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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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学号:350603200763
姓名:张瑜萍
专业:国际贸易
指导老师:郑建军
完成日期:2010-8-25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重要单据。随着国际贸易及EDI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海运提单逐渐产生多种不同的签发方式,本文主要阐述不同签发方式下承运人放货的依据及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签发方式放货依据风险防范措施
Abstract:
Key words:
目录
绪论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功能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的不同形式
(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
(二)海运提单的放货
三: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的风险
(一)海运提单实践操作中的不同形式
(二)海运提单不同形式下产生的风险
四: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的风险防范
(一)采用电放的形式
(二)签发SEA WABILL 海运单的形式
(三)MEMO BILL
结论
参考文献
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运提单作为海运业中的一个重要
的基本单证,在十几年的海运实践中,随着海运业的发展及海运单和电子EDI数据的诞生,逐渐发现其本身的问题及存在的风险,本文主要就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船东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租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从法律规定上看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提单的主要功能有:(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
运人也无责任。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角度看,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书面确认。托运人签发托运单与承运人签发提单,相互构成运输契约,共同成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依据。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买卖双方的交货收款和收货付款,必须借助于能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的提单,借助于有资金信誉的银行机构来实现操作。
(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的一种手段。
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的不同形式
(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
提单按签发人的不同有:
1,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这是指由船公司直接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托运人有可能是实际的发货人也有可能是货代或是无船承运人。本文所指的提单即是船公司提单。
2,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ill)这是指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无船承运人对货方来说即是充当承运人的角色,对船方来说则是货代的角色,因此其经常具备双重身份,而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相应是双方面的。
3,货代提单(House Bill)这是指货运代理人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一般情况下存在两套单证,一套是船公司签发给贷代的船公司提单,一套是贷代签发给实际货主的提单。
即货代提单,该提单没有物权,不具备提货的资格,因此不作为提货的单证,其作用只限于货代与货主之间单据的流转及费用的结算。
提单按收货人一栏的填写方式不同有:
1、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2、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To 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