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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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防范

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Francis Baring)第一次提出“最后贷款人”概念,此后,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职能之一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目前,最后贷款人已经构成了中央银行金融稳定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所起的金融稳定的作用表现的更加充分。但是,像任何事物一样,有其利必有其弊,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面临着非常严重的风险,这本身可能损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鉴于此,本文对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展开讨论。

一、发达国家或地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防范的理论与实践

(一)最后贷款必须坚持“最后使用”原则

中央银行一般要求陷入困境的银行自己做出最大努力来改善经营环境,将最后贷款人视作最后依赖的对象。

美国的监管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需在使用完所有的市场资金后,才能向中央银行求助,当商业银行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后,中央银行有权力监控资金的使用。

英格兰银行鼓励处在困境中的银行自己努力去寻找购买者,甚至以低价把自己卖掉,鼓励银行的债权人提供帮助,鼓励与银行有关的利益集团进行救助,在这过程中,英格兰银行实际上充当了一个困境银行救助协调者的角色。只有当这些协调的努力都失败后,英格兰银行才考虑救助,有时,在特殊情况下,到这个时候,英格兰银行还是会反对救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对困境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前,要求该机构的控股股东提供流动性或资本,做出义务范围内的所有合理的努力。

(二)只救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否则,即使是一个大的处于困境中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也可以允许其破产,只要它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格林斯潘说,为了宏观经济的稳定,所有大银行的存款人都应该保护,但是,在不会对金融体系产生过分危害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大银行破产,没有参加保险的存款人遭受损失。由此可见,银行监管中的传统的“大而不能倒”的理念已经动摇。

在英国1991~1992年小银行危机中,小银行的总资产大幅降低,其中,三家小银行遭到挤兑,最后破产。当时英格兰银行认为,这些小银行的倒闭没有系统性影响。因此,对他们的倒闭没有救助。后来,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整个银行业变得脆弱,任何一个小银行的破产都可能带来系统性危机。因为如此,英格兰银行对后来的小银行倒闭进行了救助。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前,日本重视保护大型金融机构,大藏省多次声明,决不让20家大银行以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倒闭。1997年后,日本开始金融改革,正式建立了破产机构的处理程序,取消了政府对金融业的特殊保护。在1997年金融危机中,大藏省没有表示要对濒临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实施保护,只是在北海道拓殖银行和山一证券公司宣布破产后,为稳定金融秩序,维护市场信誉,大藏省才依据日本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向倒闭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特别融资。

(三)事前模糊与事后透明的结合

所谓事前模糊即“建设性模糊”,它是指在发生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以外,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提供最后贷款以前,要引入不确定原则,不对金融机构的支持的详细过程作出事先的承诺,保留是否支持、在什么时间、在什么条件下进行支持的相机决策的权力,使每个金融机构包括大型机构都不知道在自己处于困境时,中央银行是否会救助,从而使它们的经营保持谨慎,避免对于中央银行过分依赖的道德风险。虽然如此,事前模糊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主要有:它可能产生中央银行决策的随意性;不利于中央银行摆脱政治压力;不利于有效引导公众预期。因此,救助结束后,中央银行应该披露救助的原因、过程等与救助有关的问题,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目前,发达国家实际做法是:事前高度模糊,事后高度透明,把模糊和透明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当然,在结合的程度上不同的国家之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二、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防范

(一)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现状以及风险

对于最后贷款人的经典解释是:货币当局为防止不利冲击而对金融体系提供的临时流动性支持,这种冲击会引起金融体系对于流动性需求的过度增加,而且不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我们在讨论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问题时,我们要把最后贷款人概念的范围扩大,只要是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资金,我们绝大部分都称之为最后贷款,这样的话,可能更符合我们的实际。同时,在后面讨论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防范措施时,我们要围绕经典的最后贷款人概念。

第一: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数量以及主要用途(见下表,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付一书主编《中央银行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现状

如上表所示,中央银行再贷款中数量最大的是向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然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回报率仅仅是20%左右,每家又只有100亿元的资本金,相对于庞大的央行贷款,其利息都不可能全部获得偿还。央行支农贷款中,对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经形成挂账,贷款本息很难收回;对于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其用途为政策性专项贷款,已经实行零利率,归还的期限也没有办法确定。26个省市以财政担保向中央银行的借款1411亿,财政部规定,各地没有按期归还的中央银行贷款本息,财政部从各地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中,中央银行贷款余额的利息全部扣还,本金按照50%扣还。财政部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各地被动等待财政不扣款,这意味着中央银行贷款的期限被延长一倍,个别省份的还款期限达到10年以上。总之,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总额估计在20000亿元以上,占总的贷款的比例在90%以上。1

(二)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成因

1、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的“财政性”过度使用

这种使用表现在大部分的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中,下面以人民银行提供贷款给资产管理公司用来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为例展开讨论。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四大国有银行承担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义务,承担着国有企业改革的1来自张书芬.中国央行不良再贷款数额的实证研究【J】.金融经济,2007(1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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