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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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理性走向道德情感———近代西方道德情感理论述评

李建华

人类道德是人类自身产生与进化的伴生物,没有现实社会的人也就没有现实社会的道德,人是道德的载体,也是道德的主体。在古代的神形二元论看来,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的,人的灵魂又由情欲、意志和理性组成,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等级隶属关系,理性最高,意志次之,情欲最低。只有用理性来控制情感和情欲,才是人类道德价值的真正体现,同时也就构成了人们思考道德问题的逻辑起点。

道德理性主义是片面强调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的一种伦理学说,认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知识、道德命令不是也不可能是来自感性经验和情感,而是从先天的“自明之理”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的,具有永恒不变性和确定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道德理性主义源远流长,脉络明晰。从苏格拉底,经斯多葛学派、笛卡尔、斯宾诺莎,最后到康德那里斐然而成一高峰。但这一道德理性主义传统在十八世纪的英国遇到了道德情感理论的挑战,成为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一次大的转折。分析这一转折,对于处在社会历史转型时期的中国道德建设来说,无疑可获得诸多的有益启示。

一、道德情感理论产生的条件

道德情感理论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前提。当时的英国是资本主义发展最快、最早的国家,号称“日不落帝国”,世界各国都有它的殖民地,以健全政权机构为目的的人性探讨因此十分兴盛;英国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在当时都处于领先地位,这对伦理学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英国在文艺复兴之后,又形成了强大的经验主义哲学思潮。这些都决定了道德情感理论必然产生在英国。

首先,从社会文化状况来看。17世纪后半叶和18世纪前半叶,正是英国资产阶级摧毁封建制度,典型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形成之时。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要扫除封建残余势力,排除发展资本主义的各种障碍,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完全建立;另一方面还必须协调各个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起适应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准则,为资本主义的顺利发展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道德学说必然会带有忠实于利益得失的个人主义的倾向,此时去高谈抽象的理性,并用枯燥的理性

去限制活生生的情欲的满足,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工业化、都市化所带来的地缘群居方式的变化也内在地要求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和人们对生活体验方式的转换。在大工业社会以前,人们毗邻而居,世代相守在一个地区耕作生息,彼此遵守着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人际调节方式也较为稳定而简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打破了人们固定不变的生活模式,工业化、都市化导致了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显然靠过去熟人社会中凭依外在权威、约定俗成的规范、情面及羞愧等方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难于奏效。在此,个体的自我调控系统和道德感的强化就显得尤其重要。

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也同追求独立和个性解放的精神分不开。18世纪的英国充满着反省、怀疑、批判的精神,人们追求思想、情感和行为的自由。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更加促进了自我意识的觉醒和个性解放。路德认为,人的信仰就是人的一切,人只要有了内心的信仰,无须外在的法律和戒律来约束,无须善功和赎罪,就可得到基督的公义和永恒的生命。这种个人在宗教方面对教会桎梏的摈弃,无疑加快了精神个体的觉醒,催生着道德情感理论。与此同时,近代科学以经验为根据,注重人的观察和实验,不迷信权威,也为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文化沃土。

其次,从理论背景来看。近代道德情感理论的产生是以对霍布斯利己主义伦理学的批判为契机的。中世纪伦理思想到近代伦理思想的真正转折,是由霍布斯完成的。霍布斯伦理思想的最大贡献是把道德的基础从神那里移归为人的自然本性。在他看来,人并不神秘,只是物质的感性的实体,客观外物作用于人的感官就会产生一种反响,引起一种“奋力”,也就是情感。这种奋力或情感有两种,一是欲求,一是憎避,也就是快乐和痛苦。而人的本性就是趋乐避苦,它构成人一切行为的原动力,是人们道德观念产生的根源。据此,霍布斯给善恶下定义:“凡任何可欲求的对象,便名为善;而他所仇恨及憎避的对象,则名为恶”。[1]善恶观不但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上。他认为,善恶等字常依乎用这些字的人的关系而运用,没有事物是简单地绝对地为善或为恶的。这善与恶的规则,在没有政府的地方,是以人的本身取得的。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把保存自己的利益和生命作为善,而把不利于自己利益和生命的看作为恶。因此,人们的行为都是自私的、利己的。

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伦理思想体系提出之后,立刻遭到了思想界的批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剑桥学派站在理性主义立场所作的批判;二是沙夫茨伯利、赫起逊等人的道德情感理论的批判。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柯德华斯认为,道德的起源在于理性,因为上帝凭自己的理性创造了世间万物及其秩序、规律和善。人们之所以能够认识到这种道德原则,是凭借自己的理性,并且也只有出自理性的行为才是道德的。据此,他批判霍布斯将道德起源归结为人们感官的观点。他认为,道德是普遍的概念,人的感觉是无法把握它的,感官只能提供一种主观印象、幻觉,不能提供真理和规则。莫尔也认为,只有理性,才能发出道德的光芒;而感性情欲只能起到蒙昧理性原则的作用,因此他说:“心灵,在不沾染情欲之私时,较陷于或惑于情感或任何肉体的引诱时能更正确地作判断。”[2]这种批评是直指霍布斯关于“情欲快乐就是善的观念”的观点,从而在道德起源、标准等问题上走向理性主义道路。其实,这种批评只不过是柏拉图理性主义和中世纪宗教伦理学的新版,根本不可能驳倒霍布斯的伦理体系。真正对霍布斯伦理学构成威胁的是以沙夫茨伯利为代表的道德情感理论。

沙夫茨伯利从价值论的角度首先确定“公众情感”是衡量道德价值的标准,然后从人性论的视角,把“公众情感”说成是人的“天然”要求,进而达到批判利己主义的目的。公众情感是指人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爱好意向,这种意向既包含了公共利益的客观内容,又包含了情感这一心理形式。就客观内容而言,沙夫茨伯利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利作为道德行为的标准,从根本上排除利己主义的价值前提。当然,沙夫茨伯利的贡献也许并不在于对价值标准利他性的客观内容的强调,而是体现在他关于价值标准的心理形式的规定之中,或者说,他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道德行为或行为主体不仅要符合公众利益,而且要出自对于公共利益的情感。在这里,沙夫茨伯利抛弃了西方自苏格拉底以来将理智作为道德价值根据的传统,强调理智本身并没有道德价值,理智只有在“足以保持情感的正当应用”的意义上才有间接的、有限的道德意义。“对于事实的认识,如有错误,既不是坏情感的原因或标记,就不能说是不道德的原因。”[3]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总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如以理智决定道德价值,则世界上有德之人恐怕为数不多了。在此沙夫茨伯利实际上指出了人性是一个多元的结构而不是单一的要素。人性中不只有利己的、自爱的本性,而且有利他、仁爱的本性。进而他通过强调道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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