂笔者已经撰文分析过第一个子问题,本文拟探讨第二个子问题㊂故此,分析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有助于全面解决围绕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的理论争议㊂另外,由于我国民法学理上对于法律事实(特别是其中的行为)的类型区分也存在不同观点②,因此探讨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也有助于在学理上合理地界定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类型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 理论中,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之 行为 里的 合法行为 ,③在我国大陆地区,也有不少学者赞成此说④㊂不过,也不乏反对的观点㊂比如,有学者在主张法律行为具有 规范性本质 的同时,认为法律行为不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也不能通过 合法性 标准来评价⑤;据此,法律行为当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㊂另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应该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表示行为 而非合法行为⑥㊂由此可见,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之 合法行为是否妥当,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值得进一步辨析㊂笔者认为,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并不能全面反映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多种样态,将法律行为归类为合法行为也会造成若干逻辑困境,但反对这种分类的代表性学说(即 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的二分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㊂故此,理论上应该对法律事实中之行为. All Rights Reserved.的分类㊁法律行为的归类提出新的范式,以解决现有的争议㊂本文拟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主要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来说明法律事实概念的内涵以及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理由;其次,分析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 的逻辑缺陷;再次,运用 类型 式思维方式,对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问题提出本文的解决思路;最后,分析法律事实中 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之二分法的不足㊂二、法律事实中之行为的分类依据与法律行为的传统归类(一) 法律事实 概念的界定法律事实 一词译自德文词juristischeThatsache/Tatsache,根据萨维尼的界定,它指向产生或终止某项法律关系的所有事情,这为后世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提供了认知基础㊂①不过,学理上应该依据什么样的理论范式来分析法律事实,却存在 规范说 与 事实说 的分歧㊂这种分歧对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㊁法律行为是否应该归入此等 合法行为 等问题的分析产生了影响㊂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事实的界定有两种理路㊂一种是偏重于从具体事实的方面出发,将法律事实界定为社会生活中为法律所调整的客观现象,这些现象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事实说 ②㊂一种是侧重从法律规范构成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事实理解为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Tatbestand)的同义词,据之,法律事实就是能作为此等构成要件并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㊂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 规范说 ③㊂从学理上讲, 事实说 有如下缺陷:①法律事实应该是超越具体事实的抽象事实,但该说却认为,实存的具体事实只要受法律调整,就是法律事实㊂②该说认为,法律事实是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效果的事实㊂这一认识不够全面,因为与法律事实密切相关的除了法律适用,还有立法环节㊂比如,立法会设计出尚未出现的事实样态,‘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规定的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的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为适例,若法律中不规定该事实样态,则现实中都不会出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具体事实㊂可见,立法中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绝对不是具体事实,而是立法者为了调整既存现实或引导社会发展而提炼出来的抽象事实㊂③若将法律事实定位为具体事实,则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与意义会受制于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常识㊂然而,尽管相关法律概念会与日常用语在表述上有重叠,但二者的意义却绝非必然相同④,而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前者㊂据此,界定法律事实,应该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从规范的逻辑构造㊁价值取向等方面展开,而不能从生活常识上展开㊂⑤相较于 事实说 , 规范说 更有道理,后者的观点主要是:①法律规范最常见的逻辑构造是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从构成要件产生法律效果的角度看,构成要件与法律事实的功能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构成要件⑥㊂②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同,在划分构成要件时,最根本的分类标准也就是不同的法律事实㊂通过划分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类别,相应的具体事实应该归属于哪种法律事实㊁应该由哪种法律规范调整,才有了明确的依据㊂③在接受法律调整之前,具体事实的法律意义无法从其日常意义中得到说明,所以只有当具体事实被它纳入相应的构成要件时,其法律意义才得以确定㊂故此,构成要件乃是涵摄具体事实的标准工具,相应地,具体事0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⑥Vgl Schmöckel/Rückert/Zimmermann(Hrsg ),Historisch-kritischerKommentarzunBGB,Bd I,Tübingen2003,s 357ff 转引自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页,注②㊂参见王伯琦‘民法总则“,1963年,第119页;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1960年,第214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㊂另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3页;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0页㊂参见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1958年,第231-232页,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㊂另见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97-298页;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页㊂比如,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仅指相关法律事实所产生㊁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是指日常用语中的 由人(而非其他生物)实施的行为 ㊂故此,罢工㊁战争虽然属于日常用语中的 人的行为 ,但并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20㊁54页㊂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实只有通过涵摄而联结于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意义①㊂综上,只有基于法律规范的构成理论,才能准确把握法律事实的内涵,也才能了解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和 违法行为 的原因㊂(二)法律规范构成理论是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一个依据基于 规范说 ,法律事实中的 (人的)行为 