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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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业务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对象

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

1.按期限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2.按贷款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0%。

3.特色贷款品种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对具有本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种植业户、养殖业户、个体经营户等(简称农户)的贷款。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农机具贷款;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其它合法用途贷款。根据农户信用度的不同,最高额度为5万元。

(2)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并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成员组成),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用作的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至20万元。

(3)个体工商户贷款:是对具有《营业执照》(非法人)的个人进行个体经营活动发放的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贷款。贷款额度单笔最高为250万至450万元。

(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借款人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或经营用汽车的贷款。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现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6)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当前,农村信用社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7)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为将进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的父母提供商业性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的职业,具有还本付息能力;有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能提供有效的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贷款利率

按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

二、储蓄业务

(一)办理储蓄业务贯彻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二)农村信用社储蓄机构能够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开办的其它种类的储蓄存款。

(三)农村信用社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能够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办的其它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四)经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储蓄机构能够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1.代理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2.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3.教育储蓄业务;

4.其它金融业务。

(五)利率执行情况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执行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布的统一利率。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三、结算业务

(一)结算原则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信用社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社和她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她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信用社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她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信用社汇票、信用社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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