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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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销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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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销权论文合同法撤销权论文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摘要】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

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权利,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法;条件;撤销权性质;程序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撤销权。

依据撤销权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将撤销权分为撤销自己意思表示的撤销权与撤销他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权。

在上述撤销权中,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所以该权利的对象是他人(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由于撤销他人意思表示涉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所以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他撤销权的对象分别是要约、善意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和赠与意思表示,分别是要约人、善意相对人、瑕疵表示人、赠与人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些撤销权都属以自己意思表示为对象的撤销权。

辨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权利,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撤销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基于自己的意思使自己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

我们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五种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同。

(一)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人撤销权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自己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它的行使条件是:(1)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撤销权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的期限内;(2)撤销权行使以通知为条件。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已经到达受要约人;(3)撤销权行使的通知内容必须是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一方以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或者恶意串谋的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2. 合同成立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的目的;
4.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一方履行合同后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
6. 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7.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8.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权情形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述情形仅为一般性的总结,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法中,撤销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将撤销权分为合同无效撤销权和合同有效撤销权两种情况。

2.1 合同无效撤销权合同无效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由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2.2 合同有效撤销权合同有效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合同中的某些原因,使得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合同有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合同法规定的一定条件。

三、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3.1 欺诈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受骗方有权主张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

3.2 胁迫当一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迫使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3.3 重大误解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时,由于对合同内容或者相关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受误解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3.4 不公平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害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撤销合同。

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者采取诉讼等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五、撤销权的效力和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可以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履行的义务。

一旦撤销权行使成功,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追回已履行的义务,并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合同撤销权的5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5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5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五种情形包括: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这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错误的理解,导致合同的履行结果与行为人的初衷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例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误解。

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这通常发生在合同的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订立了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另一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这指的是合同的一方或第三方因威胁和强迫,使对方在恐惧状态下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5.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这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以上五种情形,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1。

合同法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情况。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撤销权制度。

本文将从合同法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撤销权的概念合同法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三、合同法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 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达到自己目的,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3)一方隐瞒重要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2. 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合同当事人。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的效力(1)撤销权一经行使,合同自始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的返还。

四、合同法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2. 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 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因撤销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以欺诈手段,使乙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可撤销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一方有权撤销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依据约定行使该权利时,合同即被撤销。

2. 违约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即进行违约撤销。

3. 效力撤销合同: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因当事人一方的虚假陈述、威胁、贿赂、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原因,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4. 无效撤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出现了无效情形,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 撤销通知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注:具体可撤销的合同类型还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合同法中的三种撤销权

合同法中的三种撤销权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该条款中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当中的中断、中止事由。
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 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 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

《合同法》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合同法中的三种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 合同法中 的三种撤销权
合同的履行: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中
合同的保全:第三人的保 全撤销权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 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哎呀,说起民法典中合同撤销这个事儿,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啊!为啥这么说呢?因为这里面有五种情况是可以撤销合同的,但是撤销了之后,可不是说撤就撤的,还得看具体情况。

那咱们就一起来聊聊这五种情况吧!第一种情况,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订立的。

啥意思呢?就是说,一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用谎言或者威胁手段让另一方签订的。

这样的合同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现有问题,就可以申请撤销。

比如说,小张和小李两个人,小张知道小李没钱,还借给他一大笔钱,然后让他签了一个高利贷的合同。

结果后来小李发现被骗了,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合同。

第二种情况,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如果一个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这个合同就必须得撤销。

比如说,小王和小刘两个人,他们商量着要去开发一片自然保护区,结果发现这个地方对生态环境有很大的破坏。

这样一来,他们签的合同就得撤销,不能再继续开发了。

第三种情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婚姻关系。

这个情况听起来有点儿奇怪吧?其实啊,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订立的,那么这个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说,小陈和小杨两个人是表兄弟姐妹,他们之间签了一个买卖房子的合同。

后来小陈发现小杨是骗子,这个合同就得撤销。

第四种情况,合同是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达成的共识。

这个情况就好理解了吧?就是说,如果一个合同是基于非法手段达成的共识,那么这个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说,小赵和小钱两个人,他们在一起赌博,然后签了一个赌债的合同。

后来警察把他们抓了,这样一来,他们签的合同就得撤销。

第五种情况,合同是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签订的。

这个情况也很好理解吧?就是说,如果一个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签订的,那么这个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说,小孙和小周两个人,他们知道自己没钱还债,结果还是签了一个高利贷的合同。

合同法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其中,合同法撤销权规定是对合同效力进行矫正的重要手段。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撤销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撤销权的种类1. 撤销权的请求权人合同法撤销权的请求权人包括:(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包括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他们都有权行使撤销权。

(2)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因合同取得的利益,且不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第三人。

2. 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包括:(1)合同的订立方:合同的订立方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下,有权行使撤销权。

