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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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中国广东陶瓷产品被反倾销的案例为例,浅析“中国制造”频遭反倾销的内原因。
[关键词]中国产品、(反)倾销、原因
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 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
案例:
“反倾销”已经日趋成为国家地方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从以上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到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遭反倾销,下面就让我们浅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一、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随着进口关税及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作用的日渐削弱, 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标准等限制进口的措施日益突出。因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WTO 原则,
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而对出口产品采取倾销或补贴的做法则违背公平贸易原则。通过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此外, 进口国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制定卫生、检疫、商标、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因此, 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 各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标准这三种。而在这三种手段中, 反倾销又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
二、“反倾销”背后隐含着政治原因。
在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各国对华政策都有所转变。其对华政策不可避免体现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等一系列领域上,因此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其中隐含着国家对华政策的导向。
三、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频遭“反倾销”有其外因,也有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企业经营运作仍不够规范的内因。造成这种内因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各国相应有了自己的反倾销法。而当时中国对外贸易标准不明确,企业内部经营动作不规范,难免被他国有“反倾销”的借口。而面对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事件,我国企业也应对无术,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
反倾销案例分析
截至2005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发起了600多宗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我国约有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损失惨重。中国不仅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案例:中国球轴承反倾销胜诉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
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 2.39%,2.50%和 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从上述我国球轴承反倾销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研究意义重大,其成功或失败,往往决定了某产业的壮大或萎缩,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套行政程序,复杂程度和涉及面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所以要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的应诉中获胜,仅靠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本文拟探究反倾销实质,从企业、政府社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