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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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随意缺席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1个小时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第十条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主动向对应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端说明情况。

对应网络抽取端应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

评标专家因外出工作、学习或身体情况导致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请假,经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相应列入备选,销假后1个工作日内列入正选状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大。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规和实践经验,论述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选聘评标专家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评标专家的选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确保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2.专业能力原则: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

3.多元化原则:评标专家选聘应具备多样性,包括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称、不同从业背景的专家,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三、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为保证评标专家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建立评标专家库是必要的。

1.专家库的组织:专家库的组织应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确保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监督。

2.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机构应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成应具备多样性,以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专家库的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管理规定,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保证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为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应得到重视。

1.培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应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考核制度: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选聘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为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加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机构应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支付评审费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2.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应严守评标工作的保密义务,政府采购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工作的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独立个体,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资格审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评标专家的名单应当在评标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规则的要求,完成评标工作,不得私自篡改评标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保持评标过程的机密性,不得将评标相关信息外泄。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对评标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评标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各评标机构和评标专家能够严格遵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初审、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第五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评标专家是评审投标文件、评估投标企业的专业人员,对于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 评标专家选拔2.1 评标专家资格要求-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无违法违规记录;- 无利益冲突;-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态度;- 具备团队合作意识。

2.2 评标专家推荐与申请- 评标专家推荐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等方式进行;- 评标专家申请需填写个人信息、专业领域、相关经验等;- 评标专家推荐与申请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筛选。

2.3 评标专家培训- 新任评标专家需经过培训才能参与评标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评标准则等;- 培训形式可为线下培训、在线培训或结合两种形式。

3. 评标专家管理3.1 评标专家名单- 成立评标专家数据库,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参与过的评标项目等;- 定期更新评标专家名单,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评标专家分组- 根据评标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将评标专家分成不同的小组,确保评标工作的高效进行;- 分组原则可以根据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评标经验等因素考虑。

3.3 评标专家责任- 评标专家需要保证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评标专家应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标准和流程进行评审。

3.4 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 根据考核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奖惩措施,如给予表彰或取消评标资格等。

4.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4.1 公司机密保护- 评标专家必须确保评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评标专家不得利用评标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4.2 利益冲突避免-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其个人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 评标专家需要在评标前进行利益冲突的申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京发改〔2004〕2898号•【施行日期】200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2898号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复评的专家),以及项目单位委派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代表。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评标专家学习培训,贯彻实施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对本市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作出评价与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六)定期通报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七)开展区域合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评标专家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稀缺专业的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或同时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是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对于项目的评估和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工作,确保评标专家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认定2.1 选拔标准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能力;•无利益冲突和行业疑云。

2.2 认定程序评标专家的认定程序如下:1.招标采购单位组织专家库的设置;2.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业人员;3.评标专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核;4.经资格审核合格的评标专家被认定为正式评标专家。

3.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参与评标活动,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获取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适当的研究和分析;•合理获得报酬和补贴。

3.2 义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忠实履行评标工作,不受非法和不正当影响;•严守评标机密,不泄露和传播相关信息;•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客观评价投标文件;•积极参与评标培训和知识更新。

4. 评标程序与要求4.1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评标前准备:评标专家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技术评审:根据评标标准,评价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能力;•商务评审:评价投标文件的价格、交付能力和服务保障等商务条件;•综合评审:综合考虑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结果,进行最终评价和排序;•结果确认: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并公布。

4.2 评标要求评标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独立性:评标专家应独立进行评价,不受他人干扰或操纵;•公正性:评标专家应公正对待各个投标人,不偏袒任何一方;•透明性: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投标人有权了解评标过程和结果;•操作规范: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程序和评标标准进行评价。

5. 评标结果的运用评标结果应作为招标采购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运用如下:•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对未中标单位进行告知,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招标采购工作的整改和反馈。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的义务和权益保障第五章评标专家考核和奖惩第六章评标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第七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和监管第八章评标专家库的退出和清退第九章评标专家库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选拔、管理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采购的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依法规范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专家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评标培训和专业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章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参与评标活动,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力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1. 评标专家申请表格2. 评标专家考核表格3. 评标专家退出申请表格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购人: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采购的组织。

2. 评标专家: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独立参与评标活动,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力的人员。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繁琐,难以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解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自动更新。

2. 困难:评标专家的选拔工作存在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办法:制定明确的评标专家选拔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评标专家选拔过程的监督和公开。

3. 困难:评标专家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影响其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管理和评价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评标项目,有针对性地择优选用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选拔评标专家的主要程序包括专家申请、资格审查、专家抽签等。

在评标专家申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采购单位要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资格符合评标工作的要求。

最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实际参与评标的专家名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评标专家培训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评标专家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培训内容应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评标专家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依据不同的评标项目制定培训方案。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或者分散培训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要注重实际案例的演练。

培训结束后,评标专家要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专家库管理为了能够随时调用合适的评标专家,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家库是非常重要的。

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维护,以及专家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专家信息登记应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核心内容,采购单位可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采购单位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专家评价和考核,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估,将表现优秀的评标专家列入优秀专家库,供今后的评标工作调用。

四、评标过程监督评标过程监督是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评标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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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不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中途退出培训,且不请假的,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评标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制度。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

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应作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年度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信用档案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基本信息、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依据网络化和计算机辅助系统,对专家表现进行自动计分、评价,从而加强对评标专家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考评一次,并予以公示。

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评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总和。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7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1.未按短信提示及时到达,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2.不在评标专家等候室等候而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3、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的;
4、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5.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6.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其评分与平均分值相差20%的);
8、随意填报评标专业,而在评标时不懂该专业的。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打分明显有差距,拒不说明理由的;
3、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4、对所付评标费有异议,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公正评标的;
6、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引起投诉的;
7、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3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2、三次参加评标迟到的;
3、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5、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书面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省监管局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日常考评得分及奖励加分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年度进行综合考评,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为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五)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监管局给予警告或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至一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在继续教育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三)无正当理由5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的,或一年中迟到5次及以上的;
(四)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操作评标的,将取消其一年评标专家资格;
(六)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七)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的,由省监管局收回聘任证书,并清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再聘任。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省监管局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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