是以行为为要素的法律要件,如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而非甲砍伤乙这样的具体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分类实际是对包含不同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的归类,民法学由此不再直面具体行为,而是直指抽象规范㊂故此,具体的行为并无不言自明的法律定性,这种定性是相关法律规范基于特定考量赋予具体行为的㊂比如,就无权处分而言,在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118条语境下构成法律行为,在该法第184条第1款语境下则构成侵权行为㊂可见,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具体行为的定性,后者要受到前者的塑造㊂根据常鹏翱教授的观点,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二者的分类与名称也是根据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理由主要是:从逻辑层面上讲,在法律事实应基于法律规范来理解的前提下,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其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质的不同㊂这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构成要件上看,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㊁违法行为对应着两类不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㊂A 违法行为对应着法律责任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如甲偷窃了乙的财产,就构成违法行为;B 合法行为对应着无制裁导向的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此等要件的(亦即不具备违法性要素的)具体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㊂②从法律效果上看,A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形态,这是法律施加的制裁㊂B 合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含民事责任,而有多样化的内容㊂亦即,在确定上述两类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法律效果起到了决定作用:若某类规范使行为人承担制裁性结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违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侵权行为㊁违约行为等;反之,若某类规范并不导向责任承担的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就是合法行为,迎合该要件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②㊂可见,基于 规范说 的理路,法律事实是产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规范要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由此分别指向构造不同的法律规范,它们在规范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无法混同㊂故此,法律规范理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一个基本依据㊂(三)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的其他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注意,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法律行为所隶属的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 一词有不同表述,其中较为常见的表述是erlaubteHandlungen㊁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erlaubtesVerhalten㊁rechtmäßigesVerhalten③㊂其中的rechtmäßig只有 根据法律的㊁合法的 之义项,erlaubt一词本意则是 被许可的㊁被允许的 ④㊂Handlungen与Verhalten在这里则都指人的举止或行为⑤㊂故此,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本身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义㊂结合法律行为制度的通例,特别是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规则来看,法律行为之所以归入法律事实中的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 ,除了法律规范构成理论之外,还有其他理论依据㊂首先,从法律行为的成立来看,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单个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的唯一要素,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此,只要存在相应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已成型,此时无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因素㊂既然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要素,则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㊂1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④⑤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27页㊂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7-73页㊂相应地,unerlaubteHandlungen㊁unrechtmäßigeHandlungen㊁RechtswidrigesVerhalten等是 违法行为 的常见表述㊂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5-97页㊂潘再平主编:‘新德汉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第933㊁350页㊂在法律事实理论上,Handlungen和Verhalten都指涉人的思想和身体上的有无举止或有无活动等状态㊂参见台湾大学法律学院㊁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9-80页;[日]古田裕清‘日本的法律用语与德语 关于 行为 “,崔延花译,‘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7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其次,上面提到,erlaubteHandlungen和erlaubtesVerhalten也含有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的意涵㊂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意涵呢?笔者认为,从价值层面上讲,法律行为的制度设计在初衷上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所以,法律行为作为私人旨在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然是法律上被许可㊁被允许 的行为㊂类似地,尽管准法律行为的效果是法定的,但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为了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有意识地或者故意做出这种行为,同时,准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者利益格局决定了这种行为也会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规定,如行为能力㊁意思瑕疵㊁代理等规定①㊂故此,准法律行为可以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辅助工具㊂另外,事实行为在常态下是行为人不违反法律㊁依据自主意识而引起某种事实后果的行为,有目的意思的事实行为也可以为行为人提供自治的契机㊂比如,虽然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但其构成要件之一是 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先占人能够获得物的所有权,这完全符合先占人的主观意愿㊂故此,这种规则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能为行为人创造自治的空间㊂由此可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许可的㊂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必然是法律所不许可的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行为因当事人不适格(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或没有代理权)㊁有意思瑕疵㊁缺乏处分权而导致无效㊁被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换言之,法律行为并非出于违反禁止规范(特别是合法上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是由于违反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③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秩序对此类行为的态度是既非 许可 也非 不许可 ,这也是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之下,公权力并不会过度干预私人生活的体现(详见下文的分析)㊂如果理论上把法秩序对于不同行为所持的态度仅仅归结为非此即彼的 许可 和 不许可 ,那么,这类法律行为也只能归入 被允许㊁被许可的行为 之列㊂综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涉及违法性因素的考察,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本旨是为了给私人提供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这两个方面也能作为法律行为被归入 合法行为/被许可的行为 的依据㊂三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以及法律行为之传统归类的不足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分为 合法行为 与 违法行为 ,进而将法律行为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合理地描述民法上具有不同特质㊁过渡状态或混合形式的诸多行为,因而存在若干缺陷,兹分述之㊂第一,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最大不足是,在 合法行为 所包含的法律行为之中,存在着 因不合法而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故此:该二分法面临一个基本的逻辑困境:为何存在 不合法 因素的几类法律行为却属于 合法行为 ?