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_与_京都议定书_及其谈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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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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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 环境保护
人类活动(化石能源燃烧、土地利用等)引起的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等)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已是科学界确认的事实。
以全球变暖为主要标志的气候变化被认为是对人类最具威胁的全球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化会对地球生态系统、农业、水资源以及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等产生广泛、深远和复杂的影响。气候变化会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增多(例如暴雨、洪涝、沙尘暴、森林火灾等),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如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湖泊水位下降、海平面上升、冰川消融等),给农业生产将带来产量波动、布局和结构变动、成本和投资增加等方面的影响,可能使河流流域天然年径流量整体上呈减少趋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可能会加剧。
发达国家过去、现在和未来相当长时期都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对气候变化要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生态脆弱,适应气候变化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因此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过去百余年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对全球环境所造成的恶果将不得不由发展中国家承担。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科学问题和环境问题,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更是政治和外交问题,斗争的实质是争夺未来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维护发展
权的政治斗争。谈判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如何分担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谈判而形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谈判进程
1.1 《公约》谈判的启动
1988年11月,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共同发起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召开成立大会,IPCC的主要任务是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各种问题展开定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评估,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IPCC的成立及其工作,为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一定的科学基础。IPCC到目前为止,先后出版了三次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对气候变化的状况、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评估。
1989年11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提出人类正面临人为所致的全球气候变化的威胁,决定召开世界环境问题会议,讨论制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公约的问题。此前,尽管诸多宣言、公报或其他文件也多次提及气候变化问题,但这些文件在启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上的作用远不及《诺德韦克宣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
及其谈判进程
Introduction to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Its Kyoto Protocol and Their Negotiation Process
涂瑞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北京 100035)
摘 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谈判进程、各主要谈判集团及其主要立场,展望了气候变化谈判前景,简单介绍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和贡献。关键词 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国际合作与交流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66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2005.3
1.2 《公约》的通过及生效
第45届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共举行了6次会议(第1次会议至第5次会议续会)。谈判各方在公约的关键条款上各持已见,互不相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西北欧(现欧盟)与美国之间立场迥异。但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在即的大背景下,各方最终妥协,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里约环发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04年12月20日,共有188个国家以及欧盟成为《公约》缔约方。除极少数处于战乱的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方。
1992年6月11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在里约签署了《公约》。1993年1月5日中国批准了《公约》。
1.3 《公约》谈判中各利益集团及其主要立场
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中,主要形成了欧盟(欧盟成立前称为西北欧国家或欧共体国家)、“伞形集团”(由美、日、加、澳、俄等国家组成)、“77国集团加中国”等三大集团。
欧盟各国国内环保势力较强,也力图在国际上高举环保旗帜,且因清洁能源在其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并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较充足的资金,极力要求立即采取较激进的减、限排温室气体措施。“伞形集团”多为能源消耗大国,反对立即采取减、限排措施。
“77国集团加中国”集团庞大,到目前为止尚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团结一致,但内部也存在一些分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在目前情况下立即采取减、限排措施,不希望减、限排措施阻碍其自身的发展;产油国担心减、限排措施会影响其石油生产与出口;以小岛国为首的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欧盟持相似观点。1.4 《公约》下的机构
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是公约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自1995年召开第1次公约缔约方大会(COP1)至2004年在阿根廷召开第10次缔约方大会(COP10),共举行了11次缔约方会议(其间由于2000年COP6以失败告终,在2001年COP7之前又举行了COP6续会)。
《公约》下设两个附属机构: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BSTA)和附属执行机构(SBI)。两者职能不同:SBSTA是为“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SBI是为“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截至2004年12月,公约附属机构已举行了21次会议。
2《京都议定书》及其谈判进程
2.1 《议定书》谈判的启动——“柏林授权”《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其1990年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的量化指标。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COP1认为上述承诺不足以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会议据此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2000年后减排的义务及时间表;同时,决定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除公约义务以外的任何新义务。2.2 《议定书》的制定和通过
国际社会为制定议定书举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减、限排温室气体排放直接涉及各国的经济发展,各方难以达成一致。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了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COP3,又称“京都会议”),会议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或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而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或限排义务。2.3 《议定书》通过后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后的几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几个重要的文件:1998年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2001年COP6续会通过了“波恩政治协议”;2001年COP7为落实“波恩政治协议”达成了一揽子决定,称“马拉喀什协定”。
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
为制订《京都议定书》的实施细则,并落实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资金安排等问题,在1998年COP4上经激烈谈判,与会各方达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定了COP6前应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实施规则和要素,为其后的谈判提供了框架,指明了方向。会上,发达国家力推“后京都进程”,旨在压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东道国阿根廷提出了所谓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议题,造成发展中国家分化趋势的扩大。最终妥协的结果是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发展中国家打掉了“自愿承诺”,挫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