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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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将在近期启动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工作。

2.乙方作为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担任新三板挂牌法律顾问并出具相关专业文书之能力与资格。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范围

1.1 有关甲方本次新三板挂牌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拟进行的新三板挂牌所涉各方主体、新三板挂牌方案、新三板挂牌进程等所有未公开披露之信息)。

1.2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索取或另一方主动提供所得的商业秘密,包括参观企业所获得或参加有关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企业技术、商业资料等(1.1、1.2所及内容以下统称为“有关信息”)。

第二条协议双方须承担的义务

2.1 本协议双方应确定参与甲方本次新三板挂牌项目的人员,并只允许各自项目参与人员参阅相关信息。

2.2 本协议双方及项目参与人员必须对获知的有关信息保守秘密,除非应国家司法机关及有权的行政机关强制要求,获知信息的项目参与人员不得向任何协议方以外的第三方及与本项工作无关的人员提示、提供、泄漏或转让。

2.3 本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并且仅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协议双方应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4.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 由于天灾、战争、暴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国家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不属于协议双方责任而造成的协议全部或部分延迟或不能履行,协议双方可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6.1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除非协议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协议生效两年后终止。

6.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作出的任何修改,均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其他

7.1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xx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xxxx律师事务所所关于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保密协议》签字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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