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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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二、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 射试验许可 五、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
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 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可从我局网站(www.bjrab.gov.cn)上 下载。如果申请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涉及境外使用 频率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频率,应向工业和信息 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申请;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在地、市范围 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派出机 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各 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
1、设置电台 设置非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 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 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 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 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 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章第十二条)

设置一般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 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 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 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章第三十一条); (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1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 章第十二条);
2、设置微波通信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 《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 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 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 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 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章第三十一条);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1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 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 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 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 《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 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 章第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提供)。
1、申请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 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 (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 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 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北京 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需注明进口用途)、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公函》原件1份,附进口有效合同 (协议)或运单或海关监管单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 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 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信息产业部就拟进口设备所核 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 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 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二、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一章第四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 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 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2、申请延期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延期使用频率申请 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 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许可工作介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04年7月1日,我局按照市政府法制 办的要求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程序,随后, 按照市法制办下发的《北京市实施的国家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25项), 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名称和项目进行相应的 调整,确定了我局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5年和2009年,根据实施的具体情 况,进行了2次修改调整,并于2009年制定 了《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内部监 督检查办法》,开展了行政许可程序的内 部监督检查。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 射试验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 八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 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 件1份、《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 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 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 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 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 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 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 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五章第二十六条)。
5、申请增加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增加电台呼号申 请公函》原件1份;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 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 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4)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 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复印件1份。 (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 案》(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 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国家无委、经贸委、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原件1份。 (6)不在国内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如型号核准检测、 展览、生产样机、设备研究、进口加工后出口、CKD、SKD 等散件进口组装后出口、出口飞机船舶等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需提交注明设备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保证不开机使用的公函原 件1份。 (7)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在国内短期使用的设备 办理临时进口,需要另外提交使用频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提供原件供查验。
4、申请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电台呼号申请公函》 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七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 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 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 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 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 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3、申请微波使用波道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微波使用波道申请公函》 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 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 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 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 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 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 政许可时限内。 (6)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 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工程设计 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临时使用频率通 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 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 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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