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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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水资源?
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称为水资源。
2、取水为什么要办许可证,缴水资源费?
答:《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3、市管取水限额数量是多少?
答:取用地表水:日取水12000米3至30000米3(不含30000米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2000米3至5000米3(不含5000米3)发电取水:总装机5000千瓦至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
(达不到以上市管限额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部门管理;超过以上市管限额的取水,由省水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4、南充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⑴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地表水0.075元/米3地下水0.15元/米3
⑵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
地表水0.05元/米3地下水0.13元/米3
⑶其他取水
地表水0.08元/米 3 地下水0.18元/米3
⑷水力发电取水 0.0035元/千瓦时,暂按0.0035元
/千瓦时征收,随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5、取用水资源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取水限额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受何处罚?
答:《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7、取水户经济困难,是否可以不交或少交水资源费?
答: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则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向发出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8、取水户不安装计量设施怎么处理?
答: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取水户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将受何处罚?答: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单位之间、各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如何解决?
答:《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水事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1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何解决?
答:《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处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12、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方面有些什么要求?
答:《水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
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13、哪些取水可免征水资源费?
答: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米3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抗旱临时应急取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