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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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法大多是污染控制法发展衍变而来的。一般 按环境要求分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尚未颁布的污 染防治法有《清洁生产法》、《荒漠化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辐射污染防治法》、 《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
4、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对现已存在危害 环境、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或位于 非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污染或潜在严重污染的 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这是中国一项特有的比较典型的污染控制措施, 也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减轻或消除现有污 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1)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 四个方面、27项指标
2)定量考核的管理
(1)考核分级:国家考核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 列市、重点旅游城市共37个城市,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考核所属地、县级城市。
(2)考核体制:“市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环保 部门监督管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己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 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 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 项法律制度。它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 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去向所作的 规定。
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 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 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 措施。
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 定》中创造性地提出“三同时”规定,1998年11月修 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 的管理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3、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指对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 产经营者,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 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它是根据“污染者 负担原则”,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 责任,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 境政策。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 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规定,凡违反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应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 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名 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 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为推进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核指标体 系,把城市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组织起来,推动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考核的决定》指出“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 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 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决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对 象是城市政府,是市长,因此,考核范围和内容是把 城市作为一个总体考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是立法的基础,是指导性、原则性法律规范。 国内一切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都是在宪法的原则指导下制定 的,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宪法相违背。
我国宪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方 针。主要内容有: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 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3)考核运行机制:制定规划、层层分解、落实措施、 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三、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以下法律中涉及有关守法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国际环境法规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它是调整国家间在 全球性或区域性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有关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定、规章、制度、 宣言及原则等。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保护大气和外层 空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保护海洋及其生物资源的《防止海上油污染国际公 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海渔业及生 物资源保全公约》等;动植物自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 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 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另外还有《人类环境宣言》、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
限期治理的范围
a.区域性限期治理 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 治理。如:国家重污染防治的三河(淮河、海 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 区(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 一海(渤海湾),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区域。
b.行业性限期治理 是指对某个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
c.限期治理的重点是
(二)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级;对于国家标准它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 准。
2、环境标准的分级
环境标准分三级: 环保国家标准, 环保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4、环境保护行政法
指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环境保 护法律和方针政策而制定、审批和发布的行政决 定、命令、章程、条例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根 据审批和发布的单位可分为:
1)由国务院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由原国家环保部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办法。 3)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也可列入资 源保护法的范畴。
3)其他部门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的 要求
在我国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 法规中也包含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些法规常见 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 济法规。
我国自1979年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征收 排污费和“三同时”三项制度以来,经过 二十几年发展,环境管理制度日益丰富等。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限制治期与限期淘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5、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 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环境管理制度
通常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法律化 的环境管理制度,它是调整特定环境保护 社会关系的系列环境法规范的特殊组成部 分。
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 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 进口许可证等。
二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许可证。如林木采 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04-24 生效 时间: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对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 治对象去调整各自专门的环境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污染防治法”和 “资源保护法”和其他。
1)污染防治法
评价项目应遵守的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报 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重点掌握题
2、“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破坏生态环 境。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我国环境保 护工作中一项创举。
2)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用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等有关法律。
它们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其他法律中,也包含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
3、环境保护法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可分基本法和单行法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该法确定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 本方针,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 务。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本依据。
4、环境标准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国家标准主要 有: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包括浓度标准
和总量标准两类,也可以分综合性排放标准和 行业性排放标准两类。,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三)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 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 对它的规划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 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 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 准后,进行建设的制度。它与“三同时”制度相辅相 成。在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中对评价范围、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其内在联系 将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 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环境法体系的建立 有助于各种法律规范间互相配合、有层次而又互 相协调,更好地发挥环境法的作用。环境法体系 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子体系。我同现行的环境法 体系结构,如图5-1所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目 前已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工作,准备全面推广。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种更严格的排污控制, 污染源除了按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 达标排放污染物外,位于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4、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对现已存在危害 环境、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或位于 非敏感区域,造成严重污染或潜在严重污染的 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这是中国一项特有的比较典型的污染控制措施, 也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减轻或消除现有污 染,改善环境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1)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 四个方面、27项指标
2)定量考核的管理
(1)考核分级:国家考核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 列市、重点旅游城市共37个城市,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考核所属地、县级城市。
(2)考核体制:“市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环保 部门监督管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己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 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 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一 项法律制度。它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 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去向所作的 规定。
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 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 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 措施。
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 定》中创造性地提出“三同时”规定,1998年11月修 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三同时” 的管理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3、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指对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 产经营者,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标准的规定, 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它是根据“污染者 负担原则”,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 责任,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 境政策。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 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规定,凡违反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应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 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名 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 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为推进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核指标体 系,把城市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组织起来,推动城市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考核的决定》指出“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 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 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根据上述决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主要对 象是城市政府,是市长,因此,考核范围和内容是把 城市作为一个总体考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是立法的基础,是指导性、原则性法律规范。 国内一切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都是在宪法的原则指导下制定 的,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宪法相违背。
我国宪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方 针。主要内容有: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 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3)考核运行机制:制定规划、层层分解、落实措施、 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三、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以下法律中涉及有关守法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国际环境法规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它是调整国家间在 全球性或区域性环境保护领域中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有关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定、规章、制度、 宣言及原则等。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保护大气和外层 空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保护海洋及其生物资源的《防止海上油污染国际公 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海渔业及生 物资源保全公约》等;动植物自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公 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 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另外还有《人类环境宣言》、 《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
限期治理的范围
a.区域性限期治理 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 治理。如:国家重污染防治的三河(淮河、海 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 区(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 一海(渤海湾),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区域。
b.行业性限期治理 是指对某个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
c.限期治理的重点是
(二)环境标准体系
1、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级;对于国家标准它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 准。
2、环境标准的分级
环境标准分三级: 环保国家标准, 环保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4、环境保护行政法
指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环境保 护法律和方针政策而制定、审批和发布的行政决 定、命令、章程、条例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根 据审批和发布的单位可分为:
1)由国务院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2)由原国家环保部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办法。 3)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也可列入资 源保护法的范畴。
3)其他部门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的 要求
在我国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 法规中也包含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些法规常见 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 济法规。
我国自1979年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征收 排污费和“三同时”三项制度以来,经过 二十几年发展,环境管理制度日益丰富等。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限制治期与限期淘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5、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 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 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环境管理制度
通常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法律化 的环境管理制度,它是调整特定环境保护 社会关系的系列环境法规范的特殊组成部 分。
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 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销售许可证,废物 进口许可证等。
二是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许可证。如林木采 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4-04-24 生效 时间: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对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 治对象去调整各自专门的环境社会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污染防治法”和 “资源保护法”和其他。
1)污染防治法
评价项目应遵守的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报 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重点掌握题
2、“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污染,破坏生态环 境。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我国环境保 护工作中一项创举。
2)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用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等有关法律。
它们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其他法律中,也包含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
3、环境保护法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可分基本法和单行法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该法确定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 本方针,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 务。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本依据。
4、环境标准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国家标准主要 有: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包括浓度标准
和总量标准两类,也可以分综合性排放标准和 行业性排放标准两类。,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三)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 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 对它的规划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 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 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 准后,进行建设的制度。它与“三同时”制度相辅相 成。在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中对评价范围、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其内在联系 将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 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环境法体系的建立 有助于各种法律规范间互相配合、有层次而又互 相协调,更好地发挥环境法的作用。环境法体系 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子体系。我同现行的环境法 体系结构,如图5-1所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目 前已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工作,准备全面推广。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一种更严格的排污控制, 污染源除了按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的规定 达标排放污染物外,位于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