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2020年4月19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经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22020年4月19日它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它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32020年4月19日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包括中层以上领导、一般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单位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人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
第七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保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
第八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严禁将工作时间用于个人事务,不得私自上网、打游戏、看电影等。
第九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条本单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报备并经批准。
第十一条本单位人员在考勤上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考勤时间和记录。
第十二条本单位人员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工资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本单位人员在考勤上作弊、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本单位人员对于考勤管理中的不服判决,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本单位将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和流程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标准,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和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聘任和奖惩的依据,对于绩效不合格的人员将予以警告、降级或者辞退。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本单位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本单位人员不得进行骚扰、歧视、侮辱他人的行为,不得传播谣言或者发布违法、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或者私自使用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
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审核员行为规范

目录审核员行为规范 (1)审核实施作业规范 (2)审核工作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11)初评/复评/换证审核上报材料要求 (14)监督审核上报材料要求及评分规则 (19)ISO9001标准要素删减合理性的要求 (21)认证范围的描述要求 (24)申请认证组织所需的资质证明 (29)EMS认证提交环评、三同时及守法证明的要求 (33)QMS初评审核计划示例 (35)QMS复评审核计划示例 (38)QMS监督审核计划示例 (41)EMS第一阶段审核计划示例 (43)EMS第二阶段审核计划示例 (45)EMS复评审核计划示例 (47)EMS监督审核计划示例 (49)多体系审核项目推进表示例 (51)QMS审核项目推进表示例 (53)认证(获证)组织分类管理办法 (54)认证(获证)组织评价情况记录表 (56)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审核员部分 (57)审核员工作情况评价表 (58)审核人天数计算方法及输入规范 (59)预访问报告 (61)现场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表 (62)审核员通讯录 (63)审核员行为规范审核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公正准确;2、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和信誉;3、帮助其所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审核技能;4、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5、除非受审核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受审核方的信息;6、不对受审核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核;7、严格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实施审核,不随意调整审核计划、缩短审核时间;8、不接受受审核方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情况下允许同事接受;9、在审核过程中不得从事与审核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首/末次会议接听手机,使用受审核方电话与外界联系其他工作等;10、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执行受审核方的相关规定,如入厂检查填表、禁止吸烟等;11、不得要求受审核方派车辆接送;12、不得在受审核方处报销与该次审核无关的费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政府140项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其中,取消75项,由省级部门行使10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5项,增加(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50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行使,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对接保障工作;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我市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于增加的行政职权,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同时要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接积极主动与省厅沟通,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行使标准“上下一致,统一规范”。
通过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着重解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确保审批工作、流程的连续性、完整性,保证办事群众获取可靠信息,不跑冤枉路。
11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1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人受理,层层审批,信息透明。
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制度背景与目的•制度适用范围与条件•超时默许操作规范•超时默许责任与监督•超时默许的后果与处理目•相关制度与文件链接•制度修订与解释权归属录CHAPTER制度背景与目的背景介绍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审批服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可能会超过规定时限,导致审批事项无法及时办结,影响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通过建立超时默许工作制度,明确审批服务时限和责任,防止审批事项因超时而被搁置或延误,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通过缩短企业和群众办事时间,减少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增促进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形象目的与意义CHAPTER制度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范围0203适用条件当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环节或复杂情况,需要额外时间处理时,适用本制度。
当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因政策变化、技术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时,适用本制度。
当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在法定办理时限内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时,适用本制度。
CHAPTER超时默许操作规范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行政审批局在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行政审批局需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行政审批局可作出默许决定。
行政审批局需将默许决定公示或公告,以便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默许情况。
规范流程行政审批局审查默许决定公示与公告审查结果通知超时默许工作制度的实施必须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超时默许工作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加强监督与检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明确审查标准注意事项CHAPTER超时默许责任与监督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责任部门与人员CD 内部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外部监督监督机制与方法ABCHAPTER超时默许的后果与处理后果分类与说明030201处理措施与执行部门针对轻度后果针对中度后果针对重度后果CHAPTER相关制度与文件链接《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关制度链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该文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为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许工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政务服务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政务服务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政务服务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系统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务服务群众的满意度,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政务服务系统各级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以诚实守信、高效履职的态度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政务服务系统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能够为群众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效的服务。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的紧凑和高效。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积极了解办事需求,耐心解答群众咨询,提供准确和全面的办事指导。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徇私舞弊,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群众提交的申请,确保办事流程的顺畅和效率,不得故意拖延或遗漏办事环节。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新政务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保护群众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与群众交往时的礼貌和谦和,不得对群众进行侮辱、歧视或暴力行为。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妥善保管公共财物,杜绝浪费和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散布谣言、传播信息,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回复并及时改进。
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系统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依法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十六条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政务服务系统应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审批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审批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审批指南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的申请、换证和弃用7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8 办理条件(必备)(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9 办理方式(必备)1。