申言之,由于私法自治秩序的建立亦须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故此,①从正面来说,法律行为须 合法(遵循相应的强制规范) 才能有效,这是私法自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的不当管制④㊂所以,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合法行为 即指 因合法而有效的法律行为 ㊂②从反面来说,法律行为因这些原因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㊁行为违反私法上的相关强制规范以及违背善良风俗 而存在效力瑕疵时,这种 不合法 也只是从反面阐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内含的强制要求,就不能产生意思自治的效果㊂此外,法律行为因违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则不是私法自治的内部逻辑使然,而是缘于国家认定法律行为具备反社会性,故而从外部强行干预法律行为的效力,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制裁⑤㊂据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的 不合法行为 则有两种内涵:一是 因不符合私法自治秩序所需的强制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25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3卷①②③④⑤LudwigEnneccerus/HansCarlNipperdey,AllgemeinerTeildesBürgerlichenRechts;EinLehrbuch,zweiterhalbband.15.Aufl ,J.C.B Mohr(PaulSiebeck)Tiibingen,1960,S.866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9页;梁慧星㊁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202页㊂德国学说针对强制规范区分 禁止性规定 与 限制法律行为形成可能性的规范 ㊂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有关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行为之法定要式性的规定都属于后一种规范㊂这种规范旨在限定私法主体自治的范围,并调和不同私法主体之间彼此自由的互相冲突㊂参见胡坚明:‘德国法上违反禁止性规定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㊂参见崔拴林‘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再探讨 以法律行为之效力来源为问题导向的分析“,‘江海学刊“2020年第5期,第166-170页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3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行为 ,一是 因反公法上的强制规范或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的法律行为 ㊂由此可见,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之二分法的首要缺陷就是: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难以涵盖法律行为制度中的 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 ,也难以体现 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所具有的两种内涵㊂相应地,前述 规范说 在论证法律事实中之行为划分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合理性时,认为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概念所指涉的具体行为不具备违法性要素,就是有失偏颇的㊂实际上,该观点本身也承认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必然涉及行为的 违法性 问题,其具体论述是: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法定生效要件,就可以说法律行为 有了违法性 ,就会导致其效力瑕疵㊂ 换言之,在有效要件的角度区分法律行为合法或违法,结果指向有效和效力瑕疵之分,这与作为法律事实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意义大不相同㊂ ①据此,该观点既然认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中也存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而且这种两分法与法律事实层面上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两分法大相径庭,这就相当于为本文的上述观点提供了佐证㊂第二, 合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㊂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旨在创立自治规则的行为,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乃至违法行为)都不是这种行为㊂维尔纳㊃弗卢梅就此指出: 所有可以在抽象 法律行为 概念之下予以理解的行为类型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皆旨在通过制定规则来达到形成㊁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目的 , 以此为目的制定的规则正是法律行为与那些法律效果基于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定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所在㊂ 此谓 法定构成要件 即指其法律效果完全法定而无意定成分的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它不属于行为人旨在制定某种规则的行为,所以它不构成 法律行为 ②㊂据此,只有法律行为才涉及 行为作出的规则是否生效 的问题,而其他几类行为都不涉及 是否生效 ,只涉及 是否成立 的问题㊂由此,一方面,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㊁事实行为的共性在学理上用 合法行为 一词表达,另一方面, 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也只能使用 合法 一词来表述,这就造成两个不同语境下的 合法 表述雷同但意义脉络不同的结果㊂可见, 合法行为 这个上位概念只能描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不能描述法律行为的 效力状态 这个迥异于其他行为的独特内容,所以,将法律行为㊁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都归入 合法行为 ,并不能凸显法律行为与后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㊂第三,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的二分法中,有些兼具法律行为和违法行为特质的㊁具有混合形式的行为难以得到合理的界定㊂从实证法上看,法律事实中存在着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违反(公法上的)禁止规范或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民法中之禁止规范(如‘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㊁违反刑法中针对某些物的禁止规范(如‘刑法“第347条禁止走私㊁贩卖㊁运输毒品的规定)㊁违反公共秩序(如竞争秩序)㊁违反善良风俗(如性道德)的法律行为,比如,直系血亲之间的婚约㊁买卖毒品的协议㊁串通投标的协议③㊁包养协议等㊂这类行为就是法律绝对不许可或者意在禁止当事人实施的行为㊂但在 合法行为/被许可行为-违法行为/不被许可行为 的二分法中, 包含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包含法律许可其行为模式(即意思表示)㊁其成立时无须作违法性判断的 合法行为 ,一方面又属于违反禁止规范的 违法行为 ,这种兼具两种行为之属性㊁属于两种行为之混合形式的法律事实显然难以为该二分法所容纳㊂第四,并非所有不合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法律必定 不许可/禁止 的行为㊂比如,对于一些因违反私法上的强行规范而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法律实际上并无 不许可(要禁止) 相关行为的意图㊂苏永钦教授即指出,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709条之2第3项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理人为会首之合会 ,但若有无行为能力人担任会首,只会发生契约是否生效的问题;正如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853条规定,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35第5期崔拴林㊀论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的归类①②③参见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6页㊂参见[德]维尔纳㊃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8-29页㊂串通投标是危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秩序的行为㊂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681页㊂.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关键词: 法律行为/总则/民法典/立法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内容提要: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

