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产品质量法_投入流通_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_兼论生产者_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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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几点思考

35|论文Thesis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几点思考文/刘刚[摘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历经三次修订。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国外相关法律的不同侧重点,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展开了研究和思考,并建议将《产品质量法》中的结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进一步提升该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质量促进缺陷产品召回Abstract:China's"Product Quality Law"has been revised three times.This paper has carried out research and reflection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current''Product Quality Law", the different focus of relevant foreign laws,and 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stage.The paper proposes to modify the structure and some provisions in the"Product Quality Law''in order to further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aw.Keywords:Product Quality Law;Product liability;Quality promotion;Defective product recall1993年通过,历经2000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共六章74条,是一部规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非常全面的专业大法。

《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于1993年正式颁布实施,针对质量管理、责任追究、质量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法》进行思考,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首先,要审视《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

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新兴行业中的产品类型,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网络购物等并未予以充分规范,导致缺乏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具体质量问题的追责、处罚力度较低,无法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足够威慑作用。

这些法律缺陷导致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低质量产品,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就是对《产品质量法》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方面,执法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着执法难、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部分违法生产者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也成为了限制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升维权渠道的畅通度,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对《产品质量法》改进的方向进行探讨。

第一,要完善和深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兴行业、新型产品及生产模式加强监管,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能力。

第三,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完善和加强消费者维权体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减少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需要思考。

例如,如何加强对供应链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如何增加产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主动防范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前端管控能力等。

综上所述,针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执行问题,并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完善和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

产品质量法解读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问题。

为此,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安全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防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合理原则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在制定产品标准和要求时,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合理的期望和需求。

生产者应当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

3.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并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为确保产品质量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渠道。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若干概念的思考与分析

关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若干概念的思考与分析
第1l卷第2期 2001年4月
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
JOURNAL OF GUANGⅪUNⅣERSI’IY WUZHOU BRANCH
NO.2.V01.11 Apr.200l
关于我国《产品质量法》中
若干概念的思考与分析
周新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系,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本文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产品、缺陷与瑕疵、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 等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与矛盾,并对有关概念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三、关于损害 损害是缺陷产品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任何人只有在他人的产品缺陷受到实 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 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必 须明确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即损害是已经发生 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推理的未来利益的损 害,它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纯主观上的 感觉,并且在客观上损害事实能够认定。
一、关于产品 产品责任是围绕“产品”展开的,所以,“产
品”是<产品质量法>中首先必须明确的关键性 名词。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 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规定:“军工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 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产品是指:(1)经过加
二、关于产品的缺陷与瑕疵 (一)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和基础,产品只有在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 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产品质责任问题。因此,正 确认识产品缺陷这一概念非常重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 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案情简介: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

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

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

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

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

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我对产品责任法的认识

我对产品责任法的认识

我对产品责任法的认识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处于弱势地位,产品责任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了产品责任法来对此进行调整,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双方的利益。

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问题也不断涌现,产品责任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但是,考察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对消费者保护乃至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的中心内容是产品责任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一)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产生的初期,大多数学者主张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英美法最早的“无合同,无责任”规则是合同责任说的典型代表。

19世纪末以来,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使因产品缺陷受害的消费者都能得到赔偿,各国立法普遍确认产品责任为侵权责任。

现代产品责任旨在“解决生产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如何有效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

产品责任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个别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别是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其所要制裁的不是违反特定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而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

”因此,产品责任存在着不同于合同责任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政策目的。

(二)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较之一般侵权责任而言,首先,侵害行为具有间接性。

产品责任不是以加害人的生产或销售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通过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等间接方式造成受害人损害。

其次,侵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与构成上的复杂性。

科技广泛运用于生产,使生产过程或产品高度技术化和结构复杂化,致使在产品缺陷的认定上和举证责任的负担上,困难重重。

《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2008-05-11 16:43:50| 分类:学习大讲堂|举报|字号订阅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过程1、《产品质量法》立法和修改的简况的回顾。

之所以做这个回顾,是因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从2000年或者2001年才开始比较多的进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过程当中去。

而在此之前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整个适用,总体来上讲或者更多的方面来说,是由于技术监督部门来负责。

于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这是一种旧法,但是新问题。

导致这种状况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我们对于产品质量法本身过程的了解,可能有缺乏。

