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案例3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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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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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员工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三级伤残。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同意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员工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 员工入职登记表;3. 员工受伤证明;4. 医疗费用发票;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6. 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7. 员工与公司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同时,仲裁庭认为,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员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0万元;2. 公司支付员工医疗费人民币5万元;3. 公司支付员工误工费人民币5万元;4. 公司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
劳动关系案例(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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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 2、必须公示明确告知劳动者规章的内容 律效力 3、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 4、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以往
劳动纪律
内容: 1、时间纪律 2、组织纪律 3、岗位纪律 4、职场纪律 5、安全卫生纪律 6、品行纪律 7、其他纪律 原则: 1、合法原则 2、全面系统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注意事项: 1、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 3、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晰 4、劳动纪律应适用于实际工作 5、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6、劳动纪律应当公示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 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 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6个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 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 期, 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
• 去年6月初,甲公司代表与工会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
集体协商的技巧
1、做好谈判的准备工作 2、指定谈判策略,建立信任关系 3、语言的运用 4、增强耐心和自信
4技巧
公会与用人单位或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吗,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 集体合同的含义 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 议。 形式分为主体和附件,主体是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是 专项集体合同
案例: 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 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 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 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 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 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 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 予额外奖励金。 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 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 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 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 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 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请问 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 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奖励 金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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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法律关系_案例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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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约500人。
乙为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乙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月薪的80%,即64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乙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
2010年4月,乙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导致左臂骨折。
经过医院治疗,乙的伤情得到了控制。
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乙的伤情反复发作,影响了其正常工作。
2010年7月,乙向甲公司提出辞职,但甲公司以乙仍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批准。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其因工伤所受损失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属于工伤?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的辞职请求?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件分析1. 乙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乙属于工伤。
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的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乙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无权以乙仍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其辞职请求。
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拒绝批准乙的辞职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属于工伤,甲公司无权拒绝乙的辞职请求。
法律案例劳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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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6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合同还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在乙入职公司后,公司为乙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3年5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乙进行裁员。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然而,乙认为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的裁员行为是否合法?2. 乙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三、仲裁过程1. 仲裁请求乙请求仲裁委员会:(1)确认公司裁员行为违法;(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仲裁答辩公司答辩称:(1)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乙的经济补偿金。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依法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四、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1. 公司的裁员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乙,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2. 乙的经济补偿金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本案中,乙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9个月,公司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为:8000元/月×3.75个月=30000元。
综上,仲裁庭裁决:1. 驳回乙要求确认公司裁员行为违法的请求;2. 驳回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3. 公司支付乙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问题。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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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https://img.taocdn.com/s3/m/6ade3e49f01dc281e53af025.png)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
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
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74bdf06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63.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5年6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李某调至市场部担任市场专员,月工资调整为5000元。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3.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违法调岗?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和赔偿金?四、案例分析1. 关于违法调岗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调岗。
2. 关于工资差额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工资减少,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3.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违法调岗导致李某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但李某仍然完成了原岗位的工作任务,公司应支付违法调岗期间的加班费。
4. 关于赔偿金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律关系教学案例(3篇)
![劳动法律关系教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d6b5e7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6.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员工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职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张三入职后,由于公司项目进度紧张,经常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
然而,张三在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并未收到任何加班费。
二、案例经过1. 张三发现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张三在入职后的第一个月,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
于是,张三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
2. 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公司负责人以“员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张三加班费。
公司认为,员工在加班时并未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3. 张三寻求法律援助张三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张三的投诉,并展开调查。
4. 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劳动监察大队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支付员工加班费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 公司与张三达成协议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公司与张三达成协议,公司同意支付张三加班费,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
三、案例评析1. 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2. 员工加班费争议的处理在本案中,张三通过投诉和寻求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提示我们,当劳动者遇到加班费争议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d3a9755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1.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社会保险由公司全额缴纳。
2019年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科技公司认为王某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三、案例分析1.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劳动关系:(1)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从事相关工作,并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2)科技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3)王某在工作中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2.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如下:(1)劳动者:王某具备劳动能力,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2)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3)劳动过程:王某在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4)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王某与科技公司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
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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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试用期为6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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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聘请丙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丙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万元。
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丙因不符合公司裁员条件,未能被裁,但乙公司认为丙的工资过高,决定降低丙的工资至每月人民币3万元。
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丙是否具备裁员条件?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1. 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首先,乙公司未与丙协商一致,擅自降低丙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其次,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
