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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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杭建市发[2010]5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建市发〔2010〕573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行为,确保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市建委进一步深化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负责和指导信用网的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三条诚信办确定1-3名网站管理员,负责信用网的信息审核、上网、汇总及日常维护、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采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负总责,并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网站管理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网站对外信息发布操作第五条网站对外信息,是指信用网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信用曝光、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凡以市建委名义作出的涉及"三大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录的奖惩文件原则上均应对外发布。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采集本单位对外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确认同意,以联系单的形式提供给诚信办,由网站管理员统一上网。

第八条为确保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完成信息发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进驻当地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进杭分支机构备案;未设分支机构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30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办理跨地区承接项目备案。

第六条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分支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领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米;(三)有不少于3名专职技术人员(指具有注册造价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各专业部造价员等工程造价类资格证书,下同),其中注册造价师3名,分支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杭州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章扣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委备案。

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检查扣分工作,并将每月执行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市建委汇总。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且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施工组织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对上半年执法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1、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安全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现场施工安全检查主要针对深基坑开挖、起重设备装拆(使用)、临时活动用房、承重支模架和各类悬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和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主要涉及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监理企业审批情况,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严格按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3、文明施工方面:根据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各项要求,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美化、扬尘控制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杭政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进杭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进杭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备案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区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进杭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杭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杭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四)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在杭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六)企业与其注册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有序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杭建市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杭建市[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1〕213号)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11〕102号)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意,现将《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

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杭建科发[2005]973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科发[2005]97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企业:《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杭州市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详见附件1)。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杭州市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杭州市××示范工程,××——参照附件1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示范工程立项、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杭建科发〔2020〕21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科发〔2020〕216号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市建委制定了《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17日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经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本市范围内征集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全市域(含四区三县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研究决策、设计审查、示范评选、标识评价、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主要承担的工作(一)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工作;(二)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技科研、标准规范的咨询论证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评价等工作;(三)参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和节能审查工作;(四)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工作;(五)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六)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承担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建委委托直属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杭建市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7〕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建设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依法依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杭建市发[2009]54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40号)各区建设(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24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杭建市发[2006]4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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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05]9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进杭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进杭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区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进杭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杭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杭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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