在回顾当中讨论一些与我们监管体系有关的问题。

在产品质量法起草的过程当中,最早安排就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来起草第一稿的。

当时是国务院法制办,把它当做国务院的一个立法规划确定下来,然后具体的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去负责起草工作。

当时我作为起草小组的一个成员,当时包括现在技术监督局的季司长,他是当时法规司副司长,牵头主管这个工作。

我们去的时候,应该说在第一个框架拿出来以后,以及框架主要内容的确定,基本上都是在技术监督局的支配之下来进行。

我们国家的立法有一个特点,谁都愿意参加立法,特别是行政部门,为什么?通过立法活动,可以把自己部门内部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价值观念,包括本部门在一个立法当中所确立的职位,或者地位能够得到确定,这是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热衷于参与立法非常重要的原因。

当然这种热衷可能带来一些后果,比如说其中一个典型的后果,上面的人想争夺这个权力,但是到了下面的时候,实施的时候障碍无穷,可能在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比如产品质量法颁布出来以后,后来涉及到具体怎么样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时候,主要的工作又是由技术监督局来负责,可是技术监督局在全国所设置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它的这种机构的设置,应该说和这样的一个,遍布于整个社会生活产品和服务的状况是不太相符的,人员少,设置比较零散,而他要管理的面又特别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法销售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销售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销售者责任产品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作为销售者,我们有责任确保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了解产品质量法在深入讨论销售者责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制定的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测试方法、质量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

作为销售者,了解并遵守产品质量法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作为销售者,我们应当确保所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具体来说,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控和管理:1. 供应链管理:我们应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从供应商获取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这包括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以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进行持续监督。

2. 质量检测:我们应定期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追溯到问题的根本原因,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 质量控制:除了进行质量检测,我们还应加强产品质量控制,通过提高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的标准化,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4. 售后服务:作为销售者,我们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保修、维修和退换货政策。

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我们应积极主动地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和解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承担销售者责任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作为销售者,我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责任:当消费者因购买我们销售的产品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我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2. 无条件退换货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明显的还是潜在的,我们应无条件接受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 补救措施:除了赔偿责任和无条件退换货责任,我们还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浅谈对产品质量的认识

浅谈对产品质量的认识

浅谈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内容摘要: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产品质量问题,吃喝住行都受其严重影响。

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不论是生产者、销售者抑或消费者都应对产品质量问题其负有责任。

一个良好地市场环境,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共同打造。

关键词:市场经济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义务权利参考资料:1、《产品质量》—百度百科/view/161738.htm2、《产品质量法》—百度百科/view/126486.htm3、《产品质量大曝光》—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新闻总汇/special/zhiliang.html4、《经济法》课本7.2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166~172)5、《经济法》课本7.3节《产品质量法》(P172~178)正文: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经济社会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产品质量问题,吃喝住行都受到其严重影响。

就远的事件而言,有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波及全国一时间谈“奶”色变。

就近而言,有2011年的河南“瘦肉精”事件,几日之内,全国上下双汇火腿肠纷纷下架,大人们几月不敢尝试肉味。

而用品方面我们深深信任的一次性物品也曝出了硫磺熏筷事件。

这些接连不断的安全事件给本来脆弱的产品市场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让消费者的信心降到了谷底。

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怀疑各部门的监管能力。

“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到底敢吃什么心中没数”,“最神秘的部门是相关部门,最神秘的责任是相关责任,最神秘的责任人是相关责任人。

”这样的民间俗语子虽然有些夸大过激,但也真实反映了广大老百姓对现阶段我国市场上的产品安全的不安与对各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满。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不仅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主要潮流之一。

不管是国民经济还是国际贸易,产品永远是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目标。

因此,企业无不开足马力,竭尽所能增加产出,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从而促使商品市场愈加繁荣。

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在关注商品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

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就《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产品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概念所谓产品质量,即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适应性、经济性、可靠性、耐用性和安全性等特征和特征的总和。

而产品质量法就是指确认产品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也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

产品质量法是由若干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构成的,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等两大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产品质量法》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依靠市场调节,通过竞争从而优胜劣汰。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即加强对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一重大成果。

该法律把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

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的主要目的A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B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C 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E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确答案:E2、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A 掺假、掺杂B 以假充真C 以次充好D 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正确答案:D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侵害人应当赔偿A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B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C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支付死亡者的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D 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正确答案:C4、生产国家命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应A 责令停止生产B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C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D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E 吊销营业执照正确答案:B5.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