(2)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三、合同法撤销权的条件1.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认定欺诈:(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行为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3)因欺诈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 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的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认定胁迫:(1)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行为使对方当事人陷入恐惧;(3)因胁迫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3.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乘人之危:(1)一方当事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2)对方当事人处于困境;(3)因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4.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错误认识,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解释(二) 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二) 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合同法撤销权规定为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调整和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中规定了撤销权,即合同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合同无效。

合同法对撤销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法中撤销权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一、撤销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定的理由,有权解除或者要求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撤销权:撤销权、解除权和要求合同无效权。

1. 撤销权: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通常适用于因合同形成缔结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2. 解除权: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3. 要求合同无效权:指违反法定规定缔结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定情况要求合同无效。

要求合同无效权适用于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等情况。

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以下列举了常见的撤销权适用条件:1. 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合同产生的情况;2. 合同当事人与无权代表的人签订合同,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签订合同;3. 合同是在对方在违反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强制签订的;4. 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产生冲突的情况;5. 合同中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情况;6.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撤销权适用条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一方当事人要求行使撤销权,通常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注明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合同无效的具体事由。

在接到通知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般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不需要取得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一旦撤销权行使成功,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回已经履行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一、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撤销权等相关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包括撤销的条件、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被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效力消除的权利。

撤销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消除不公平因素,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

三、撤销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重大误解: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对合同标的或相关事项的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2.被迫: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受到了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3.不公平:合同的订立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通过法律途径使合同失去效力。

四、撤销的效力合同法对撤销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效力自始不存在,双方应当退还已履行部分的对价,并返还已获得的财产。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消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双方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及时进行,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将失去效力。

五、撤销权适用的范围合同法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债务等特定情形下的合同。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

对于涉及特定权益保护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等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应当尽快行使撤销权,以避免超过法定时效。

关于合同法保全中撤销权

关于合同法保全中撤销权

关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探析作者: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仅供参考请勿转载)内容摘要: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有四种,本文主要探析的是合同法第74条⑴、75条⑵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范围、时效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关键词:请求权形成权折衷说债权权源非典型意义的侵权关系不溯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部分否定相对无效部分撤销除斥期间举证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在债务人向第三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的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比较容易成立,而在有偿转让的情形下,是否成立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值得法律界人士思考。

以下是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例以及对撤销权理论的分析。

案例:青岛市市北区某商场于1997年3月以1031万的价格购买了商用网点,1998年该商场装修欠有某装潢公司137万元, 1999年1月该网点抵押评估价值为1414万。

因拖欠装修费某装潢公司起诉了某商场,2001年5月法院判决某商场承担付款责任共计200余万。

2002年11月,该商场将此网点以980万元出售给某电子公司。

某装潢公司一直没有索回欠款,后于2004年4月查知某商场将网点低价售出的事实,遂以撤销权案由起诉。

一审法院以2002年11月为时点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716万。

一审判决撤销全部转让。

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一、第四十七条【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第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与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可以撤销的五种情一、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况1.1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对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

一旦合同成立,这种误解就无法通过修改合同来解决。

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设备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解决。

甲公司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乙公司的欺骗,因此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2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的债务或者财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承担合同义务后陷入困境,那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丙先生与丁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先生支付一年的租金。

在租赁期间,丁女士发现丙先生实际上有多个债务缠身,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于是,丁女士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3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其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对方属于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戊子女与己女婿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后,戊子女发现自己的丈夫己女婿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于是,戊子女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4 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同意订立合同欺诈、胁迫是指故意用虚假事实或者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这种手段,另一方当事人在知情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己男与庚女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庚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

在签订协议后不久,庚女就将部分财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

己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1999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几种情形

1999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几种情形

1999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几种情形a. 概述合同法撤销权的概念① 合同法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② 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手段,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

b.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c.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①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② 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③ 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第二条 1999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几种情形a. 违约情形①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② 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③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b. 欺诈情形① 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 当事人一方虚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③ 当事人一方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

c. 胁迫情形① 当事人一方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② 当事人一方以损害对方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③ 当事人一方以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第三条撤销权的行使程序a. 提出撤销请求① 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② 当事人一方提出撤销请求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b. 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① 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撤销请求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②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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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一、第四十七条【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二、第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与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

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7条、48条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订立时起生效,如果未经追认,在一月内未答复合同相对人的,合同相对人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只是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

无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介入。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l)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因为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的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是符合相对人利益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三、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

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

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本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典型方式。

撤销权中主要针对的对象行为之一就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其财产。

这里所称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评判标准一般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由于撤销权是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依据证明债务人的转让价格是不合理的低价。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相反面就是“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据撤销权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呢?《合同法》解释(二)中规定,针对债务人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

并且解释(二)对“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也作了明确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即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应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低价或高价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即消灭。

五、《合同法》第186条【任意撤销权】。

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

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

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应作如下理解:(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本法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而没有规定受赠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

(3)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财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对社会道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做出了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

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然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也就是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只要合同成立,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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