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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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适用范围 (2)
2.控制要求 (2)
2.1 管理职责 (2)
2.2 临时供电 (2)
2.3 临时配电 (2)
2.4 线路敷设 (3)
2.5 配电开关箱 (3)
2.6 照明设施 (4)
2.7 施工安全用电规定 (4)
3.记录 (5)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2.控制要求
2.1管理职责
2.1.1按照项目施工策划文件的要求,项目部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2.1.2项目安全员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及消除隐患工作。
2.1.3项目电气工程师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指导。
2.1.4现场专职电工负责临时供用电的操作及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工作。
2.1.5公司工程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现场临时用电的进行重点检查。
2.2临时供电
2.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总容量在50KVA及以上时,应由项目电气工程师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2.2编制、更改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更改内容和甲方相关时,应取得甲方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2.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装接线(包括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应由持证电工施工,所具备的电工等级应同所操作内容相适应。
2.2.4需要与甲方变电所或配电箱接通电源、或因施工需要,必须暂停甲方用电线路时,由项目电气工程师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2.2.5临时用电设施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电气工程师、项目安全员、临时用电的施工人员等进行联合检查,合格后,填写验收单。使用前,由项目电气工程师、安全员对现场主要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交底。
2.2.6临时用电的定期检查
2.2.6.1项目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对存在的临时用电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2.2.6.2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季度应重点检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状况。
2.2.6.3对施工周期较短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
2.3临时配电
2.3.1临时配电应按规范要求使用三相五线制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如按现场条件只能采用四芯电缆配电系统时,必须严格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项目主管单位许可。
2.3.2应在指定配电柜(供电总电源)的独立线路上引接临时用电总电源干线,并保证使用负荷的容量和临时电源箱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电流小于指定配电柜(供电总电源)上的开关跳闸(或熔断器)的电流值。
2.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动施工设备、机具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做可靠
的接零保护。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其作为负荷线。
2.3.4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接地)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摇测。
2.3.5施工现场内高大设施、机械设备应安装防雷装置,所有的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应定期复测,作好记录.
2.3.6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最小距离时应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2.4线路敷设
2.4.1临时用电总电源应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直接敷设。
2.4.2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铝线或铜线,架空铜导线截面不小于6mm2,铝导线截面不小于10mm2,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线杆的档距,由使用的杆材和选用导线的粗细决定,一般不超过35m;线间距不小于300mm。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2.4.3电缆直接敷设时,应在通过的道路、水沟、洞口等处实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用临时移动电源线应不影响作业操作,严禁乱拖地、无防护措施。
2.4.4动力和照明线路共杆敷设时,应分层敷设,上层为动力线路,下层为照明线路,间距不小于400mm。
2.4.5架空线路与临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电杆埋设、绝缘子的选择、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
2.4.6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铜导线截面不小于4mm2,铝导线截面不小于6mm2,采用瓷瓶沿墙或柱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
2.4.7临时电源线路架设(敷设)完毕,送电前必须由项目电气工程师、安全人员共同验收,并检查绝缘电阻 (1KV摇表),绝缘电阻不小于0.5M 为合格。
2.5配电开关箱
2.5.1施工现场所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等,必须一律使用标准配电开关箱。安装位置应适当,便于操作。
2.5.2配电开关箱应具有防漏电、短路、过载的三种保护功能;应有防漏电的三种装置:即接零或接地、保险装置、漏电保护器。其参数应与供电系统相匹配。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设有相线、接零、接地的专用接线柱,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
2.5.3配电箱内多路配电应有标记。动力和照明宜分设配电开关箱,如合置在同一配电开关箱内,则照明和动力应分路设置。配电箱的接线从箱体下接出。
2.5.4配电开关箱的金属箱体和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必须作接零(接地)保护。
2.5.5箱内电器数量选用“一机一闸”制,严禁一个开关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含插座),手动开关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线和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 时,应采用相应容量的自动开关或磁力启动器,每个配电箱的总电源应设有电源隔离
开关。
2.5.6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漏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的要求(选择国家强制性认证合格产品)。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电流动作时间小于0.1s。对搁置已久和连续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
2.5.7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下列顺序操作:
2.5.7.1送电操作程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负荷开关箱。
2.5.7.2停电操作程序:负荷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2.5.8配电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保持清洁,由现场专职电工负责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绝缘电阻、保护措施的测试。漏天设置时,应有防雨措施。
2.5.9配电开关箱每月检查和维护一次。接拆线应由持证电工进行。箱内熔断器的溶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其它金属丝代替。一般情况下的检查维护严禁带电作业。
2.5.10配电开关箱的日常使用管理应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或施工班组,并按规定及时上门锁。保证配电开关箱的安全使用。
2.6照明设施
2.6.1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以及匹配的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器装置和配电线路。现场专职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员,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用电。
2.6.2根据照明器具所使用的场所,分别选择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安全照明器、安全电压。照明器具和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材料。使用行灯的电源电压不超过36V(金属容器内不超过24 V),应采用双绕组型变压器。
2.6.3照明回路应有漏电保护措施,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应匹配;保护器动作应灵敏。现场专职电工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2.6.4施工现场照明和生活照明支线应单独设立。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应分开安装,并直接与接零干线接通。移动机具的保护零线与照明的零线必须分开不得混用。灯具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
2.6.5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2.6.6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2.7施工安全用电规定
2.7.1现场临时电使用时存在的高风险危险源,应执行公司有关程序文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2.7.2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管理实行专责制。一个项目必须设置一名现场专职电工(小项目可由施工电工兼任)。几个分包队伍同时施工时,施工用电应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