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一、导言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它之所以在中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直接在法律条文中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使其在中国民法上实现了立法继受,“法律行为”遂成为一个法定概念;[1]自清代末期法制变革以来,对中国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对民国时期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日本民法、德国民法,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中国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前苏联民法,改革开放后对祖国大陆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在立法和理论上继受了法律行为理论。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中国的民法理论也非常自然地实现了对法律行为理论的继受。

这也使得在目前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几乎没有学者对编纂之中的中国民法典究竟是否应该在立法上接受法律行为概念,进行认真的理论反思。

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样的理论反思是非常必要的。

理由如下: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制,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但在立法上明确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却是少数国家。

这就提醒我们注意,在理论上继受法律行为概念,与在立法上采用该概念并非一回事。

法律行为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并不表明在民法典之中采纳这一概念就必然是妥当的。

国开(吉林)02411《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复习资料答案

国开(吉林)02411《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复习资料答案

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作业资料答案说明:每学期的课程题目都可能更换,请认真核对是您需要的题目后再下载!【题目】下列民事行为当然无效的是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 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c. 受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d. 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题目】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a. 特定的;特定的b. 特定的;不特定的c. 不特定的;特定的d. 不特定的;不特定的[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特定的;特定的【题目】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 赠与关系b. 租赁关系c. 税收关系d. 买卖关系[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税收关系【题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a. 过错责任原则b. 公平责任原则c. 其他d. 严格责任原则[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严格责任原则【题目】我国公民从()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 年满18岁b. 年满16岁c. 年满14岁d. 出生时[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出生时【题目】杨某16周岁,为中国科技大学学生,智力超群,根据民法规定,杨某是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题目】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a. 所有权b. 债权c. 人身权d. 物权[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债权【题目】著作权中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的是a. 发表权b. 署名权c. 获得报酬权d. 使用权[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署名权【题目】我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的是a. 先发明权利b. 先申请权利c. 无手续权利d. 先实施权利[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无手续权利【题目】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专利权人的权利的是a. 出口权b. 实施许可权c. 放弃专利权d. 独占实施权[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出口权【题目】我国法律采用的商标注册原则是a. 自愿注册原则b. 强制注册原则与自愿注册原则相结合的原则c. 不注册原则d. 强制注册原则[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自愿注册原则【题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a. 三个月内b. 一年内c. 两年内d. 六个月内[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一年内【题目】根据我国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a. 两年b. 三年c. 一年d. 六个月[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两年【题目】以下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a. 发明b. 外观设计c. 实用新型d. 技术诀窍[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技术诀窍【题目】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的知识产权有a. 发明权b. 专利权c. 发现权d. 植物新品种权[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植物新品种权【题目】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a. 自然人b. 法人c. 国家d. 其他组织[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国家【题目】根据民法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是a.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b. 依法成立c.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 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题目】下列民事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是a. 知识产权b. 债权c. 物权d. 人身权[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题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是a. 民事主体b. 民事权利c. 民事行为d. 合同[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题目】以下各项,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a. 一夫一妻b.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c. 实行计划生育d. 婚姻自由[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题目】下列亲属之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的有a. 