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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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处工作职责

行政审批处代表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我局事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二)负责各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审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派驻各行政审批大厅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各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审批工作综合统计,公示行政许可信息。

(四)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和变更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查及指导县(市)药监局、区分局的现场审查工作。

二、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药监窗口工作职责

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药监窗口,是市局在沈阳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设立的办事“窗口”,其职责是:

(一)代表市局负责答复相对人的咨询。

(二)负责接收、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三)负责能够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审批行为规范

(一)政治思想行为规范

第一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威信、党的形象、党的利益,对党忠诚,光明磊落,言行一致。

第三条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声誉,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的决议,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清政廉政行为规范

第六条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情,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审批。不准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第七条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

第八条不准向服务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不准参加服务对象的宴请、游览和娱乐活动。不准借用服务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索要或低价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不准强制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条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便利条件。不准在许可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第十一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和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索要或低价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

(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努力掌握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其他有关知识,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注重调查研究,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绝对化。

第十六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坚持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作风,避免遗漏差错,力戒形式主义。讲求效率,加快节奏,保证质量,精益求精。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集体团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对领导有意见当面说,不背后乱说。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

第二十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有“推功揽过”的胸怀和气量,工作中有了成绩不骄傲,有了问题不推诿。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批评。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要尊重,对同事要支持、关心和爱护。团结同志,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襟怀坦白,真诚相待,互相尊重,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别人。

第二十二条按照分工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渎职,不越权,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心同德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做到窗明几净,桌面整洁,摆放有序,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维护公物的完整和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浪费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

第二十五条下班后,要整理好办公桌上各种用品,关闭计算机和其它电源,锁好门窗。

(四)服务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正确行使权力,牢固树立“许可就是服务”的理念,凡事多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得揽权诿责。

第二十七条要养成良好的服务操守,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办好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马虎懈怠、相互推诿、失职渎职和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程序办事。遇到问题,要逐级请示,一般不越级请示。对职权范围外的急办事项,要及时与具体办事人员联系,不耽搁。

第二十九条要坚持公平服务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要一视同仁,热情服务,不以貌取人,不生熟有别。凡在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要耐心解释;不属职责范围的事,要说明情况,主动引见,并帮助联系落实。

第三十条要坚持文明服务,接待来访、接受咨询、受理行政业务,切实做到热情礼貌,不厌其烦,有问必答,答复具体明了;不得态度冷淡、含糊其词、敷衍了事。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起立打招呼,并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一次办结。做到“四个一样”,即:干部群众一样尊重,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第三十二条要实行热心、诚心、耐心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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