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学院经贸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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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经贸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暂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海口经济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为完善经贸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教授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等学术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议委员会三位一体制。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教师组成。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具有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敢为人先的学术胆识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范,热爱科学,献身教育,服务社会;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一线,取得教学科研业绩。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办公会议审核,不再担任委员。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承担工作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好的;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损害学院形象或声誉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设轮值主任一人。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二)审议学院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三)审议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资源配置原则;(四)审议学院教师学术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考核;(五)审议教师的引进、培训与学术休假等;(六)审议和决定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推荐人选;(七)决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的推荐人选;(八)听取、审议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第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院长或委员的提议确定,并应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力求客观公正。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事项由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的,经教授委员会开会讨论,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每年年底由本届教授委员会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