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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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_765-2018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_765-2018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765—2018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iomass Molded Fuel Boiler2018-01-30 发布2018-02-01 实施目次前 言 (ii)i范围 (i)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要求 (3)6实施与监督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电化学传感器法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8)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14)I,> t,—*_刖言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环 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0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 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2016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发布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3)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霞郭斌任爱玲芦双京于欣沛马玲孙彦敏于海王钧钧封例忠韩静杜昭王欣杜鹏芳康汇么瑞静律国黎。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燃烧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点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6.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
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20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一、前言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区域雾霾天气频发,其中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是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贡献源。

为了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2013年环保部联合多部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到2017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万吨。

因此,开发利用洁净新能源是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必然选择。

生物质能占世界一次能源消耗的14%,是排在化石能源煤、油、气之后的第4位能源。

与其它能源相比,生物质是唯一一种可以提供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形态燃料的能源资源,具有分布广、洁净性及可再生性好等特点。

作为环京津的重要省份,河北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加快河北省的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新能源对改善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环境和现实意义。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具有丰富的可利用生物质能资源。

其中, 农林生物质能是可以利用的生物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农作物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 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木材加工剩余物) 和废旧木质材料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4]120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结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

正文: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粤环〔201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继续按照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为杜绝乱改乱烧现象,建议各地参照《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7日——结束——。

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
摘要:
一、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二、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1.颗粒物排放限制
2.硫氧化物排放限制
3.氮氧化物排放限制
4.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三、我国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管
四、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对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五、结论与展望
正文:
一、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绿色能源的推广,生物质燃料锅炉作为一种清洁、低碳的能源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为了减少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旨在规范生物质燃料锅炉的污染排放,促进绿色发展。

二、生物质燃料锅炉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
1.颗粒物排放限制:生物质燃料锅炉的颗粒物排放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具体限值根据锅炉的容量和燃烧方式有所不同。

2.硫氧化物排放限制:生物质燃料中含有硫元素,燃烧后会产生硫氧化物。

我国规定,生物质燃料锅炉的硫氧化物排放应达到一定标准,以降低大气污染。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是专门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一种锅炉。

生物质属于国家支持推广的新型燃料,避免了目前燃煤锅炉存在的“烟尘污染大、燃烧不充分、浪费大、不节能”等问题。

GB-13271-2014国家相关部门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如下所述: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根据环保部《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排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尽可能减少大气污染。

1、气体排放标准:据析,生物质燃料锅炉燃烧后可实现CO2零排放,NOx 微量排放,SO2排放量小于33.6mg/m3,烟尘排放量低于46mg/m3,相比燃煤、燃油锅炉来讲,其污染指数已经很低。

根据国家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显示,锅炉排放标准为:SO2≤100mg/m3、烟尘≤100mg/m3,因此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符合控制指标,并且排放浓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

2、固体排放:生物质锅炉除了排放气体以外,还有固体的排出,其固体主要成分是燃烧后的灰分。

燃料包含70%左右的纤维含量,含硫量不到碳含量的1/10,硫硫和氯含量均小于0.07%,氮含量小于0.5%,因此固体灰分的含量也比较低,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4、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5、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6、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阅读与支持。

DB31-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 2ICS XX.XXX XXXX XXXXXDB31海 市 地 方 标代替 DB31/ 387—2007上准DB31/ 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实施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387—201×目次目次 ....................................................................................................................................................................... I 前言 .................................................................................................................................................................... Ⅱ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5ⅠDB31/ ××××—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 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生物质锅炉参数型号及国家排放标准

生物质锅炉参数型号及国家排放标准

目前,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一场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为主的绿色浪潮已经席卷全国。

各企业想谋求更长远的发展,使用环保型锅炉是大势所趋。

但是,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8-2023年全球及中国生物质锅炉市场现状调研分析及发展趋势报告显示,由于电力、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管道限制,无法将我国的燃煤锅炉全部改为电锅炉或燃气锅炉。

这时,以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生物质锅炉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关注。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具有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等特点。