岳父母与女婿之间b. 所有的近亲属之间c. 父母子女之间d. 配偶之间[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父母子女之间, 配偶之间【题目】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的是a. 货币安置奖励费b. 搬迁补助费c. 提前搬家奖励款d. 使用权补偿款[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货币安置奖励费, 使用权补偿款【题目】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 专利权持有人b. 专利申请权人c. 发明人d. 专利权人[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发明人, 专利申请权人, 专利权人, 专利权持有人【题目】专利许可证包括a. 独家许可证b. 独占许可证c. 普通许可证d. 分许可证[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独占许可证, 独家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 分许可证【题目】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情况有a. 专利权超过法定期限b. 当事人口头放弃专利权c. 专利权被撤消d.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被撤消, 专利权超过法定期限【题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a. 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b. 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c. 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上班4的核准注册日d. 申请真正眼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申请真正眼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上班4的核准注册日, 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题目】国家规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a. 电子产品b. 人用药品c. 儿童食品d. 烟草制品[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人用药品, 烟草制品【题目】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标明的是a. 专利标记b. 发明人c. 设计人d. 专利号[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专利标记, 专利号【题目】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的标志包括a. “红新月”b.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c.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d. 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请认真阅读以上题目,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作答]参考答案: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红新月”,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题目】某企业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生产家用产品,因(),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理学_习题集(含答案)

法理学_习题集(含答案)

《法理学》课程习题集一、单选题1.在古希腊,()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A.亚里士多德B.柏拉图C.德莫克里特D.柏里克利2.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A.制定法律的部门B.法律的渊源C.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D.法律的具体内容3.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C.事实行为D.事实关系4.在中国古代,强调“以法治国”的学派是()。

A.法家B.儒家C.道家D.墨家5.在法学中,所有权属于()。

A.对世权B.对人权C.相对权D.救济权6.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A.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C.刑事赔偿和经济赔偿D.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7.下列必须考虑过错因素的是()。

A.危险责任B.公平责任C.刑事责任D.无过错责任8.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A.制定法B.普通法C.习惯法D.判例法9.法律运转的机制和系统叫做()。

A.法律体系B.法学体系C.法律制度D.法制体系10.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这种义务属于()。

A.绝对义务B.基本义务C.相对义务D.集体义务11.罚金是()中规定的一种制裁措施。

A.行政法B.经济法C.民法D.刑法12.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

A.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B.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C.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3.王某夫妇因有事外出,便雇佣一保姆临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孩子B.报酬C.孩子的安全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给付报酬14.在引起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最终起决定作用。

A.经济因素B.政治因素C.文化因素D.道德因素15.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是()。

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C.法律事实D.法律后果16.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

第27卷第5期河北法学V ol.27,N o .52009年5月Hebei Law ScienceM ay ,2009编者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政治的推行,作为确立和维护这一制度模式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也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迎来了民商事立法的繁荣时期。

围绕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立法和司法机关、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均表达出了良好的愿望,但同时亦呈现出诸多的观点分歧。

分歧的缘由自有多种,其中最为根本者,则在于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文化意蕴未必形成一致的观念态度。

当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作为导向和支持时,就会陷入迷茫;对制度本身的评价也会失去价值尺度。

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近现代意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尤其是私法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对民法哲学、民法文化的研究就更具有根本性意义。

这组论文,是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同仁们受《河北法学》编辑的委托,运用哲学、文化学、伦理学等理论和方法,对涉及民事立法模式、自然人人格、民事能力、国家所有权、侵权法归责原则和婚姻家庭法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尝试性研究成果。

