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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分类】行政法类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中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人们必须遵守、履行的某种责任。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是对公民和单位义务的规定。

同时,本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这是对公民和单位权利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的义务,就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实施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这些义务具体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包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的地块规划条件,并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3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10/14/2024
29
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9
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10
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条文释义

城乡规划法条文释义

一、城乡规划法草案: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二、城乡规划法引领中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

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在不久前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

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

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

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本法在总结以往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明确了与政府事权相对应的城镇体系规划层次,即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明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规划管理的责任,有利于明晰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有利于发挥好各级规划部门对城乡建设活动的综合调控作用。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等相关内容,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有利于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其他国家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在部门间建立政策配合、行动协调的机制,强化国家对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也是为了保证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安排全国城镇发展和城镇发展布局的宏观性、战略性的法定规划,是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起着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综合评价全国城镇发展条件,明确全国城镇化发展方针、城镇化道路、城镇化发展目标;制定各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引导和控制各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作好各省、自治区间和重点地区间的协调;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明确全国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优化、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协调利用和保护等。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生态环境用地用途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基础设施、水系、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城乡建设和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和资源,也是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所必备的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类用地的规划与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为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物质基础。

但是,一些城市、镇、乡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水系、绿地等的规划与保护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擅自改变规划中的基础设施用地和绿地的性质,侵占基础设施用地的现象屡有发生,随意在基础设施用地和绿地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突破控制进行建设活动的情况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到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直接造成人居环境质量的严重下降;一些地方将水体当成了“摇钱树”,濒水地区被过量用于房地产开发,地表水被过度开发和无序利用,造成濒水地区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一些地方的水源受到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水产养殖的影响,导致水源地受到污染,有些地方的水体甚至成为“纳污载体”,城乡供水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有的已经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

事实证明,如果不对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系、绿地等进行严格的管制,将会直接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人居环境的下降,阻碍城乡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针对上述问题,本条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生态环境用地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这不仅表明对保障城乡发展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稳定的重视,也表明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要转向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加注重保障和落实城乡关键基础设施的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介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计七章七十条。

重要条文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

通过加强和改革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制定《城乡规划法》,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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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释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程序\ 内容须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精选2021版课件
21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
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经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一条释疑[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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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精选2021版课件
17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
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
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释疑[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
第十三条释疑[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城乡规划法》是一部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研读,我有了许多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制定程序方面,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使得规划的制定不再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

其次,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规划的实施是规划工作的关键环节,法律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加强了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对于防止随意更改规划、违法建设等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城乡规划法注重了城乡统筹发展。

在过去,城乡规划往往存在二元分割的情况,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各自为政,导致城乡发展不协调。

而这部法律将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纳入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强调了城乡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协调发展,促进了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推动了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进步。

另外,法律还对特定区域的规划进行了规定。

比如,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等,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和保护措施。

这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同时,我也注意到一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挑战。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规划的科学性和长远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土地等因素的制约而导致规划无法顺利推进;还有就是如何平衡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这就明确了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规划管理都必须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给予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否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本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本法第四章对修改城乡规划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关联法规《行政许可法》第22-50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条文注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选址意见书主要针对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针对需要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证则是所有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的。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
Hale Waihona Puke 2024/10/120
乡、村庄规划旳编制内容
•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乡、村庄在一定时期内
旳发展计划,是政府为实现乡、村庄旳经济 和社会发展目旳,拟定乡、村庄旳性质、规 模和发展方向,协调乡、村庄旳布局和各项 建设而制定旳综合布署和详细安排,是乡村 建设与管理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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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规划旳内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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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旳概念:
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增进城乡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 可连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拟定城市、镇、村 庄旳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环节和建设原则,合 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 旳综合布署和详细安排。 涉及:城乡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和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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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城乡规划旳制定 • 第三章 城乡规划旳实施 • 第四章 城乡规划旳修改 • 第五章 监督检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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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 城乡规划法概述 • 城乡规划旳制定 • 城乡规划旳实施 • 城乡规划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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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
权限
要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旳总体规划由县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旳总体规划由镇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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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庄规划旳编制权限
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 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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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旳概念: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

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这里所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是指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包括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等。

这里所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指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的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方便作为重要目标,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统筹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

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等环节的技术把关。

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两个层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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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
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二十四条释疑[规划编制单位资格\执业资格管理\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强调了 规划编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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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
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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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五条释疑[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
7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 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释疑[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
• 第十九条释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程序\内容须不 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21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
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
• 第十七条释疑[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强制性内容(四线规定)\ 规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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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
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
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
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释疑[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管理的行政主 体划分\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
1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
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1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16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18条)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5条新增) 第五章 监督检查(7条新增) 第六章 法律责任(12条) 第七章 附 则(1条)
• 共70条
2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 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
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七条释疑[城乡规划作用\法定性\修改程序性]
9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 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 容除外。
• 第八条释疑[城乡规划的公开性(公民享有知情权\保密性]
29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 第二十八条释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规划 实施在于量力而行.]
30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
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
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 第十八条释疑[乡村庄规划原则\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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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一条释疑[立法目的]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
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
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
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
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
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
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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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
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Nhomakorabea25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
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二条释疑[适用范围\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规划区定义及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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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 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 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三条释疑[法律授权\三种区域区别对待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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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
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
• 第十六条释疑[程序性规定\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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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 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 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 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释疑[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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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 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释疑[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
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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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
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
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
• 第九条释疑[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 • [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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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 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的效能。
• 第十条释疑[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科技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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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
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二十五条释疑[基础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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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
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
于三十日。
• 第十三条释疑[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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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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