(二)丙是否具备裁员条件?1. 裁员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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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工资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张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小张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赵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小赵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其他情形。
劳动用工法律合规案例(3篇)
![劳动用工法律合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e1433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c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关系日益复杂,劳动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劳动用工法律合规问题,旨在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合规的参考。
案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一)案情简介2018年,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10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某经常加班,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技术改造等原因,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加班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每日加班时间,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四)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情简介2019年,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公司以李某业绩不佳为由,于2020年5月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聘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c45594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1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导致员工权益受到侵害。
以下是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案例。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拖欠工资2018年6月,公司员工小王入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公司多次拖欠小王的工资。
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2019年1月,小王终于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五年,表现一直良好。
2019年3月,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决定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经济补偿金。
小李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 案例三:违法加班公司员工小张在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由于项目紧急,公司要求小张每周加班15小时。
小张多次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但公司仍然要求其加班。
小张加班期间身体状况恶化,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以小张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和补偿金。
三、处理过程1. 案例一处理过程(1)小王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公司拒绝。
(2)小王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王拖欠的工资。
(5)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 案例二处理过程(1)小李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拒绝。
(2)小李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663b08e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4a.png)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642f7bf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e5.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讲堂劳动案例(3篇)
![法律讲堂劳动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ef54ca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3.png)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然而,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张先生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始终未给予答复。
在此期间,张先生按照公司要求正常工作,并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各项任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公司应当向张先生支付双倍工资。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三、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李女士于2016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
2018年3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以李女士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李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
![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e5d9da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d9.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王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电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建筑公司支付,每月固定发放。
王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
2019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
随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认为,王某虽然在其公司工作,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工作性质属于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则认为,其长期在建筑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固定工资,应当被认定为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自2018年5月入职建筑公司,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电工工作,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固定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建筑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王某工伤赔偿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给付;(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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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案例31、工资能年底一次结清吗?1996年10月3日,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
但工作后;李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
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
1999年3月3日,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
1999年4月4日,李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
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5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付1999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李某的4个月工资的30%。
同时,《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在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本案中李某提出的请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2、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某塑料厂招聘张某为该厂搬运工人。
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内工资每月4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500元。
2个月后,张某听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450元,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要求塑料厂为其增加工资。
某塑料厂拒绝,并以试用期内证明不能胜任该工作为由将张某解聘。
张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塑料厂支付2个月试用期不足工资的余额1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0条中除规定试用期工资最低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规定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权利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只要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工资。
本案中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劳动报酬事先未约定辞职时工资如何支付甲制鞋厂要急招工人30名,许诺给以高薪,比同行业的高出300元。
附近另一个制鞋厂工人小刘听到后,非常高兴,就辞职到甲制鞋厂来。
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小刘问每月的工资时工头回答得很含糊。
小刘担心之前的许诺不能兑现,便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工作太忙为由,说等过几天就为他们30名工人办理书面劳动合同手续。
二十多天过去了,工厂仍然没有提起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小刘有一种受骗的感觉。
本来在原来的制鞋厂干得挺好,为了多拿三百元钱来这里,现在不订立劳动合同,这多的一部分钱根本就没有保障;因此,小刘觉得无论如何也要争取在这几天把合同给订了。
小刘又找到工头,要求赶快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还不订的话,就辞职走人。
因为小刘觉得现在厂里急缺人手是不会让他辞职的。
但是他没想到,工头竟然说,想走就走吧,我们现在确实没有时间来订立劳动合同。
小刘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考虑了两天后,毅然辞职,但双方在给多少劳动报酬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那么,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小刘劳动报酬呢?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新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确定:首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本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优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即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对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又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者,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对从事相同工作(相同工种、相同岗位)、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应该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也不允许以正式工、临时工或者本地工、农村务工人员等不同的用工名称为借口而实行差别待遇。
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每月的工资,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工资产生争议,应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给小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工厂应该按照本厂原工人每月工资的标准即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他工资。
4、健康不佳能否变更劳动合同1997年,30余岁的李某与某铸造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铸工。
铸工的劳动强度很大,李某作为一名女工,开始还能适应,但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生产任务越来越繁重,近两年李某又先后被确诊患上了胆结石、贫血等疾病,她感到工作越来越吃力。
李某以自己身体素质下降,不适应目前工种为由,要求调换岗位,被工厂拒绝,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驳回了她的申请。
李遂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该厂对李某的处理决定,并判令该厂在合理期限内为李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评析:本案包含了两个劳动法律制度:一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另一个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李某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某一项: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上级决定改变企业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4。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那么,劳动者的健康原因能否成为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件呢?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
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即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
从一般合同法理上讲,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使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或方式,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在本案中,李某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良好,尚能胜任和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但随着工厂的变化,其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且其患病在身,如继续让其从事合同中确定的工种,显然不合理,显失公平。
作为用人方的铸造厂应充分考虑李某的要求,尽量帮助其解决困难。
况且,我国劳动法规实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作为一名女职工,年近40,身体又有病,让其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铸造工作,有违《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所以,李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5、因工负伤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小叶是某商业银行招聘的员工,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5月,小叶与单位其他员工一同出差,途中发生车祸而受伤。
后经银行申报小叶被确认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
单位按规定向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08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银行决定不再与小叶续签,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叶不同意,认为自己因工负伤,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小叶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但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评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评为l至4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被评为5至6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补助津贴。
被评为7至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当然还有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小叶工伤的伤残程度较轻,并未达到保留劳动关系的条件,所以劳动合同期满,某商业银行决定不与小叶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