刊发这组论文,旨在抛砖引玉。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的当代价值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李少伟收稿日期:2009203202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研究”(06X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少伟(19612),男,陕西凤翔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私法文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首创,并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制定所效仿。

潘德克吞立法模式之所以被众多国家所效仿,是因为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的优势可以补充大陆法系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潘德克吞体系在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其价值。

我国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顺应传统,借鉴并采取潘德克吞立法模式。

民法课本整理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第⼀章民法第⼀章第⼀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关系:⾃然⼈基于彼此⼈格和⾝份关系⽽形成的相互关系,是⼈格关系和⾝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与⼈之间基于财产⽽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在⾮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融管理关系等)⼆、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于全体⼈的法,是⼀个⽆等级社会的法。

(⼆)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与⾃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的⾏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们所证实并进⾏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种法律关系或者⼀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利益(2)⾪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机关(参加者为私⼈或者公共权⼒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使为⽬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使公权的⾝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由决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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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8-4-13关键词: 法律行为/总则/民法典/立法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内容提要: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

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一、导言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它之所以在中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直接在法律条文中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使其在中国民法上实现了立法继受,“法律行为”遂成为一个法定概念;[1](2)自清代末期法制变革以来,对中国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对民国时期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日本民法、德国民法,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中国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前苏联民法,改革开放后对祖国大陆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在立法和理论上继受了法律行为理论。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中国的民法理论也非常自然地实现了对法律行为理论的继受。

这也使得在目前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几乎没有学者对编纂之中的中国民法典究竟是否应该在立法上接受法律行为概念,进行认真的理论反思。

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样的理论反思是非常必要的。

理由如下:(1)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制,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但在立法上明确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却是少数国家。

这就提醒我们注意,在理论上继受法律行为概念,与在立法上采用该概念并非一回事。

法律行为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并不表明在民法典之中采纳这一概念就必然是妥当的。

既然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立法活动,我们就必须根据立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准则来判断将这一具有高度抽象性和理论性的概念规定在法律文本之中是否合适。

(2)法律行为理论成熟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距今已经有一个半世纪。

在这一过程中,民法所要调整的民事生活领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支撑法律行为制度合理性的古典自由主义(其法律表现就是意志论)已经在很多方面受到修正。

[2]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即使那些在理论上继受了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也对这一理论本身的妥当性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3]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如果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不假思索”地将法律行为概念纳入到立法中去,似乎过于草率。

(3)即使我们决定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这也不表明我们就必须要追随德国模式,采用大法律行为概念。

这是因为,在德国的大法律行为立法模式之后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修正的立法模式。

例如,在立法上把法律行为概念限定于财产法领域,排除其在人身法领域的适用,等等。

[4]因此,出于理论妥当性的考虑,我们也应该对中国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行为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笔者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继受(包括理论继受和立法继受)的基本情况的分析,来研究那些在立法上不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那些在立法上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的做法又对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产生了哪些影响。

笔者希望这一研究有助于拓宽我们对法律行为理论认识的视野,能使我们意识到在这一问题上其实存在的多种可能的选择。

我们不能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就放弃对其进行批判性的考察。

二、法律行为概念未进入民法典的法国模式:理论和立法的双重拒绝虽然法律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5]但作为一种成熟并产生了广泛影响的理论,它主要应该归功于19世纪中期在德国兴起的潘德克吞法学流派的学术努力。

在这一流派中,又以萨维尼的贡献为最。

正是通过他的代表性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的阐述,法律行为理论才得以成熟,并逐渐取得域外的影响。

[6]仅仅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年代上的问题:近代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在法律行为理论成熟和取得影响之前很久就已经开始了。

因此,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普通私法法典》的编纂都没有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近代的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催生了一种民法典编纂上所谓的“法国模式”。

而法国模式对法律行为概念是完全陌生的。

那些受到法国模式影响的国家,也基本上未采纳德国法学的这一理论创新。

例如,意大利统一之前的诸公国的民法典、统一之后于1865年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制定的《西班牙民法典》、受到法国模式强烈影响的沙俄时代的民法草案以及土耳其在近代法制变革中出现的法典,这些在19世纪编纂的法典都没有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7]拉丁美洲的情况也不例外。