使用生物质能源为燃料,不但可以有效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燃料成本与运行成本也比较低。

地区颗粒物 mg/m³二氧化硫 mg/m³氮氧化物 mg/m³国家标准30-80 200-550 200-550山东(2020年之前)20 200 300山东(2020年之后)5-20 35-100 50-200北京5-10 10-20 30-150上海10-20 10-100 50-100天津20 30 150吉林30 30 250河北(征求意见稿)10 35 80广东(征求意见稿)20-30 30-50 150-200陕西(征求意见稿)20 60 150着火以及挡料器结焦等是生物质锅炉运行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这么多年来一直困扰着各大锅炉制造企业。

生物质锅炉燃料适用性非常广,可适用于生物质颗粒、木屑、棕榈壳、秸秆等多种燃料。

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燃料特性,对给料斗,炉排宽度、长度,炉排减速机的转速,一、二次风的配比,二次风风口的位置及方向等进行了优化设计,不但保证锅炉的热效率可达88%以上,而且有效减少了NOx排放,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新型研发生产的生物质锅炉可分为四个系列:SZL系列双锅筒纵置式链条炉排锅炉、DZL系列单锅筒纵置式链条炉排锅炉、DHL系列生物质角管式链条炉排锅炉与SHL系列双锅筒散装链条炉排锅炉,具体参数如下:锅炉型号锅炉容量锅炉压力热效率SZL系列生物质蒸汽锅炉 4 - 35t/h 1 - 2.5MPa ≧88% DZL系列生物质蒸汽锅炉 2 - 20t/h 1 - 2.5MPa ≧88% SHL系列生物质散装蒸汽锅炉10 - 75t/h 1.25- 2.5MPa ≧88%锅炉型号锅炉容量锅炉压力热效率SZL系列生物质热水锅炉 2.8 - 29MW 1 - 1.25MPa ≧88% DZL系列水火管生物质热水锅炉14 - 70MW 1 - 1.6MPa ≧88% DHL系列生物质角管式热水锅炉29 - 116MW 1.25 - 1.6MPa ≧88%海内外各个行业,足迹遍布全球。

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等文件要求,惠州市环境局印发《惠州市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详情如下: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1月1日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一)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寒温带和西藏区
等 8 类;草原火灾按照焚烧的草地类型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
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荒漠、低地草甸、山地草甸、暖性草
丛、热性草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等 10 类;秸秆露天焚烧按
照秸秆焚烧种类分为玉米秸秆、小麦秸秆、稻草杆和其它。
表 1 生物质燃烧的分类
其中,EF0 为污染物产生系数(g/kg);ƞ 为污染控制设施的 去除效率。
根据公式(1),计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需要确定的参数有排 放源活动水平 M 和排放系数 EF。
3.4 数据调查收集和质量控制
编制排放清单时,应当针对第二级或第三级排放源逐一制订 活动水平调查方案,建立活动水平调查清单,确定调查流程,明 确数据获取途径。
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农村能源的消费量。如果需要更细致的第
三级分类,或者无法直接从当地能源统计数据或农村统计数据中
获取相关信息,可自行开展各种农作物秸秆、薪柴和生物质成型
燃料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调查表格式可参考表 2。当地不具备
秸秆、薪柴统计数据,且没有条件开展调查时,可基于上一级行
政区域的统计数据并利用农村人口密度等代用参数插值获得。具
县;k 为生物质燃烧类型(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
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m 为燃料/植被带/草地/秸秆
类型。
— 192 —
对于生物质锅炉,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大,可安装除尘器等污 染控制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放系数 EF 应由下面的公式计算 得到:
EF =EF0 × (1-η )
(2)
— 187 —
性有机物(NM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的编制方法也可参见《大气细颗粒 物(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清单的编制方法也可参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 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9月11日批准的[2012]676号制修订计划“关于批准下达2012年省工业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是由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主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负责归口。

2、主要工作过程2012年11月22日,主编单位召开首次会议。

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小组,并拟定了标准参编单位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特种设备承压检测研究院、衡阳市大成锅炉有限公司。

