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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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综合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同心县人民政府网、同心官微(新浪微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一)同心县人民政府网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柳政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柳政办〔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办对政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规范使用,现将修订的《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工作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柳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柳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柳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柳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柳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柳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柳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柳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柳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柳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柳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广电局)柳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柳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柳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柳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柳州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柳州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柳州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柳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监察局与纪律监察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人民政府机构个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柳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重大项目用地“三方联动”和“分级分类”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压实用地保障共同责任,提升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服务保障,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一)加强属地服务。

各县(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大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项目业主的对接沟通,推行用地申报“一次预告”,及时主动向建设单位一次预告项目用地需办理的前期手续、要件材料、时间节点等,定期协调调度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加强部门协同。

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用地项目清单并推送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指导项目业主科学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前期审批部门要共同发力,积极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林地使用、社保方案等用地报批前置手续,为项目快速完善用地手续创造条件。

(三)加强上下联动。

市、县相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对接和协调调度,共同推动解决项目用地保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属县级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快推进解决,县级层面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市级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对县(区)行业部门培训指导,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主动服务。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柳政办〔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转送〈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反馈意见〉的函》(国办督函〔2023〕108号)及自治区文件要求,为做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任务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馈涉及柳州市的5项问题,按照整改工作细化分工(详见附件1),并按照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整改要求(详见附件2)狠抓问题整改,确保2024年1月15日前原则上完成所有问题整改。

二、工作步骤(一)立行立改、建章立制。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改工作细化分工,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逐项推进落实,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坚决不允许搞“一阵风”“走过场”。

要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定期报告、确保成效。

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的工作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定时梳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定期报送《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按程序报审后通过“桂在行”智慧督查系统报送自治区。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内容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内容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引言政策解读是指对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规、规章、政策等文件进行解读和说明的过程。

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为管理和调整某一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就政策解读和规章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政策解读的重要性政策解读是政府传递政策意图、加强政策执行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政策往往以法规、政策文件等形式发布,文字内容难以直观、易懂,而政策解读则是将政策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读,以便广大民众理解和遵守。

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媒体等都可以对政策进行解读,但官方解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能最准确地传达政策的精神和目的。

因此,政府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常常成为公众了解和应用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规章制度的基本概念规章制度是指为管理和调整某一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规程等形式的文件。

规章制度通常由政府、行政机关、组织等制定,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规章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有强制力: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具有强制性质。

公民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具体明确:规章制度对于事务的管理和调整有具体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事务的处理准确性,降低不确定性和误操作的风险。

3.可操作性强:规章制度具有操作性,提供了具体的办法和程序,使人们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行动。

这有利于事务的高效管理和有序运行。

政策解读的基本原则政策解读是一项复杂而有责任的任务,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准确性原则政策解读要对政策精神和内容进行准确解读,确保解读结果与政策本意保持一致。

这需要解读者对政策文件有深入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慎重而细致地对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阐释。

公正中立原则政策解读要客观中立,不带有个人或组织的偏见和倾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柳政办[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9〕33号)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各县、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重点能耗企业(二)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柳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柳州市立法条例》、《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为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一)地方性法规审议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1件)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2024年8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审查、修改,9月底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3件)1.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项目该立法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调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要求牵头单位会同其他配合部门在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10月底前提交调研成果。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柳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柳州市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工作方案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抓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西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难得机遇,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巩固外贸基本盘,结合柳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新时代壮美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等建设机遇,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推动我市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

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全市加工贸易规模在稳步扩大的同时,创新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6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20个以上;到2028年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亿元以上,推动引进和落地加工贸易新项目50个以上。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柳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5•【字号】柳政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7〕16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5日柳州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柳州市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当严格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市级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市军粮供应管理中心(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柳政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18〕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柳州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柳州市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把我市打造成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柳政办〔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6〕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7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柳州市行政权力运行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运行,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结果,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发布、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适用、监督等。

第四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柳政办〔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各项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柳州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细化方案》(以下简称《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书”和“作战图”已经确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解放思想、务本求实、创新求变,争先创优、争创一流,全面贯彻四个“抓落实”重要要求,扎实做好2024年政府工作,坚决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兑现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二、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强化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协商,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完成。

牵头单位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做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汇总情况等工作,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按照明确的细分任务主动履职,共同推进目标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评,压紧压实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将《细化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分别建档立卡,纳入“桂在行”智慧督查系统按季度督查,同时,组建督查专班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进行“红榜”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完成效果不好的进行“黑榜”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桂政办发〔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发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 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 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 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 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 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强化指导监督
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 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政策解读
制作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综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 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职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洁高效
守法诚信
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明确审核范 围
确定审核主 体
规范审核程 序
明确审核职 责
强化审核责 任
A
B
C
D
E
健量和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发挥审核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对创新审核方 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11月6日召开的2006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讨论通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六)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市政府领导成员过半的情况下召开。

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适度开放原则。

会议根据需要安排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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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

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柳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在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新闻机构、各级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柳州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级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印发政策性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一并报送。

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

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

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

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柳州市县级(包括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组织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根据《条例》、《保密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审核确定,杜绝遗失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

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制作、形成公文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公开选项,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根据《条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文件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之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公文说明并自行备案登记。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柳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结合柳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 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5. 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 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8.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 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 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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