在19世纪编纂的主要民法典,如1851年《秘鲁民法典》、1868年《乌拉圭民法典》、1857年《智利民法典》、1860年《厄瓜多尔民法典》、1873年《哥伦比亚民法典》、1869年《阿根廷民法典》和1876年《巴拉圭民法典》,都没有在立法上采用法律行为概念。

[8]这些拉丁美洲的民法典基本上都受到了以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为特征的法国模式的影响。

那么,法国模式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是不是仅仅因为《法国民法典》编纂得比较早,导致法国立法者没有来得及在立法上接受这一概念呢?情况并非如此。

事实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后,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逐渐开始影响法国。

《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后,最初的注释法学家完全不理会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并认为这一概念不符合其传统。

后来随着注释法学派的衰落以及德国学说影响的增加,法国学者也开始部分地接纳法律行为理论。

其中的突出表现就是,Planiol的民法论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个单独的部分,在这一块内容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

这正体现了德国模式的影响。

但是,对法律行为的理论继受在法国一直就是很不完全的。

直到最近,主流的理论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排斥法律行为理论,即使有所涉及,如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也只不过是在债法部分涉及契约的内容中,附带地提了一下法律行为理论。

[9]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的理论认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其实并没有多大的理论价值,还不如阐述和制定出一些针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被认为属于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如契约——的规则来得更加实在,更不用说法国人会试图抛弃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在法典中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了。

20世纪中期,法国曾试图修订民法典。

在此期间,采用“小总则”模式的意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也就没有为法律行为概念在拟议的民法典中留下可能的空间。

[10]不仅法国如此,一些采用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如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国的民法典虽然历经修订,但还是选择了不在立法上接纳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模式。

这些现象的存在至少说明了如下事实:即使法律行为理论具有相当的理论说明价值,也并非因此就一定要在立法上采纳这一概念。

毋宁说这两者完全就是两回事。

立法上是否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不取决于法律行为概念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而是取决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在法国模式之下,之所以无法容纳法律行为概念,是因为要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范畴,就必须采用一种“总则—分则”式的民法典结构。

如果说法律行为概念是对契约、遗嘱、婚姻等制度的抽象,那么在一个不存在总则的民法典中,根本就不可能寻找到法律行为概念的合理位置。

这也正是采用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最主要的原因。

三、法律行为概念进入民法典的德国模式:理论和立法的一体继受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行为理论的胜利。

通过这一法典编纂,法律行为理论在法律史上第一次进入正式的法律条文,成为一个法定的概念。

这一做法可以称为“德国模式”。

该模式迅速影响到一些后来者,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1940年《希腊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以及以之为蓝本的《澳门民法典》),等等。

情况比较复杂一些的是俄国。

在沙皇俄国时期,直到1850年前后,处于优势地位的仍是法国模式。

但在19世纪下半期,德国理论的影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行为概念成为俄国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1882年和1905年的民法典草案都规定了法律行为概念。

•lv 十月革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上的革命并没有对此产生太大影响。

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都规定了法律行为。

由于前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领袖地位,社会主义集团国家的民事立法和理论都直接地追随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从而间接地追随了德国模式——在民事立法中直接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

1948年和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1965年《波兰民法典》、1988年《古巴民法典》都是例证。

•[11] 考察那些在立法上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的民法典,必须注意到: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继受往往与对《德国民法典》立法结构的继受密切联系。

这里的“立法结构”主要就是指民法典中设置“大总则”的结构。

这其实是很自然的: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就是其最适合的位置。

如果没有总则的存在,那么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就存在相当大的技术难度。

这种联系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反面例子中看出来。

瑞士在1881年首先编纂了《瑞士联邦债务法典》。

这是因为当时其他领域的民事立法权还不属于联邦,联邦的立法者无权就传统民法典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显然,在一个债法典中是不可能采纳法律行为概念的。

后来,瑞士的联邦立法者获得了对民法典全部内容的立法权,在1907年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

但是,由于试图避免去修改已经制定并且得到实施的《瑞士联邦债务法典》,因此,立法者也就不可能在民法典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

•[12]意大利的情况与瑞士有些类似。

虽然在19世纪末期,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对意大利法学产生了强大的影响,但在编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时候,立法者考虑到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就必须对没有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体系进行彻底修改。

意大利的法学家在权衡利弊之后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在民法典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而对自己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进行伤筋动骨式的改造。

于是,他们拒绝了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模式。

《保加利亚民法典》由于没有采用具有“大总则”的立法结构,同样也就没有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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