标准编制小组汇总各参编单位建议,明确分工及制定工作计划。

2013年1月17日,标准编制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

针对标准初稿,编制小组对条款格式、内容等进行了详尽的研讨、反复协商,最后达成了对初稿的修改意见。

2013年7月,经过编制小组的多次修改后,形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的原则由于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广泛应用,行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相关的标准。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多年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的技术沉淀和多方收集业内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的技术参数,综合分析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的技术特点和技术要求,又以结合国内行业目前设计、制造、运行水平等而规范了技术条件,制定了此标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符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能指导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研发、生产和运行,也奠定了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的技术水平。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统一了标准化对象的名词、术语、规格代号、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等。

2、主要内容本标准重点突出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的技术特点,对燃烧设备的设计参数、锅炉效率、系统的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标准适应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04MPa,但小于3.8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热功率大于MW的固定式钢制热水锅炉。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说明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3)二、现状分析 (3)(一)基本情况 (3)(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3)(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4)(一)对锅炉重新分类 (4)(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4)(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5)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5)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7)(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1.现有锅炉 (8)2.新建锅炉 (10)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燃气、其他燃料锅炉 (12)(三)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五、效益分析 (18)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5.1.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河北 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3 术语和定义
DB13/ -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发
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 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 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当加严了燃油(气)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适当加严了在用电站锅炉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电站锅炉和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脱硝设备的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王军玲潘涛罗志云钟连红段晶晶薛亦峰刘晓引言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使用锅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16157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试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JJG 968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天津市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天津市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

天津市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具体排放标准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新建的生物质锅炉,其颗粒物的排放要求为20mg/m³,二氧化硫的排放要求为35mg/m³,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为150mg/m³,一氧化碳的排放要求为200mg/m³。

然而请注意,对于使用中的生物质锅炉,其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天津市的环保政策可能会根据当地环境状况和治理需求进行调整,因此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化。

如需了解最新的天津市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建议直接查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或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项目环保执行标准的意见

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意见为澄清关于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问题,现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提出个人初步意见,供工程设计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政策和标准1、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2017年12月6日;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4)《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

2、现行国家排放标准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政策和标准解读及分析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10个部门2017年12月5日发布。

2)《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 我国工业锅炉概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1
2.1 我国工业锅炉概况 ................................................................................................................................. 1 2.2 工业锅炉能源消耗 ................................................................................................................................. 3 2.3 锅炉的污染控制技术 ............................................................................................................................. 5 2.4 本章小结 ................................................................................................................................................. 9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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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前,吉林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中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50/100/300的限值。

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2581-2016《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22/T2581-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2016版的1);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内容(见3);
——增加了分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见4.1和4.2);
——修改了烟囱高度(见4.3,2016版的5);
——删除锅炉排放检测负荷(见2016版的5.3);
——增加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方法”(见表2);
——修改了实施与监督内容(见7,2016版的7)。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国源生物质能研究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鑫热能有限公司、吉林大学、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北电力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浩、王震坤、赵维愚、黄海珍、卢铭、常海涛、田晓霞、张勇、隋海然、许雪楠、王寒冰、杨震、娄常利、王久生、张春波、李梦楠、车德勇、金旭、孙佰仲、赵东辉、牛晶明、高伟。

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2581-2016。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囱高度、监测和监督与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查引用标准是否现行标准名称是否准确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T/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位电解法
3术语与定义
GB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生物质成型燃料densifiedbiofuel
通过专用设备将生物质原料压缩成规则形状来增加其密度的固体燃料。

3.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boilerofdensifiedbiofuel
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加热工质的锅炉。

3.4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
县(市)及以上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在用锅炉自2022年05月0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在用锅炉自2022年05月0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5烟囱高度
烟囱按GB13271-2014中4.5燃煤锅炉的烟囱高度规定执行。

6监测
6.1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按GB/T16157的规定设置。

6.2采样方法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6.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

6.4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折算方法应按GB13271-2014中5.2燃煤锅炉规定执行。

6.5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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