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

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D .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答案:D6.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A.装卸工承担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C.运输部门承担D .某厂承担答案:D7.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一系列属性和特征,以及产品能满足特定需求的能力。

而产品质量法则是指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一系列法则和原则。

在本文中,我将根据你提供的内容,对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和观点。

一、产品质量法的内涵和原则产品质量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质量管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内涵主要包括了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和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把控。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质量责任,强调了企业应当为产品的质量负责,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然而,尽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要求,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些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频发。

再次,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往往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导致了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烈。

三、改进产品质量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产品质量法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监管,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企业遵守法律的意识。

再次,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体系,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意愿,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对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产品质量法的知晓度,增强公众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能力。

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

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

转变立法思路丰富监管方式——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文/倪大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并于2000年进行修订以来,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形式的产品质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的新困境等,客观上要求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与时俱进地修订,以期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转变立法宗旨的侧重点(一)由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向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的转变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表现,也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了要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目的,并且反映在后续条款中,如规定企业奖励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产品标识、使用性能到各级标准的全面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政府部门力图行使全方位监管的良苦用心。

然而市场经济之路强调市场的支配作用和企业的主体性作用,并不鼓励政府部门保姆式的、对企业经营实施过多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层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另一个是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进行微观管理,侧重点在于产品的使用性;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全社会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侧重点理应在于产品的安全性。

另外,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产品质量水平的基础,在工业生产能力水平总体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在产品质量屡屡出现安全问题、影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放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而不是大包大揽上。

在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建议《产品质量法》在立法宗旨中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改为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对应,《产品质量法》也应当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产品质量法与生产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与生产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与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针对产品质量保障和生产者责任的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并规范生产者在市场中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生产者责任及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因此,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产品质量法能够促使生产者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法律的严格要求迫使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产品质量法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

通过制定和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市场中的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问题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竞争力。

最后,产品质量法能够增强社会信任和公众信心。

消费者只有对产品的质量有足够的保障和信心,才会选择购买和使用,从而推动消费和经济的发展。

二、生产者责任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召回、修理、替换或退款等。

2.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等。

消费者有权获得这些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购买决策。

3.售后服务责任:生产者应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

生产者应积极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解决问题。

4.侵权责任: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如存在侵权行为,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宣传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三、产品质量法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产品质量法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促进了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生产者面临更高的质量要求,必须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以适应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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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Ad m inistrati on I nstitute No .5,2007General No .35 收稿日期:2007-02-11・法学研究・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兼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何小勇,王义华(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王义华(196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法学。

[摘 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

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

[关键词]产品责任;投入流通;生产者;销售者[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7)05-0033-05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实行,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产品的不断研发、升级换代成为可能。

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

如何平衡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解决产品升级与人们对产品合理安全期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因产品缺陷受到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成为各国侵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法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①。

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危险,并由此产生损害。

因此,规定产品责任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能够部分解决企业将产品投放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减轻损害发生的后果,并对一些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产生威慑作用。

但是,如果单纯将产品风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过分保护受害者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未必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选择。

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产品责任危机即是其中的一个表现②。

因此,合理设计生产者的免责情形,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生产者: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①②欧共体1985年制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理由,欧洲理事会希望借此达到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方面的目标。

由于各成员国针对产品责任规范的严格程度有所区别,导致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规范以防止竞争的不公平,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该指令的第二个目标。

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后,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要求趋于严格,生产者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企业产品责任向绝对责任或称之为“企业责任”方向转变。

而几乎不受限制的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广泛应用,使产品责任诉讼逐年增多,原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率逐渐增大,赔偿额亦在逐年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用也在同时飞速增长,对责任保险中保险金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引起了很大争论。

加大原告举证责任、缩短诉讼时效、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反对意见认为过重的产品责任会妨碍企业经济自由、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危害新产品研发,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反而会刺激诉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产品责任诉讼而破产,而大企业将赔偿成本记入企业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一定程度亦会抵消产品制度对企业的惩戒功能等等。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三种对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均涉及产品是否已被“投入流通”,因此,准确把握“投入流通”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含义,对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和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均具有重大法律意义。

一、“投入流通”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之含义理解“流通”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1](P2179)。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可理解为是一种商品流通。