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交申请,审批人员网上审核是否材料齐备,符合要求。
申报网址:http://124。
95.131。
30:9080/syyjout/(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企互动平台)2. 材料受理:网上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向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申报事项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e96f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ea.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三月十六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结束——。
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

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包括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连锁总部第一节机构人员第三条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若干所属连锁门店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并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连锁总部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五条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六条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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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处工作职责
行政审批处代表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我局事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二)负责各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审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派驻各行政审批大厅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各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审批工作综合统计,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四)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和变更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及指导县(市)药监局、区分局的现场审查工作。
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工作职责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药监窗口,是市局在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设立的办事“窗口”,其职责是:
(一)代表市局负责答复相对人的咨询。
(二)负责接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负责能够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审批行为规范
(一)政治思想行为规范
第一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威信、党的形象、党的利益,对党忠诚,光明磊落,言行一致。
第三条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声誉,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的决议,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清政廉政行为规范
第六条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情,索贿受贿。
不准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审批。
不准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第七条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
第八条不准向服务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
不准参加服务对象的宴请、游览和娱乐活动。
不准借用服务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索要或低价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不准强制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便利条件。
不准在许可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第十一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经商办企业。
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和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索要或低价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
(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努力掌握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其他有关知识,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
注重调查研究,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绝对化。
第十六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坚持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避免遗漏差错,力戒形式主义。
讲求效率,加快节奏,保证质量,精益求精。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集体团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对领导有意见当面说,不背后乱说。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
第二十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有“推功揽过”的胸怀和气量,工作中有了成绩不骄傲,有了问题不推诿。
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要尊重,对同事要支持、关心和爱护。
团结同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襟怀坦白,真诚相待,互相尊重,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别人。
第二十二条按照分工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渎职,不越权,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心同德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做到窗明几净,桌面整洁,摆放有序,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自觉维护公物的完整和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不浪费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
第二十五条下班后,要整理好办公桌上各种用品,关闭计算机和其它电源,锁好门窗。
(四)服务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正确行使权力,牢固树立“许可就是服务”的理念,凡事多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揽权诿责。
第二十七条要养成良好的服务操守,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办好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马虎懈怠、相互推诿、失职渎职和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程序办事。
遇到问题,要逐级请示,一般不越级请示。
对职权范围外的急办事项,要及时与具体办事人员联系,不耽搁。
第二十九条要坚持公平服务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不以貌取人,不生熟有别。
凡在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要耐心解释;不属职责范围的事,要说明情况,主动引见,并帮助联系落实。
第三十条要坚持文明服务,接待来访、接受咨询、受理行政业务,切实做到热情礼貌,不厌其烦,有问必答,答复具体明了;不得态度冷淡、含糊其词、敷衍了事。
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起立打招呼,并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一次办结。
做到“四个一样”,即:干部群众一样尊重,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第三十二条要实行热心、诚心、耐心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
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三十三条要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违规操作、言行不一、对群众的批评和投诉置若罔闻,甚至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要讲求服务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公开办事承诺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审批(核)事项,处理公共行政事务;不得随意改变办事程序、增设申报事项、附加办事条件和延长办结时限。
第三十五条接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帮助找人要及时。
打电话说话要客气,询问和交待事情要清楚,对方不明白要耐心解释。
对上级通知和重要情况,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一般要在对方挂机后或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挂机。
第三十六条外出办事要认真迅速,尽量减少在外停留时间。
到办事单位要主动自我介绍,说明来意,态度要谦虚,说话要和气,并自觉遵守办事单位工作程序、规则。
第三十七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迟到,不早退。
因故不能到岗应按规定请假。
第三十八条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聚堆闲谈,不得随便乱窜办公室或工作区,不得在办公场所吃零食、吸烟。
工作时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三十九条不得利用办公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在工作期间看小说、杂志等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不得在工作期间玩游戏、听音乐、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第四十条按时参加各级组织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要及时了解活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参加会议要提前10分钟到会,遵守会议秩序,无特殊情况不中途退席。
会前关掉手机,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五)仪容仪表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衣帽整洁,仪表端庄。
不穿奇装异服,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上班时间不穿短裤、背心、拖鞋。
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染色指甲。
男同志不准留胡须,不准戴墨镜。
女同志化妆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第四十三条举止文明,坐姿端正。
工作期间不准伏案休息或背靠座椅仰面休息。
站立时,身体正直,双臂摆放自然。
与服务对象交谈时,不得背靠座椅,谈话声音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宜。
禁止在工作场所搭肩挽臂。
第四十四条谈吐文雅,谦逊礼让,不卑不亢,落落大方,平易近人,诚实处事,尊老敬贤,礼貌待人。
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
交谈要使用文明
用语,杜绝说忌语,无论什么原因,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四十五条当服务对象走进办公室时,应主动问好,示意请坐;临近窗口时应主动点头微笑,表示欢迎。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回答服务对象的咨询,要热情耐心。
第四十六条当服务对象办完事,离开办公室或大厅时,应主动起立,将各种资料亲手交给服务对象,表示欢送。
第四十七条办公期间遇有上级领导巡视或检查工作,在无服务对象办事的情况下,应主动起立目视领导,向领导问好并热情回答领导提出的问题。
领导离开后,自行落座。
第四十八条不得出现“生、冷、硬、顶、吃、拿、卡、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