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照度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照度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

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表3.2.8

第四章光源

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0.5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照明质量

第一节眩光限制

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1.1

质量等

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

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灯具最小遮光角表6.1.3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A、B、C D、E

L≤2020°10°管状荧光灯

20<L≤50025°15°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L>50030°20°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第6.1.4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表6.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