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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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案例介绍】
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及至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
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750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
【几种观点】
1、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
2、百货商店和南方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
3、南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百货商店承担无限责任,即由李某和钱某分别承担50万元债务,还有50万元由孙某承担,因为合伙协议约定按此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孙某下落不明,李和钱应当将企业的全部60万元财产用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李和钱各出30万元,还有30万元留待孙某清偿。
4、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企业不必为南方公司承担他们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怎样承担法律责任。合伙企业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主要区
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新新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
虽然合伙人之间有按比例承担债务责任的协议,但每个合伙人还是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孙某不告而别了,李某和钱某就应当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他们可以向孙某追偿。而公司则不同,它是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组成,具有资合的性质,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南方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债务就不必再清偿了。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本案中新新百货商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公司则不同,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主体,公司的财产虽然由股东的出资而形成,但公司的财产权利是独立于股东的,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资产没有直接的支配权,只能通过股东会等形式间接行使权力。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东港服装公司在南方时装公司破产时,要求南方公司的股东承担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债务,其实是混淆了股东和公司的区别。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股东企业拒绝承担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是对的,法院应当支持他们。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