“商品流通”,《辞海》解释为“亦称商品流转,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它和直接的物物交换不同,商品的所有者必须先把商品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购买其他商品。

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在这里,商品的出卖和商品的购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为两种独立行为,既形成商品流转的相互交错,又形成商品继续不断的运动。

流通的任何一环如果受到阻碍,整个流通就有中断的可能……”[1](P820)。

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通过买卖来实现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在这个过程,可能包含了多个流通环节,涉及多个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法》总则中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为“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未将消费者限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产品的自然人,而产品责任从无合同则无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再发展到现阶段的严格责任,已成为合理地、可行地分摊因现代工业社会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有效手段,更多关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平衡。

因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等主体在生产消费或日常活动中使用缺陷产品遭受损害应可以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另以商业为媒介的商品流转过程,包括诸如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等系列的流通环节,相关主体亦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使这种趋势更为明显①。

另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征来分析,产品“投入流通”应是一种销售行为,有偿交换行为。

这使得实践中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取得经营者派送的附赠品或礼品时,因附赠品或礼品存在缺陷遭受损害无法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同样要求以“有偿”作为其适用的条件②。

如果适用《合同法》第191条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与“缺陷”是两个差异较大的法律概念,分别适用于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即使把赠与品存在缺陷视为是一种“瑕疵”,受害人亦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实践中一些法院以经营者赠与的商业目的性来扩大解释为是一种“销售”行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投入流通”发生的环节一般理解为属于商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即产品从经营者手中流入到最终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手中这一阶段,而不涉及商品从生产环节到流入最终消费者手中经过的诸多中间环节。

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这里所指的流通,即是发生在最终销售领域中的流通,即把销售商将产品交付给最初的消费者时视为投入流通,并开始起算流通的时间。

这种规定带来的问题是,如产品已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在脱离生产者控制时产品依当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存在缺陷,但从中间商手中到达最初消费者时,可能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当时的科技水平已能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在43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 ①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责任承担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保护主体为“受害人”,“受害人”范围未明确规定。

1973年发布的《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第2条规定“’人’一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

在产品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由销售者先予赔偿的,其向生产者追偿依据合同责任或者依据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律并未明确。

通说似乎更倾向于只能以合同责任获得赔偿,但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规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

另因缺陷产品在流通过程中造成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物流部门等)财产或人身损害(如其员工)的,能否依照《产品质量法》获得赔偿法律亦未明确。

而缺陷产品在给中间商的员工造成损害时,根据现行法律,由于和生产者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只能依据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或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有待探讨。

《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由于《产品质量法》属消费者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产品存在缺陷,必须反致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问题又将返回进行判断受害人所持有的产品是否为投入流通的产品上来。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是否应对此免责?如何证明产品“投入流通”的具体时间?生产者是否能以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4条规定“如果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在性能上更为完善,不得仅仅凭此事实就认为某一产品有缺陷”为理由进行抗辩?实际上,消费者起诉时能证明产品流通的具体时间,凭借的一般是由销售商所开具的证明购销关系成立的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所记载的交易日期,而此日期与生产者将产品实际投放市场的期限显然是不一致的,即产品“投入流通”与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不是一个相等的概念。

另如果在受害人没有保留相关凭证或根本无凭证时如何判断流通的时限?笔者认为,“投入流通”应是针对处于生产环节中的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而言的,即产品脱离生产环节即可视为已投入流通。

某种类型、型号的产品经加工、制作后,被第一次从企业库存中提取,不论交由中间商进行流通还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都可作为流通证据,而该时间即为开始判断产品是否已投入流通的起算时间,但应由生产者予以举证证明。

如果生产者举证不能,则以消费者持有的发票或购物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此举目的是为了使在判断产品流通的具体时间上有一个相对客观统一的标准,避免生产者的同一类型、批次的产品在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的期限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设计主要参考了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EC指令)的经验[2]。

正是为了弥补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即生产者如能证明产品缺陷为产品投入市场时当时的科技水平所不能发现的缺陷便可免责,美国在1966年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开始第一个在世界上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992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为确保生产者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性的条件下是安全的,通过了《欧洲产品安全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其投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实施售后产品监督措施,而该措施必须与其提供的产品特性相一致,从而使产品的消费者知晓产品可能导致的有关危险,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为避免上述危险而将存在疑问的产品从市场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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